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兵役人员于作战期内具有贪污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与惩治贪污条例所定之两种罪名者,除合于惩治贪污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外,自应依惩治贪污条例处断,早经本院于前上两年以院字第二五八二号公函及二七六三号指令明白解释在案,现仍认无变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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