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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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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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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二條:(現存法院——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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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現存法院
獨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應成為本憲法的最高法院;不損及
第一百六十二條
的通用性,當時正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之前,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和職能。」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