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4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5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所谓准用乃准照援用之义在未有特别程序法订定以前应以甲说为是 (甲说暂行刑事诉讼条例既与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不相抵触而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并规定暂行刑事诉讼条例与本条例无抵触者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准用之律有明文自应援用刑事诉讼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定辩护人庶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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