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84號決議

2583(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584(2021)號決議
S/RES/2584(2021)
2021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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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84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1

第2584(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6月29日第880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馬里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馬里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馬里當局對馬里全境的穩定、安全和保護平民負有首要責任,敦促馬里當局繼續努力履行這方面的義務,表示非常關切非國家行為體採取的有礙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復位的暴力和單方面行動,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衛和履行授權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是根據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制定,回顧2018年5月14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0),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的政治、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恐怖主義團體繼續在北部和中部頻繁發動襲擊,中部的族群間暴力持續不斷,導致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造成許多無辜者喪生、許多人境內流離失所或在鄰國成為難民、許多人迫切需要援助、許多兒童因學校關閉而無法接受教育,並妨礙了人道主義援助准入,表示關切不安全局勢蔓延至馬里南部,還表示關切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影響和馬里當前嚴重的糧食危機,還表示深為關切馬里局勢對鄰國和薩赫勒區域的局勢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馬里的安全與穩定與薩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穩定以及與利比亞和北非的安全穩定息息相關,

強烈譴責針對平民和地方、地區和國家機構的代表以及國家、國際和聯合國安全部隊,包括針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團(馬里穩定團)、法國部隊和塔庫巴特混部隊等歐洲夥伴以及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歐盟馬里培訓團)的持續不斷襲擊行為,對於在馬里和薩赫勒執行任務的士兵的英勇無畏和所作奉獻、特別是對那些獻出生命者表示敬意呼籲繼續支持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打擊恐怖主義,

歡迎任命卡西姆·瓦尼為新任負責馬里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建設和平和可持續發展領域一併作出有利於馬里所有地區的努力,如果《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得不到全面、有效和包容地執行,如果不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實的參與,便無法在薩赫勒區域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為此歡迎婦女在協議監測委員會更具代表性,

確認聯合國系統內外相關的政治、安全和發展實體根據各自任務採取綜合、協調一致的辦法,這對於在馬里和薩赫勒建設和保持和平至關重要,歡迎任命薩赫勒發展問題特別協調員,注意到建設和平委員會圍繞薩赫勒問題的參與,回顧加大力度執行聯合國薩赫勒綜合戰略(聯薩綜合戰略)和聯合國薩赫勒支助計劃的必要性,

歡迎2021年2月16日薩赫勒五國集團及其夥伴在恩賈梅納舉行首腦會議,會議呼籲大幅增強民間和政治力量,還歡迎採取步驟推進「薩赫勒聯盟」,旨在打擊恐怖主義,加強薩赫勒各國的軍事能力,支持在全國境內恢復國家權力,促進發展援助,推進塔庫巴特混部隊,這是一支多國特混部隊,旨在為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指導、協助和配合,以及推進薩赫勒安全與穩定夥伴關係和薩赫勒聯盟,

回顧馬里過渡安排的訂立,包括《過渡憲章》、過渡行動計劃和選舉日曆,歡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的調解以及西非經共體宣布的監測機制在確保這些安排、包括2021年4月15日公布的選舉日曆得以遵守方面的作用,

強烈譴責國防和安全部隊人員於2021年5月24日任意逮捕過渡期領導人,違反《過渡憲章》,呼籲立即恢復馬里包容各方的過渡,按照《過渡憲章》,在規定的18個月時限內進行選舉和建立憲政秩序,包括根據過渡政府的選舉日曆於2022年2月27日舉行總統選舉,表示注意到西非經共體2021年5月30日舉行的馬里政局問題特別首腦會議的結論,

重申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夥伴依然堅定致力於《協議》執行工作,以此作為馬里實現長期和平與穩定的手段,歡迎《協議》執行工作最新路線圖、協議監測委員會努力增強作用以支持執行工作以及委員會在巴馬科之外的基達爾和卡伊舉行的頭兩次會議,但表示對各當事方持續拖延《協議》執行工作非常着急,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損馬里的穩定和發展,強調指出需加強《協議》執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優先次序,重申,除其他指認標準外,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以及採取行動阻撓或通過長期拖延阻撓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也構成依據第2374(2017)號決議指認予以制裁的理由,

強調指出,馬里中部局勢要實現穩定,馬里當局和相關利益攸關方便需商定和有效執行政治主導的全面戰略,在安全、治理、可持續發展、和解、問責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努力地同時採用協調行動,

