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依国民学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委任文职,不得谓非官吏,全省性妇女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既以全省为其选举区,该省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任所所在地即在选举区之内,其为此项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候选人,自应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之限制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六○号第三九六三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