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9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60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於訴願或再訴願不能準用,故提起訴願或再訴願,不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至官署之處分,經受理訴願或再訴願之官署決定撤銷者,人民因該處分所受之損害,如有私法上之賠償請求權,自得以賠償義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