強烈譴責所有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涉及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任意逮捕和羈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殺害、摧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襲擊人道主義行為體和服務及經確定的醫務人員和基礎設施的行為,促請所有當事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遵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在此方面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應對此類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構成《羅馬規約》定義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根據馬里過渡當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於2013年1月16日開始對據稱2012年1月以來在馬里境內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還表示注意到根據《協議》並按第2364(2017)號決議要求設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業已結束,

着重指出通過可持續經濟發展,包括基礎設施發展、工業化、消除貧困、創造就業、農業現代化和促進創業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對於馬里保持和平的重要性,表示需繼續支持馬里,同時考慮到其國家優先事項和需求,特別指出法治在支持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性,注意到非盟《非洲衝突後重建政策框架》強調需全面開展體制建設,加強良好的經濟治理,為此強化財政和金融管理機構以支持有效的稅收,強化監測和評價機制及反腐敗結構以確保問責制和透明度,

強調馬里政府和聯合國需就生態變化、自然災害、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能源獲取、氣候變化等因素對馬里安全與穩定的影響適當進行風險評估和採取風險管理戰略,

讚揚馬里穩定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貢獻,並向冒着生命危險和犧牲生命的維和人員致敬

歡迎馬里穩定團努力執行適應計劃,以期整合穩定團所有組成部分,增強保護、機動性、敏捷性和靈活性,特別是為此建立機動特遣隊,

表示關切關於馬里穩定團部隊培訓和能力有某些不足之處、存在未申明的限制條件、不遵守命令等一些情況的報告,強調穩定團工作透明和問責的重要性,

認識到,鑑於馬里穩定團所處的具體的挑戰性環境,穩定團與其他安全力量進行互動,這有可能成為恢復馬里和薩赫勒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互利手段,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21/519)和秘書長的信(S/2021/520),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的執行、政治過渡和選舉

1. 促請馬里所有利益攸關方協助恢復和全面實現政治過渡並將權力移交給民選文官當局,在這方面重申迫切需要遵守西非經共體國家元首2020年9月15日會議決定和《過渡憲章》規定的18個月過渡期,還重申已宣布的選舉日曆,總統選舉和立法選舉定於2022年2月27日舉行,並呼籲迅速啟運該機制,以確保尊重聯合國和馬里其他重要夥伴應密切參與的有時限的政治過渡;

2. 促請馬里過渡政府在選舉日曆宣布的18個月時限內以透明和包容方式組織自由和公正的總統選舉、立法選舉、大區和地方選舉以及酌情舉行修憲公投,婦女、青年、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能夠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其中,為此重申相關決定,即過渡期領導人、副總統和總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成為即將舉行的總統選舉的候選人,堅持認為需優先建立信任、參與對話和願意妥協,以確保過渡進程協商一致、包容,並為一個更加穩定、民主與和平的國家奠定基礎;

3. 歡迎採取步驟推進《協議》執行工作,但對執行工作進度緩慢感到遺憾敦促馬里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馬里各方」)加快執行工作,為此採取重大、有意義和不可逆轉的措施,回顧指出,如果各當事方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採取妨礙行動或通過長期拖延妨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安理會隨時準備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應對措施;

4. 敦促馬里各方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有效採取以下優先措施:

– 在《過渡憲章》規定的18個月時限內並按照西非經共體2021年5月30日提出的要求,於2022年2月27日舉行總統選舉,實現政治過渡、恢復憲政秩序,向民選文官當局移交權力;

– 根據《協議》規定和包容各方的全國對話的結論,就《協議》規定的政治和體制改革進程和憲制改革的順序達成協議;

– 根據《協議》規定,就設計和開始實施包容的安全部門改革達成協議;

– 重新部署所有完成了加速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進程的人員,繼續這一進程,以期審查和培訓另外2000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成員並將他們整編併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啟動願意重返平民生活的前戰鬥人員重新融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工作;

– 敲定地方警察法律框架,並開始為其審查和招募成員,包括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前成員;

– 啟動指導委員會批准的所有16個可持續發展基金項目,特別是與北方開發區有關的項目,並優先考慮該基金的其他干預措施;

– 增加婦女在協議監測委員會所有機制、包括其小組委員會中的切實代表性,並使婦女觀察站、包括其大區分支機構開始運作;

