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6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7(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8(2009)號決議
2009年3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6098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9(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決定將第1662(2006)號決議所設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09年3月23日的第1806(2008)號決議,以及其認可《阿富汗契約》的第1659(2006)號決議,又回顧2008年11月21日至28日安全理事會阿富汗訪問團的報告(S/2008/782),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強調必須採取綜合辦法來處理阿富汗局勢,確認沒有任何純粹的軍事解決辦法能確保阿富汗的穩定,
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鞏固持久和平與憲政民主的基礎,並在國際大家庭中享有其應有地位,
為此重申支持在阿富汗人民掌握自主權的情況下執行《阿富汗契約》、《阿富汗國家發展戰略》(《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指出,為了鞏固在執行工作中取得的進展,克服當前繼續存在的挑戰,各相關行為體均需作出持續的協調努力,
回顧《阿富汗契約》的基礎是阿富汗政府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有關各方希望阿富汗逐步擔負起自身發展與安全的責任,而且聯合國發揮核心、中立的協調作用,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包括與阿富汗政府一道協調和監測為執行《阿富汗契約》而作的努力,表示讚賞和堅決支持秘書長、秘書長阿富汗問題特別代表以及聯阿援助團全體成員所作的持續努力,
歡迎國際社會繼續致力於支持阿富汗的穩定和發展,在這方面又歡迎國際上採取各種舉措,包括將於2009年3月27日在莫斯科舉行由上海合作組織主持的阿富汗問題特別會議、將於2009年3月31日在海牙舉行的阿富汗問題國際會議和將於2009年6月26日至27日在的里雅斯特舉行的八國集團部長級會議擴大會議,
歡迎目前正在進行多方努力,以確保通過一個有秩序、公開、公平和民主的進程來維護整個選舉期間的穩定與安全,強調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正在成功應對的各種挑戰,並歡迎獨立選舉委員會宣布於2009年8月舉行總統和省議會選舉,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發展領域以及在禁毒這一貫穿各領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全面應對這些挑戰,
強調必須採用全面做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在這方面注意到,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強調迫切需要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來高效率、高效力和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且擴大和加強聯合國在各省,即在最需要的地方的人道主義存在,以此應對人道主義局勢,
譴責日益增多的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行為,強調所有各方都必須保障所有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無阻礙通行,並充分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
重申對阿富汗安全局勢的關切,尤其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從事毒品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出現增多,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又表示嚴重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改善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認識到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構成的威脅出現加劇,而且在努力消除此種威脅方面存在着挑戰,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決議,表示關切最近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報告中述及的大批平民傷亡,重申其要求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確保對平民的保護,此外呼籲遵守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可能對平民百姓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必須避免使用國際法所禁止的武器和裝置,
欣見阿富汗政府向國際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說,目前,在阿富汗境內使用乙酸酐屬於非法,且生產國和出口國如未經阿富汗政府要求則不應授權向阿富汗出口該物質,此外依照第1817(2008)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增加其與麻管局的合作力度,特別是充分遵守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12條的規定,
回顧2002年12月22日《關於睦鄰友好關係的喀布爾宣言》(《喀布爾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期待將在伊斯蘭堡舉行的關於阿富汗的第三次區域經濟合作會議,強調極其需要把推動區域合作視為促進阿富汗安全、治理和發展的一個有效手段,
表示支持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平支爾格進程,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阿富汗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8/695),
1. 歡迎秘書長2009年3月10日的報告(S/2009/135);
2. 表示讚賞聯合國承諾與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長期協作,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
3. 決定第1662(2006)號第1746(2007)號第1806(2008)號決議界定的聯阿援助團任務延長至2010年3月23日;
4.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將在其任務範圍內,遵循加強阿富汗自主權和領導作用的原則,繼續根據安理會第1806(2008)號決議第4段中訂立的優先事項,領導國際民事努力,即:
(a) 作為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協監委)的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促進遵守《阿富汗契約》中闡述的援助實效原則,包括為此調動資源,協調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提供的援助以及指導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提供的協助,特別是緝毒、重建與發展活動方面的協助;
