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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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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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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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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
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