5. 促請馬里當局和馬里所有各方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協議》所設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的執行,以及作為候選人和選民參與政治過渡和選舉進程,包括為此而使所有政治職能單位和機構內婦女人數達到馬里法律確定的至少30%配額,應對傷害風險,確保對擔任這些職務的婦女提供必要保護,並用實例證明馬里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國家計劃(2019-2023年)中所列與《協議》有關的目標的實現進展,秘書長在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定期報告中特別關注這幾點;

6. 鼓勵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通過定期報告和臨時最新情況通報,查明第4段所述優先措施可能未得以執行的責任方,表示,如果這些優先措施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未得以執行,則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對以此阻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個人和實體採取應對措施,強調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從名單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響第2374(2017)號決議第2、5、6和7段規定的豁免情況下,不得受益於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實體提供的任何財政、行動或後勤支助;

7.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嚴格遵守現有的停止敵對行動安排,要求所有武裝團體摒棄暴力,切斷與恐怖主義組織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一切聯繫,採取具體步驟防止踐踏平民人權,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停止任何有礙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復位的活動,並無條件承認馬里在《協議》框架內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8. 敦促馬里所有各方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充分合作執行《協議》,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他們隨時可在馬里全境不受阻礙地通行;

9. 呼籲在國家和大區戰略中納入消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污名、為受害者和倖存者伸張正義、支持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方案,還呼籲在設計、訂立、實施、監測和評價這些方案時考慮到受害者和倖存者的意見;

10. 敦促馬里各方在協議監測委員會各次會議之間進行更系統有序的交流,肯定協議監測委員會在調解馬里各方之間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顧馬里政府和聯合國2018年10月15日簽署的《和平契約》條款承認國際調解小組在《協議》執行出現分歧時所作的裁決和仲裁具有可執行性,促請協議監測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加強互動以支持《協議》的執行;

11. 促請獨立觀察員繼續公布,包括通過向協議監測委員會介紹情況而公布定期報告,其中包括關於所有各方為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加快執行《協議》而應採取的步驟的具體建議,還促請所有各方與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後者執行作為獨立觀察員所承擔的任務;

12. 促請馬里各方商定和設立一個國內機制,負責後續落實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

13. 鼓勵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以及雙邊、區域和多邊夥伴提供必要支持,協助馬里各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其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規定;

馬里中部局勢

14. 重申馬里當局負有保護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敦促馬里當局迅速採取行動保護全國各地平民,預防、儘可能減少並解決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所採取的行動可能給平民帶來的危害;

15. 敦促馬里當局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落實以下優先措施:

– 商定並有效執行一項政治主導並以明確的步驟和指標為指導的全面戰略,以期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並重新建立國家力量和權力以及基本社會服務機構,包括文職管理者、國內安全部隊(警察、憲兵、國民警衛隊)和司法實體,確保他們的反應能力和問責制,並解決處境脆弱和邊緣化群體中婦女和兒童的額外保護需要;

– 打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有罪不罰現象,包括但不限於將被控在2019年和2020年屠殺數百名平民的行為人繩之以法,進行相應的審判,並向包括受害者家屬在內的馬里人民通報進展情況;

– 毫不拖延地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裝,強化和解舉措,推進減少社區暴力的工作;

16. 鼓勵馬里當局在合作夥伴幫助下繼續努力追求馬里中部可持續、包容的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通過教育、基礎設施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發展項目,特別關注青年;

馬里穩定團的任務

總則

17. 決定將馬里穩定團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18. 決定馬里穩定團應繼續由至多13289名軍事人員和1920名警務人員組成;

19. 秘書長考慮到針對馬里中部平民的日益嚴重的不安全和人身暴力情形,不遲於2021年7月15日提供一份報告,說明部隊適應計劃執行進度,並就馬里穩定團軍警人員的兵力和上限提出建議,包括規劃假設和估計費用、建議部署階段以及關於必要的新基礎設施工程的詳細說明和時間表,還包括關於這將如何擴展馬里穩定團實地能力以及這將如何配合政府主導的中部戰略的信息,表示打算根據此建議討論馬里穩定團的兵力水平;

20. 授權馬里穩定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21.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首要戰略優先事項是支持馬里各方以及馬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執行《協議》,支持政治過渡,還決定馬里穩定團的第二個戰略優先事項是通過執行規定任務,協助馬里各個行為體實施政治主導的全面戰略,以期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重新建立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

