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
对于第二审判决,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阻其确定,原第二审法院虽认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以其上诉为不合法而为驳回之裁定,然当事人对于裁定于抗告期间内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确定,即无从断定为非合法之上诉,第二审判决亦即不能认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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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
对于第二审判决,于上诉期间内有合法之上诉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阻其确定,原第二审法院虽认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以其上诉为不合法而为驳回之裁定,然当事人对于裁定于抗告期间内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确定,即无从断定为非合法之上诉,第二审判决亦即不能认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