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
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依国民学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委任文职,不得谓非官吏,全省性妇女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既以全省为其选举区,该省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任所所在地即在选举区之内,其为此项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候选人,自应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之限制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六○号、第三九六三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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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
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依国民学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委任文职,不得谓非官吏,全省性妇女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既以全省为其选举区,该省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任所所在地即在选举区之内,其为此项团体国民大会代表之候选人,自应受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之限制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六○号、第三九六三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