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火柴原料之白药,如无与炸药棉花药雷汞等相类之爆裂性,即非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爆裂物。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司法解释(大理院解释、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解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及宪法法庭裁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