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1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9 條 ( 19.12.30 ) |
市農會之職員名稱及其名額,不問該市為市組織法第二條之市,抑為第二條之市,均應依農會法第十九條辦理,不適用農會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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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21 頁 | |
相關法條:農會法 第 19 條 ( 19.12.30 ) |
市農會之職員名稱及其名額,不問該市為市組織法第二條之市,抑為第二條之市,均應依農會法第十九條辦理,不適用農會法第二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