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中心國民學校校長依國民學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委任文職,不得謂非官吏,全省性婦女團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既以全省為其選舉區,該省中心國民學校校長任所所在地即在選舉區之內,其為此項團體國民大會代表之候選人,自應受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限制 (參照院解字第三九六○號、第三九六三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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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
中心國民學校校長依國民學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委任文職,不得謂非官吏,全省性婦女團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既以全省為其選舉區,該省中心國民學校校長任所所在地即在選舉區之內,其為此項團體國民大會代表之候選人,自應受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限制 (參照院解字第三九六○號、第三九六三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