22. 強調指出,應根據上文第21段和下文第30和31段規定的工作優先排序執行馬里穩定團的任務,秘書長在任務部署中反映這一優先排序並相應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確保為執行任務配置適當資源,為此申明,必須在關於現有能力和資源使用問題的各項決定中優先考慮對《協議》執行工作和全面實現政治過渡進程的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對在各區之間部署馬里穩定團特遣隊方面經與部隊指揮官和警務專員協商後應有足夠靈活性,以便根據馬里穩定團任務規定迅速應對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動態安全局勢,並且秘書長特別代表經與部隊指揮官協商後應確保有足夠的穩定團資源分配用於執行第二個戰略優先事項;

23. 馬里穩定團繼續以積極主動、有力、靈活和敏捷的態勢執行任務;

24. 馬里穩定團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保護裝置和裝備,為此定期審查所有安全和安保措施;

25. 表示全力支持繼續實施馬里穩定團的適應計劃,秘書長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加快這一實施工作,特別是生成必要的資產,鼓勵會員國為該計劃作出貢獻,提供計劃取得成功所需的能力,特別是航空資產;

26. 鼓勵秘書長落實和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馬里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事項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包括加強與捐助方的協調,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及其信託基金、建設和平基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聯合國實體根據各自任務和相對優勢進行高效率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馬里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適足資源和能力,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馬里北部和中部各大區的派駐力量和活動具有重大意義,有助於整個聯合國系統的工作整合及長期建設和平工作,促請會員國和相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捐款;

27. 馬里穩定團更加努力改善其民事、軍事和警務部門之間的協調,為此加大力度採用綜合辦法開展行動規劃和情報工作,並利用穩定團內部專門協調機制;

28. 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薩赫勒五國集團在內的次區域組織以及該區域各會員國之間酌情密切協調和分享信息;

29. 馬里穩定團改進宣傳工作以提高人們對其任務和作用的認識,並特別指出馬里當局在保護平民和執行《協議》方面的作用和責任;

優先工作

30.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應包括以下優先工作:

(a) 支持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和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㈠ 發揮秘書長特別代表的斡旋作用,開展建立信任工作,促進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對話和調解,以支持與所有利益攸關方的對話以及它們之間的對話,努力實現和解和增強社會凝聚力,鼓勵和支持《協議》得以充分執行,特別是為此而領導協議監測委員會秘書處,並支持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㈡ 支持落實《協議》特別是其第二部分規定的政治和體制改革,尤其是支持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有效恢復和擴展國家權力和法治,包括為此支持馬里北部臨時行政當局在《協議》規定的條件下有效運轉;

㈢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2規定的國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監測和監督停火,包括繼續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行動和軍火採取管控措施,包括在指定的無武器區這麼做,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違反行為;

– 支持武裝團體進駐營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人員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包容、各方同意的安全部門改革框架內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同時考慮到婦女和兒童以及殘疾人等邊緣化群體的特殊需要,不妨礙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委員會和整編委員會的預期計劃;

–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且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支持馬里所有相關各方為在馬里北部重新部署經改革和整編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制定綜合計劃,包括為了使他們擔起安全職責,支持進行此類重新部署,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 在《協議》規定的框架內,與參與這些領域工作的其他雙邊合作夥伴、捐助方和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密切協作,確保國際社會為重建馬里安全部門所作的努力協調一致;

㈣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正義措施,包括支持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運作和支持落實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幫助確保司法和懲戒官員以及馬里司法機構的效力,特別是在拘押、調查和起訴涉嫌實施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大規模暴行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包括販運人口、軍火、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的個人並對被定罪者判刑等方面;

㈤ 鼓勵和支持馬里各方和所有相關的非簽署方行為體充分執行《協議》,包括促進婦女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及青年組織和青年建設和平者等民間社會各方的切實參與,並幫助馬里政府提高人們對《協議》內容和目標的認識;

㈥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一起協助馬里當局在和平環境中以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方式、按照選舉日曆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包括大區、地方、立法和總統選舉,並酌情舉行修憲公投,總統選舉定於2022年2月27日舉行,而且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青年、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融入進程,包括為此而提供技術援助和安全安排,以實現可持續和平;

(b) 支持在中部實現穩定和恢復國家權力

㈠ 支持馬里當局商定和執行一項政治主導的全面戰略,以期在馬里中部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重建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並實施上文第15段規定的優先措施;

