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此项问题(从前应送覆判案件,现在刑诉法施行,此类案件应否转送覆判)本院已有解字第一六八号解释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复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编辑

  查此项问题,本院已有解字第168号解释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查修正覆判章程第1条载“凡地方管辖案件,均应送覆判”。现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业经公布施行,管辖略有变更,各县司法公署,在17年9月1日以前判决,属于地方管辖案件,至9月1日新法施行以后,因之改属初级管辖,此类案件,应否转送覆判,悬案待决,希即转请解释示遵。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邓济安叩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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