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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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4 頁 | |
查第一點北京大理院於該省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前既未送達裁判又未發還卷宗無從證明其已經裁判自應視為尚在裁判以前依修正刑事訴訟律第三百六十條第一項當事人自得撤回上訴第二點北京大理院既對於被告人送達判決如該判決係在該省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前自可查照司法部天字第一○號指令 (見司法公報創刊號) 辦理倘因卷宗迄未發還無從核辦應由部另定救濟辦法不屬解釋範圍第三點前檢察官提起上訴尚不能謂為無效惟現任檢察官認為無上訴必要得以撤回至撤回上訴因事實障礙不能向受理上訴法院聲明者可向原審法院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