㈡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國家力量、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在中部復位,為此確保穩定團文職和軍事部分之間加強協調,並加強與地方和大區社群、團體以及軍事和民政當局的協調;支持在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而在開展明確、一致和動態的規劃、加強信息和情報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的基礎上,繼續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

㈢ 支持馬里當局確保毫不拖延地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c) 保護平民

㈠ 在不妨礙馬里當局擔起首要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馬里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特別是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脅,為此:

– 促進對全穩定團預警和應對機制的了解,加強這些機制,並系統記錄和分析馬里穩定團的應對程度;

– 加強社區參與和保護機制,包括與平民互動、社區外聯、和解、調解、支持解決地方和族群間衝突以及公眾宣傳等方面;

– 採取機動、靈活、有力和積極主動的步驟保護平民,包括設立機動特遣隊,優先在平民面臨最大風險的地區部署可用的地面和空中資產,同時期待馬里當局在各個地區擔起責任;

– 減輕任何軍事或警務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給平民帶來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

– 防止積極活動的武裝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臨風險的其它地區,但僅針對嚴重和可信的威脅採取直接行動;

㈢ 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和援助,包括通過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以及文職和軍警性別問題顧問和協調人並與婦女組織協商開展這方面工作,回應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受害者和倖存者的需要;

(d)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協助馬里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在司法與和解領域,包括在可行和適當且不妨礙馬里當局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支持馬里當局努力將馬里境內嚴重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責任人毫不無故拖延地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馬里過渡當局已將馬里2012年1月以來發生的國內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

㈡ 更加努力地監測、記錄、派團實況調查、幫助調查和公開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馬里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害虐待行為,並協助努力防止這種侵害虐待行為,為此酌情與相關合作夥伴聯絡;

(e) 人道主義援助

為支持馬里當局,協助營造一個安全環境,以便根據人道主義原則開展安全、文職人員主導的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相關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其他工作

31. 還授權馬里穩定團在不妨礙其執行優先工作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能力,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協助執行以下其他工作,同時銘記優先工作和次要工作相輔相成:

(a) 速效項目

在紮實的衝突分析基礎上,為直接支持在北部執行《協議》或響應中部具體需求的速效項目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b) 與各制裁委員會合作

協助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與之交流信息,並協助提高對委員會和專家小組作用和任務的認識;

協助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和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包括傳遞與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相關的情報;

(c) 武器和彈藥管理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馬里當局拆除和銷毀地雷及其他爆炸裝置,管理武器和彈藥;

馬里和薩赫勒區域的其他安全力量

32. 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在馬里的各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通過現有機制相互充分協調、交流信息並酌情提供支持,以及與塔庫巴特混部隊等歐洲夥伴協調,還請馬里穩定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召集馬里協調機構例會,作為此類協調、信息交流和支持的主要平台,並利用此平台協助馬里全面了解這些安全力量所採取的行動;

33. 強調指出,針對馬里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採取的應對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國際法並且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儘量減少對所有行動區內平民的傷害的情況下,才能行之有效,促請接受馬里穩定團提供的支持的所有非聯合國安全部隊繼續與聯合國及相關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合作實施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

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

34. 敦促馬里穩定團和馬里政府加倍努力,確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執行關於支持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諒解備忘錄》;

35. 鼓勵雙邊和多邊夥伴繼續與馬里政府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在《協議》框架內提供支持,以期加快在馬里中部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經過改革和重組後重新部署至馬里北部,特別是為此提供相關裝備和訓練;

36. 表示嚴重關切有關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開展反恐行動期間一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指控,表示肯定地注意到馬里政府宣布的應對這些指控的措施,敦促馬里政府有效執行這些措施,特別是進行透明、可信和及時的調查,追究應負責者的責任,尤其是針對馬里穩定團人權司所記錄的指控;

37. 促請馬里政府落實馬里穩定團在人權盡職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鼓勵國際夥伴堅持把恪守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問責製作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或其他武裝行為體合作的必要條件;

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38. 歡迎薩赫勒五國集團執行秘書處和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提高自主性,以此作為實現自給自足的步驟,鼓勵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提高行動力度,以展示更多的實際行動成果,還歡迎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平民傷亡查找、追蹤和分析單位的啟動,作為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全面框架的部分落實工作,鼓勵支持薩赫勒五國集團各個方案,包括其警察構成部分和專門調查部門;

