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04號決議
← | 2503(2019)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04(2020)號決議 S/RES/2504(2020) 2020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05(2020) |
第8700次會議以11票贊成,0票反對,4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
第2504(2020)號決議
2020年1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870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2042(2012)、2043(2012)、2118(2013)、2139(2014)、2165(2014)、2175(2014)、2191(2014)、2209(2015)、2235(2015)、2254(2015)、2258(2015)、2268(2016)、2286(2016)、2332(2016)、2336(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號決議,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和2019年10月8日(S/PRST/2019/12)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對敘利亞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
強調敘利亞境內有逾1110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跨境機制仍是應對民眾人道主義需求的一個緊急和臨時解決辦法,通過在敘利亞境內的現有行動無法為這些民眾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回顧大會第46/182號決議規定的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重申所有各方都需尊重和維護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強調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必須維護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原則,又回顧必須將人道主義援助送達原定受益者,
認定敘利亞境內破壞性人道主義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特別指出,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有義務接受和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1. 促請所有各方確保2020年對敘利亞開展恪守原則、持續不斷且有所改善的人道主義援助;
2.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特別是敘利亞當局立即履行相關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還要求立即全面執行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號決議等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議的所有規定,並回顧敘利亞境內的某些侵權違法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3. 決定將安全理事會第2165(2014)號決議第2和3段所載各項決定的期限延續6個月,即至2020年7月10日,不包括拉姆薩過境點和亞盧比亞過境點;
4. 還要求所有各方允許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的人道主義車隊、包括醫療和手術用品,根據聯合國對敘利亞所有地區需求的評估結果,安全、不受阻礙和持續進入提出需要的地區和提供給需要的民眾;
5. 重申,若敘利亞衝突無法獲得政治解決,則局勢將繼續惡化,回顧安理會要求立即全面執行第2254(2015)號決議,以便按敘利亞國際支持小組聲明提及的《日內瓦公報》,促進敘利亞人主導和敘利亞人自主的政治過渡,以便結束敘利亞衝突,再次強調指出,敘利亞人民將決定敘利亞的未來;
6. 請秘書長在2020年2月底前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利用其它方式取代亞盧比亞過境點的可行性,以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包括醫療和手術用品,能根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經由最直接路線送達敘利亞全境有需要的民眾;
7. 促請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更好地監測聯合國救濟物資的運送和分發及在敘利亞境內的運送情況,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6個月內對聯合國跨衝突線和跨境人道主義行動作一個獨立的書面審查,包括就如何進一步加強聯合國監測機制以確保人道主義援助通過最直接路線運達有需要的民眾提出建議,同時考慮到相關各方,包括敘利亞當局、敘利亞相關鄰國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執行夥伴的意見;
8. 請秘書長每月向安理會通報並至少每60天定期提交報告,說明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2449(2018)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敘利亞境內所有有關各方的遵守情況,還請秘書長繼續在報告中說明聯合國跨衝突線和跨境人道主義准入的總體趨勢,並詳細說明通過聯合國人道主義跨境行動送達的人道主義援助情況,包括惠益對象人數、縣級援助送達地點以及送達物品的數量和性質;
9. 重申安理會將在發生不遵守本決議或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號決議的情況時,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措施;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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