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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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 |
解释文 编辑
查此项问题(从前应送覆判案件,现在刑诉法施行,此类案件应否转送覆判)本院已有解字第一六八号解释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复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编辑
查此项问题,本院已有解字第168号解释。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查修正覆判章程第1条载“凡地方管辖案件,均应送覆判”。现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业经公布施行,管辖略有变更,各县司法公署,在17年9月1日以前判决,属于地方管辖案件,至9月1日新法施行以后,因之改属初级管辖,此类案件,应否转送覆判,悬案待决,希即转请解释示遵。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邓济安叩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