39. 表示支持馬里穩定團在不影響其執行任務和第21段所述戰略優先事項的能力的情況下,根據第2391(2017)2531(2020)號決議規定的條件以及聯合國、歐洲聯盟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之間的技術協定,通過醫療後送和傷員後送、獲取生命保障消耗品及利用工程廠房設備、材料和輔助部隊等途徑,支持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40. 強調指出,考慮到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目前的能力水平,馬里穩定團按照第2391(2017)號決議規定的條件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這是一項臨時但卻至關重要的措施,有可能使聯合部隊執行任務的能力得到增強,促請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發展自身的自助能力,鼓勵加大力度研究對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替代支持方式,提出這種支持的詳細和運作可選辦法,包括通過雙邊和多邊機制和組織而不是馬里穩定團,並考慮所有適當的供資可選辦法,秘書長在不遲於2021年9月30日發布的報告中納入這些內容以及第2391(2017)號決議第13段執行情況評估,包括人權盡職政策執行情況,但不影響安全理事會今後作出任何決定;

41. 秘書長通過提供相關情報來加強馬里穩定團與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的信息交流;

42. 回顧指出,遵守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合規框架對於確保必要的民眾信任、從而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成效與正當性至關重要,着重指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有必要繼續支持合規框架全面運作;

法國部隊

43. 授權法國部隊在其能力範圍內並在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在馬里穩定團人員受到迫在眉睫的嚴重威脅時,應秘書長請求進行干預,為他們提供支持,直至本決議規定的馬里穩定團任務結束,法國向安理會報告在馬里執行此項任務的情況,並將這一報告工作與下文第61段所述秘書長的報告工作相協調;

歐洲聯盟的貢獻

44. 鼓勵歐洲聯盟,特別是其薩赫勒問題特別代表以及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繼續努力支持馬里當局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和在馬里全境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和機構,還鼓勵與馬里穩定團密切協調這些努力,秘書長加強馬里穩定團與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之間的合作,包括進一步發展特派團之間的互補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方式;

馬里穩定團的能力、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45. 強調指出必須為馬里穩定團提供必要的能力,使它能夠在針對其人員的不對稱威脅等複雜安全情況下完成任務,秘書長、會員國和馬里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以及根據聯合國改善維和人員安全準則和最佳做法在行動區內和部署前為軍警人員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的指導原則,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達到儘可能最佳程度,並回顧與「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保」報告有關的加強安全保障行動計劃;

46.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並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界定、現實和可實現的任務,所有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培訓和裝備,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等因素可能對有效執行任務這一共同職責產生不利影響,促請會員國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和警察,並充分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

47. 秘書長在馬里穩定團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中落實以下職能和現有義務:

– 落實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

– 改善馬里穩定團在任務授權限度內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監視和監測能力;

– 提供清除爆炸裝置的培訓、知識和裝備,包括進一步支持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根據部隊當前需求部署所需的適合具體環境的防雷車;

– 改善行動中的後勤工作,特別是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馬里穩定團後勤補給路線的安全,包括為此繼續部署運輸護衛營和使用多傳感器、情報融合和無人駕駛航空系統等現代技術,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後勤補給路線;

– 加強營地保護,包括必要時緊急安裝適當的技術系統,諸如間接火力攻擊系統、預警裝置和地面警戒雷達;

– 採用更為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傷員後送標準作業程序,並部署經強化的醫療後送能力;

– 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改進馬里穩定團安全保障設施與安排的規劃和運行;

– 保證對關鍵職能人員實行長期輪換計劃,並探索創新辦法以促進裝備提供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 加強實施全穩定團預警和應對舉措,作為情報收集、事件跟蹤和分析、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及應對等機制的協調一致辦法的一部分;

– 確保在向上文第32段提及的其他安全力量提供任何支持時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

– 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加強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活動;

– 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所有相關決議,包括根據第2538(2020)號決議爭取增加馬里穩定團內婦女人數,同時在整個任務期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 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 根據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號決議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 執行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政策,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48. 強烈譴責針對馬里穩定團維和人員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一切襲擊行為,着重指出這些襲擊可能構成國際法定義的戰爭罪,強調指出應追究那些需對這些行為承擔責任者的責任,促請馬里政府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調查、逮捕和起訴此類行為的實施者並繩之以法,以防有罪不罰助長今後針對維和人員的暴力行為,促請馬里穩定團為此向馬里政府提供支持,秘書長定期在報告中列入馬里在此方面所作努力的信息,還請秘書長確保部隊派遣國在向馬里部署部隊前得到關於在不對稱環境中減少部隊傷亡的最新戰術、技術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9.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會員國確保馬里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馬里穩定團公務專用的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時運送馬里穩定團的後勤物資;

