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50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查所謂準用乃準照援用之義在未有特別程序法訂定以前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暫行刑事訴訟條例既與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不相牴觸而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並規定暫行刑事訴訟條例與本條例無牴觸者特種刑事臨時法庭準用之律有明文自應援用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七十八條指定辯護人庶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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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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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所謂準用乃準照援用之義在未有特別程序法訂定以前應以甲說為是 (甲說暫行刑事訴訟條例既與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不相牴觸而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並規定暫行刑事訴訟條例與本條例無牴觸者特種刑事臨時法庭準用之律有明文自應援用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七十八條指定辯護人庶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