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
作者:姚思廉 
唐姚思廉奉敕撰。刘知几《史通》谓贞观初思廉“奉诏撰成二史……弥历九载,方始毕功”。而曾巩《校上序》谓姚察录梁陈之事,其书“未就……属子思廉继其业……武德五年……思廉受诏为《陈书》……贞观三年……论撰于秘书内省,十年正月壬子,始上之。”是思廉编辑之功,固不止于九载矣。知几又谓:“陈史,初有顾野王、傅縡各为撰史学士……太建初,中书郞陆琼续撰诸篇……姚察就加删改。”是察之修史,实兼采三家。考《隋书·经籍志》有顾野王《陈书》三卷、傅縡《陈书》三卷、陆琼《陈书》四十二卷,殆即察所据之本。而思廉为《傅縡陆琼传》详述撰著,独不言其修史篇第,殊为疏略;至《顾野王传》,称其撰国史纪传二百卷,与《隋志》卷帙不符,则疑《隋志》舛讹,思廉所记,得其真也。《察传》见二十七卷,载其撰梁陈二史事甚详,是书为奉诏所修,不同私撰,故不用序传之例,无庸以变古为嫌。惟察陈亡入隋,为秘书丞北绛郡开国公,与同时江总、袁宪诸人,并稽首新朝,历践华秩,而仍列传于《陈书》,揆以史例,失限断矣。且江总何人,乃取与其父合传,尤属自污,观李商隐赠杜牧诗,有“前身应是梁江总”句,乃借以相誉,岂总之为人,唐时尚未论定耶?书中惟二卷、三卷题“陈吏部尚书姚察”,他卷则俱称“史臣”,盖察先纂《梁书》,此书仅成二卷,其馀皆思廉所补撰,今读其列传,体例秩然,出于一手,不似《梁书》之参差,亦以此也;惟其中记传年月,闲有抵牾,不能不谓之疵累,然诸史皆然,亦不能独责此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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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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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 (四库全书本)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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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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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一   本纪第一: 高祖上
  • 卷二   本纪第二: 高祖下
  • 卷三   本纪第三: 世祖
  • 卷四   本纪第四: 废帝
  • 卷五   本纪第五: 宣帝
  • 卷六   本纪第六: 后主

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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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七   列传第一: 皇后
  • 卷八   列传第二: 杜僧明 周文育 侯安都
  • 卷九   列传第三: 侯瑱 欧阳𬱟 吴明彻 裴子烈
  • 卷十   列传第四: 周铁虎 程灵洗
  • 卷十一  列传第五: 黄法抃 淳于量 章昭达
  • 卷十二  列传第六: 胡颖 徐度 杜棱 沈恪
  • 卷十三  列传第七: 徐世谱 鲁悉达 周敷 荀朗 周炅
  • 卷十四  列传第八: 衡阳献王昌 南康愍王昙朗
  • 卷十五  列传第九: 宗室
  • 卷十六  列传第十: 赵知礼 蔡景历 刘师知 谢岐
  • 卷十七  列传第十一: 王冲 王通 袁敬
  • 卷十八  列传第十二: 沈众 袁泌 刘仲威 陆山才 王质 韦载
  • 卷十九  列传第十三: 沈炯 虞荔 马枢
  • 卷二十  列传第十四: 到仲举 韩子高 华皎
  • 卷二十一 列传第十五: 谢哲 萧乾 谢嘏 张种 王固 孔奂 萧允
  • 卷二十二 列传第十六: 陆子隆 钱道戢 骆牙
  • 卷二十三 列传第十七: 沈君理 王玚 陆缮
  • 卷二十四 列传第十八: 周弘正 袁宪
  • 卷二十五 列传第十九: 裴忌 孙玚
  • 卷二十六 列传第二十: 徐陵
  • 卷二十七 列传第二十一: 江总 姚察
  • 卷二十八 列传第二十二: 世祖九王 高宗二十九王 后主诸子
  • 卷二十九 列传第二十三: 宗元饶 司马申 毛喜 蔡征
  • 卷三十  列传第二十四: 萧济 陆琼 顾野王 傅縡
  • 卷三十一 列传第二十五: 萧摩诃 任忠 樊毅 鲁广达
  • 卷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六: 孝行
  • 卷三十三 列传第二十七: 儒林
  • 卷三十四 列传第二十八: 文学
  • 卷三十五 列传第二十九: 熊昙朗 周迪 留异 陈宝应
  • 卷三十六 列传第三十: 始兴王叔陵 新安王伯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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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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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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