根據國際法、人權法承擔的義務及相關方面

50. 敦促馬里當局加大力度強化問責,確保不無故拖延地立即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販運人口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確保有效通告調查和審判進展和結果,並確保衝突中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和倖存者能夠訴諸司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馬里當局繼續按照馬里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與法院合作;

51. 敦促各當事方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民用物體,以及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使人道主義行為體享有全面、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准入和行動便利,以便為所有需要援助者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同時尊重人道主義原則和適用的國際法;

52.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決議,包括第1894(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婦女與和平與安全以及青年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促請在馬里境內行動的所有軍事部隊考慮到這些決議並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難民法,回顧在這方面開展培訓的重要性;

53. 歡迎馬里當局通過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行動計劃,馬里穩定團協助馬里當局確保在《協議》執行工作中,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方案進程中,以及在和解、政治過渡和選舉進程中,婦女能夠在各級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促請馬里各方把處境脆弱的婦女和兒童的更多保護需要作為一個跨領域問題加以處理;

54. 敦促所有當事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工作組2020年12月17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立即無條件釋放各自部隊內所有兒童,將他們移交給相關的文職兒童保護行為體,停止並防止進一步招募和使用兒童,確保在執行《協議》、復員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時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鼓勵馬里政府繼續努力加強兒童保護法律框架,包括為此而遵守《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最後完成《兒童保護法》的修訂,履行認可《安全學校宣言》時所作承諾,摸底了解已關閉、成為目標或受到威脅的學校,敦促所有武裝團體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和防止秘書長查明的所有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對兒童的性暴力行為;

55. 敦促所有當事方預防和消除衝突局勢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鼓勵執行聯合國與馬里政府於2019年3月簽署的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聯合公報,還鼓勵馬里當局繼續採取步驟,頒布關於預防、起訴和應對性別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請綱領會武裝團體履行2016年6月《關於預防馬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公報》所載承諾,並促請協調會武裝團體作出類似承諾,馬里穩定團支持這方面的努力,包括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倖存者提供醫療、性和生殖健康、心理、精神健康、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56.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預防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開展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並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及時調查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其遣返回國,並全面、及時向聯合國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57. 促請會員國及國際和區域組織通過增加捐助迅速應對馬里嚴重的糧食和人道主義危機;

環境問題

58. 馬里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進行適當管理;

減輕小武器、輕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脅

59. 促請馬里當局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包括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和第2220(2015)號決議,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輕小武器儲備和彈藥;

60. 促請馬里當局加強與聯合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合作,以便對爆炸物威脅作出最適當的反應;

秘書長報告

61.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着重說明:

㈠ 第4和15段所述優先措施的落實進展,穩定團的活動是否以及如何有助於落實第21段所述的穩定團戰略優先事項和第30段所述的優先工作;

㈡ 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和塔庫巴特混部隊等歐洲夥伴以及在馬里的歐洲聯盟各特派團之間進行協調、交流信息以及適當時相互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的情況;

㈢ 改進穩定團外部溝通的措施;

62. 還請秘書長考慮到包括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內的所有有關各方的意見,與部隊指揮官協商,每6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信函,專門和全面地重點介紹全穩定團業績和面臨的挑戰,為此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㈠ 穩定團行動進展情況、安全挑戰和安全行為體之間的協調,包括馬里協調機構內的討論情況,

㈡ 在第47段所述方法基礎上實現的總體業績情況,包括適應計劃的執行、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及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的推出、傷員後送系統的改進和業績、軍警人員輪調,包括關於未申明的限制條件、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及其對穩定團的影響的信息,以及對據報業績不佳個案的處理情況,

㈢ 穩定團各構成部分的整合情況,包括上文第26段所述綜合戰略框架的最新執行情況,鼓勵在該框架中納入一項與秘書長2021年3月25日路線圖銜接的過渡計劃,以便根據相關各方的任務規定、比較優勢以及能力和差距摸底情況,從長遠角度考慮,以分階段、協調一致和考慮周全的方式向馬里當局、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聯合國實體移交相關任務,並在框架中納入一項由眾多多邊和雙邊夥伴參與的資源調動戰略;

6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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