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制造火柴原料之白药,如无与炸药棉花药雷汞等相类之爆裂性,即非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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