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5日 |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阻其確定,原第二審法院雖認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然當事人對於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從斷定為非合法之上訴,第二審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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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5日 |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阻其確定,原第二審法院雖認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然當事人對於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從斷定為非合法之上訴,第二審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