(b) 按照安援部隊的現有任務規定,在全國各地和各級加強與該部隊的合作,以改善軍民協調,便利適時交流信息,並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和國際安全部隊以及民間行為體的各項活動保持協調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導的發展與穩定進程,包括為此與省級重建隊以及與非政府組織互動協作;
(c) 通過加強和擴大在該國全境的人員派駐,開展政治外聯,推動地方一級執行《契約》、《發展戰略》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促進對政府政策的參與和理解;
(d) 如果阿富汗政府提出請求,則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並在充分尊重落實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和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所述措施的情況下,提供斡旋,支持實施阿富汗主導的和解方案;
(e) 支持和加強開展努力,以改善治理和法治,並在地方和國家各級打擊腐敗,此外推動地方一級發展舉措,以幫助及時、可持續地兌現和平好處並提供服務;
(f) 發揮核心協調作用,以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期建設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包括為此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援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並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歸創造有利條件;
(g)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與相關的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的境況,協調努力以確保保護平民,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中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款;
(h) 應阿富汗當局的請求,尤其通過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支持籌備即將舉行的關鍵性總統選舉,為此提供技術援助,協調其他國際捐助方、機構和組織提供援助,輸送指定用於資助選舉進程的現有資金和補充資金;
(i)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努力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5. 籲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所有各方同聯阿援助團協調,以執行其任務,並努力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6. 強調必須加強和擴大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各省的存在,鼓勵秘書長繼續開展當前各種努力,以採取必要措施解決與加強和擴大此種存在有關的安全問題,強調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協調阿富汗境內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方面享有權威;
7. 強調即將舉行的總統和省議會選舉對阿富汗民主發展的重要意義,要求盡一切努力確保選舉的可信度、安全和保障,確認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要求在支持選舉進程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籲請國際社會成員為這些目的提供必要的援助;
8. 籲請阿富汗政府以及國際社會和國際組織全面執行《阿富汗契約》及其附件,強調在這方面必須遵守《契約》中規定的在安全、治理、法治與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以及在禁毒這一貫穿各領域問題上取得進展的基準和時間表;
9. 重申協監委在協調、協助和監測《契約》執行工作方面所起的核心作用,籲請所有相關行為體在這方面與協監委合作;
10. 籲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們在2008年6月12日於巴黎舉行的「支持阿富汗國際會議」上所作的各項承諾,重申必須進一步努力改善援助協調和援助效力,包括確保透明度和打擊腐敗;
11. 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協助下,包括藉助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根據其各自不斷變化的指定職責所提供的協助,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毒品貿易參與者對阿富汗穩定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12.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式襲擊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境內穩定、重建與發展努力的有害影響,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使用平民作為人盾;
13. 歡迎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體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從而降低對人命及該國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14. 確認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為儘可能降低平民傷亡風險所作的努力,籲請它們繼續大力開展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並在據報發生了平民傷亡,而且阿富汗政府認為應當聯合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的情形下,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進行這些聯合調查;
15. 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在適當時能夠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16. 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以及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兒童犯下的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行為,要求將應對此負責者繩之以法,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為此請秘書長加強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部門,特別是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17. 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框架中,通過開展培訓、指導和賦予權責等努力,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實現建立能自給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該國全境確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隊的目標;
18. 在這方面歡迎阿富汗國民軍的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而且其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行動指導與聯絡隊等方式,持續開展培訓工作,並就制定可持續防衛規劃進程以及協助防衛改革舉措提供諮詢;
