司法院院字第6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1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市农会之职员名称及其名额,不问该市为市组织法第二条之市,抑为第二条之市,均应依农会法第十九条办理,不适用农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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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21 页 | |
相关法条:农会法 第 19 条 ( 19.12.30 ) |
市农会之职员名称及其名额,不问该市为市组织法第二条之市,抑为第二条之市,均应依农会法第十九条办理,不适用农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