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 国防部组织法 (民国91年) | 国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1月2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1月23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12月1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274251号令 |
国防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
|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行政院为办理国防业务,特设国防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防政策之规划、建议及执行。
- 二、国防及军事战略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三、军队之建立及发展。
- 四、国防资源之规划及执行。
- 五、国防科技与武器系统之研究及发展。
- 六、国防人力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七、军事教育之规划及执行。
- 八、军法业务、矫正执行、国防法规与诉愿、国家赔偿、官兵权益保障之规划及执行。
- 九、全民防卫动员政策建议及军事动员准备方案之规划。
- 十、建军之整合评估。
- 十一、国军督(监)察之规划及执行。
- 十二、国防采购政策、法令、制度、计画之规划、督导、管理及执行。
- 十三、本部政风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 十四、协助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
- 十五、其他有关国防事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事项。
第三条 (内部单位设立依据)
- 本部为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得设司、室,并得视业务需要分处办事及于处、室下设科办事。
第四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务列等及员额之设立)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副部长二人,特任或上将;常务次长二人,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
第五条 (参谋本部之设置与职权)
- 本部设参谋本部,为部长之军令幕僚。
- 参谋本部指挥三军联合作战。
第六条 (次级军事机关名称及业务)
- 本部之次级军事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政治作战局:国军政治作战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二、军备局:国军军备整备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三、主计局:国军主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 四、军医局: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之规划、核议及执行。
第七条 (各军司令部及其他军事机关之设置)
第八条 (后备指挥部及宪兵指挥部之设置)
- 本部设后备指挥部及宪兵指挥部;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 本部为执行军队指挥,将前项军事机构及其所属部队编配参谋本部。
第九条 (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署之设置)
-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地方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权地方军事法院,于特定部队设临时法庭。
- 本部视部队任务之需要,于适当地区设高等军事法院或其分院。战时得授权高等军事法院,于作战区设临时法庭。
- 本部于中央政府所在地,设最高军事法院。战时得授权最高军事法院,于战区设临时法庭。
- 本部于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
- 前四项之各级军事法院及分院、各级军事检察署,其组织以命令定之。
第十条 (派驻境外办事之核准)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阶)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其中文职人员之任用,不得少于预算员额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