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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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現存法院
    • 獨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應成為本憲法的最高法院;不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的通用性,當時正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之前,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和職能。」
  •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