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4年)
省政府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4年7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14年7月1日 |
省政府组织法 (民国15年) |
国民政府公报第1号第6至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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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
第二条
- 省政府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各厅组成之。
第三条
- 省政府各厅各设厅长一人,联合组省务会议,并举一人为主席,各厅长至少每月一次以书面报告其职务经过于省务会议。
第四条
- 关于省行政之命令经省务会议决定之后,由主席及主管厅长署名,以省政府名义公布之。
第五条
- 省政府于不抵触国民政府命令之范围内,得发布省单行规程。
第六条
- 省政府得任免荐任官吏,各厅长得任免委任官吏。
- 省政府认省内官吏之命令为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妨害公益时,得停止或撤消之。
第七条
- 省政府设秘书处,承省政府命令,掌理秘书事务。
第八条
- 省政府之各厅官制另定之。
第九条
- 省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