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PD-ROC-exempt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若有可能,请使用以下更特定的模板:
宪法以及类似文件
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法律
编辑- {{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废止法律}}
- {{中华民国停止适用法律}}
- {{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
命令
编辑- {{中华民国命令}}
- {{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废止命令}}
- {{中华民国停止适用命令}}
公报
编辑-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公报}}
- {{中华民国临时公报}}
- {{中华民国政府公报}}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
- {{中华民国总统府公报}}
公文
编辑- {{中华民国布告}}
- {{中华民国令}}
- {{中华民国总统令}}
- {{中华民国紧急命令}}
- {{行政院令}}
- {{中华民国立法院决议}}
- {{司法院令}}
- {{中华民国行政规则}}
- {{台湾省政府令}}
司法文件
编辑全国
编辑- {{中国大理院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 {{中华民国大法官解释}}
- {{TCC decisions License}}:宪法法庭裁定或判决,请使用本模板。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高等法院
编辑-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
编辑-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地方法规
编辑- {{中华民国地方法规}}
- {{中华民国地方法规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地方法规非现行条文}}
对外
编辑中华民国公有领域
参数 | 描述 | 类型 | 状态 | |||
---|---|---|---|---|---|---|
未指定参数 |
上述文档嵌入自Template:PD-ROC-exempt/doc。 (编辑 | 历史) 编者可以在本模板的沙盒 (创建 | 镜像)和测试样例 (创建)页面进行实验。 请在/doc子页面中添加分类。 本模板的子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