19. 讚賞地注意到阿富汗當局最近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了認真努力,要求通過重點縣發展等途徑,為實現這一目標作出進一步努力,強調為此必須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等方式提供國際援助,包括藉助歐洲聯盟通過其警察特派團(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所作的貢獻;
20. 歡迎阿富汗政府在執行解散非法武裝團體方案方面取得進展,要求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速努力取得進一步進展;
21. 注意到最近在取締鴉片生產方面取得的進展,依然關切鴉片種植、生產和販運活動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發展和治理以及對該區域乃至國際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籲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通過替代生計方案等方式,加速執行《國家毒品管制戰略》,並在國家方案中把禁毒納入工作主流,鼓勵為該戰略確定的四項優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國際支助;
22. 籲請各國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源自阿富汗的毒品非法生產和販運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包括為此在毒品管制方面進行邊境管理合作,以及為打擊毒品及其前體的非法販運和打擊與此種販運有關的洗錢活動而開展合作,同時考慮到俄羅斯聯邦政府在《巴黎公約》倡議框架內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事處合作舉辦的、2006年6月26日至28日在莫斯科召開的阿富汗毒品販運路線問題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成果(S/2006/598),在這方面要求全面執行安理會第1817(2008)號決議;
23. 歡迎啟動《國家司法方案》,重申阿富汗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體都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該方案,以便在全國加速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推動伸張法治;
24. 為此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增強此部門內部對法治和人權的尊重;
25. 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腐敗風行對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積極領導反腐工作,並加緊努力建立一個更有效、更負責和更透明的政府;
26. 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本着合作精神開展工作,籲請阿富汗政府繼續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確保國家和國家以下各級實施善治、實現充分代表性並實行問責制,強調需要進一步開展國際努力,以提供這方面的技術援助;
27. 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把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開發作為一個貫穿各領域的優先重點;
28. 呼籲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國際人道主義法,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日益受到限制,讚揚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勇敢開展工作,監測阿富汗境內尊重人權的情況,促進和保護這些權利,並推動建立一個多元化民間社會,強調才所有相關行為體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充分合作的重要性;
29. 確認近年來阿富汗境內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強烈譴責仍然存在針對婦女和女孩的各種形式的歧視和暴力,尤其是為阻止女孩上學而實施的暴力,強調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1820(2008)號決議的重要性,秘書長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繼續載述有關婦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進程的相關情況;
30. 歡迎阿富汗政府努力推動與那些願意放棄暴力、譴責恐怖主義和接受《阿富汗憲法》的反政府人士進行對話,並呼籲在不妨礙實施安全理事會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決議和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所訂各項措施的情況下,加強努力,以確保按照《阿富汗契約》充分執行《和平、公正與和解行動計劃》;
31. 歡迎阿富汗政府和聯阿援助團同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執行第1822(2008)號決議,包括查明利用非法種植、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參與為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所從事行為或活動提供資助和支持的個人與實體,鼓勵繼續開展此種合作;
32. 歡迎阿富汗政府及其鄰國夥伴和區域夥伴正努力增進相互信任與合作,以及最近由有關國家和區域組織制訂的合作舉措,包括2008年12月在伊斯坦布爾舉行的第二次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三邊峰會和2008年12月在法國拉塞勒-聖克盧舉行的部長級會議,強調阿富汗與這些夥伴之間必須加強合作,打擊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促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繁榮,增進經濟和發展部門中的合作,從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區域活動和全球經濟;
33. 呼籲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措施促進區域貿易,增加外來投資並發展基礎設施,同時注意到阿富汗在歷史上所起的亞洲陸橋作用;
34. 確認剩餘阿富汗難民自願、安全、有序地回歸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對於該國和全區域的穩定非常重要,呼籲國際社會繼續提供並增加這方面的援助;
35. 又申明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序回歸和可持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36. 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的事態發展,並訂立用于衡量和跟蹤聯阿援助團任務執行進展和本決議第4段所述優先事項的相關基準,並將之列入秘書長的下次報告,籲請所有有關行為體在此過程中與聯阿援助團進行合作;
3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09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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