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0年(200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91年(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770 号令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条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8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订第7之1条
修正第2, 11, 2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7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91)考台组贰一字第 0910001374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95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1207000341号令发布除第 2 条第 6 款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业务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掌理事项)

  铨叙部掌理全国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各司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左列各司、室:
  一、法规司。
  二、铨审司。
  三、特审司。
  四、退抚司。
  五、人事管理司。
  六、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
  七、总务司。
  八、秘书室。

第三条 (法规司之职掌)

  法规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规之综合规划研究及审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制度资料之搜集、编译、研究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及各职称分列不同官等员额比例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职务之归系列等及其标准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审核事项。
  六、关于公务员服务、差假事项。
  七、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八、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铨审司之职掌)

  铨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叙级及叙俸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褒奖、激励有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审司之职掌)

  特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叙级、叙俸及叙资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司法、外交、主计、审计、警察、关务、政风、公营事业等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退抚司之职掌)

  退抚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审核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抚恤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福利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人事管理司之职掌)

  人事管理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叙级、叙俸、考核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三、关于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及统一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力调查评估及人才储备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其他事项。
  行政院所属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会商铨叙部。

第七条之一 (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掌理事项)

  地方公务人员铨叙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台湾省各县市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及转调之铨叙审定事项。
  二、关于台湾省各县市公务人员叙级及叙俸之铨叙审定事项。
  三、关于台湾省各县市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绩之铨叙审定事项。
  四、关于台湾省各县市公务人员退休及抚恤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有关其他事项。

第八条 (总务司之职掌)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之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部令发布事项。
  二、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三、关于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四、关于事务管理及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五、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秘书室之职掌)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呈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六、关于施政计画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查询事项。
  八、不属于各司、会、室主管事项之分办。
  九、部长、次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部长、政常务次长之设置)

  铨叙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

  铨叙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六人至八人,司长七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七人至九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视察七人至十一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视察四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一百零一人至一百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管理员二人,助理员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二十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三十三人至三十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铨叙部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资讯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资讯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资讯管理及运用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人事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会计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统计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政风室之设置)

  铨叙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八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铨叙部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考试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有关人员为委员;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九条 (业务会报之举行)

  铨叙部为增进人事业务之联系,研商有关问题,得召集人事机关(构)定期举行业务会报。

第二十条 (处务规程)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铨叙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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