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77年)
← |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57年) |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77年4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88年4月26日 1988年5月11日 公布于民国77年5月11日 |
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 (民国1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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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通则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税局之分等)
- 国税局分为五等,由财政部依左列标准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 一、税收。
- 二、人口。
- 三、辖区面积大小。
- 四、工商业分布概况。
- 前项各局一律冠以财政部及各该地区之名称。
第三条 (职掌)
- 各地区国税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国税稽征业务之设计、执行及考核事项。
- 二、国税税政法令之宣导及纳税服务事项。
- 三、国税之审核事项。
- 四、国税之稽查事项。
- 五、国税之复核事项。
- 六、国税各项课税资料之调查搜集、电子作业、资讯处理及运用事项。
- 七、国税之征收、减免、划解及退税事项。
- 八、国税欠税之清理及债权凭证登记执行事项。
- 九、国税违章案件及税务争议之处理事项。
- 十、其他有关国税稽征事项。
第四条 (科组之设置)
- 国税局设六科至十科,科下分股,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五条 (秘书室之设置)
- 国税局设秘书室,掌理综核文稿、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各科、室事项。
第六条 (一等局人员编制)
- 一等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督导七人至十一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分析师四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导二人,稽核四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八人至十人,审核员五十四人至七十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六十二人至七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五人至十三人,管理师二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二百七十二人至三百零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九十一人至一百零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四十六人至六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十人至五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二等局人员编制)
- 二等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三人,督导七人至九人,稽核十人至十四人,分析师二人至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导一人,稽核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九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五人至七人,审核员四十人至五十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四十五人至五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四人至八人,管理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一百二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十二人至六十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三十三人至五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三等局人员编制)
- 三等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三人,督导四人至八人,稽核六人至八人,分析师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导一人,稽核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六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二人或三人,审核员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六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一百十人至一百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四等局人员编制)
- 四等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二人,督导五人,稽核六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导一人,稽核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六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三人,审核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九十六人至一百零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三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十八人至三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条 (五等局人员编制)
- 五等国税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督导一人至三人,稽核三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科长六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二人,审核员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设计师一人至三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六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人事室之设置)
- 国税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会计室之设置)
- 国税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监察室之设置)
- 国税局设监察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掌理税务风纪之监察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分局稽征所之设立)
- 国税局为便于稽征,得视业务需要于一、二等局辖区内设置分局,或于各等局辖区内设稽征所,由各国税局报请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设立。
- 分局设三课至四课,分课办事;稽征所设四股,分股办事。
第十五条 (分局稽征所之人员编制)
- 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三人至四人,审核员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税务员三十六人至六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十二人至二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课员五人至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至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助理员四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八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稽征所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审核员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股长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税务员八人至四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至十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五人至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六条 (分局人事室之设置)
- 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人事助理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分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分局会计室之设置)
- 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或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各分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八条 (人员选用)
第十九条 (办事细则)
- 国税局办事细则,由各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条 (施行日)
-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