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組織法 (民國14年)
省政府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14年7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7月1日 公布於民國14年7月1日 |
省政府組織法 (民國15年) |
國民政府公報第1號第6至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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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省政府於中國國民黨指導監督之下,受國民政府之命令,處理全省政務。
第二條
- 省政府以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商務、農工、軍事各廳組成之。
第三條
- 省政府各廳各設廳長一人,聯合組省務會議,併舉一人為主席,各廳長至少每月一次以書面報告其職務經過於省務會議。
第四條
- 關於省行政之命令經省務會議決定之後,由主席及主管廳長署名,以省政府名義公布之。
第五條
- 省政府於不抵觸國民政府命令之範圍內,得發布省單行規程。
第六條
- 省政府得任免薦任官吏,各廳長得任免委任官吏。
- 省政府認省內官吏之命令為違背法令、踰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時,得停止或撤消之。
第七條
- 省政府設秘書處,承省政府命令,掌理秘書事務。
第八條
- 省政府之各廳官制另定之。
第九條
- 省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十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