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7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7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75號決議
1995年1月3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7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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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1995)號決議
1995年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349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號、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號、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號、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號、1994年5月6日第917(1994)號、1994年7月31日第940(1994)號、1994年9月29日第944(1994)號、1994年10月15日第948(1994)號和1994年11月29日第964(1994)號決議

又回顧《加弗納斯島協定》(S/26063)和有關的《紐約專約》(S/26297)的各項條款,

回顧第940(1994)號決議確定海地局勢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繼續構成威脅,必須相繼部署駐海地多國部隊(多國部隊)和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10月18日(S/1994/1180)、1994年11月21日(S/1994/1322)和1995年1月17日(S/1995/46和Add.1)的報告,並審議了多國部隊1994年9月26日的報告(S/1994/1107,附件)、1994年10月10日的報告(S/1994/1148,附件)、1994年10月24日的報告(S/1994/1208,附件)、1994年11月7日的報告(S/1994/1258,附件)、1994年11月21日的報告(S/1994/1321,附件)、1994年12月5日的報告(S/1994/1377,附件)、1994年12月19日的報告(S/1994/1430,附件)、1995年1月9日的報告(S/1995/15,附件)和1995年1月23日的報告(S/1995/70,附件),

特別注意到多國部隊指揮官1995年1月15日的聲明及參加多國部隊的國家根據多國部隊指揮官的報告附帶提出的關於在海地建立安全和穩定的環境的建議(S/1995/55),

注意到這些報告和建議中都承認海地境內已建立安全和穩定的環境,

注意到1995年1月27日海地常駐聯合國代表的信(S/1995/90),

強調必須確保維持和平行動部隊的人數能適應所承擔任務,並注意到秘書長必須不斷審查聯海特派團部隊的人數,

確認海地人民負有民族和解及國家重建的根本責任,

1. 歡迎海地的積極發展,包括前軍事領導人離開海地,合法當選總統回國以及合法當局的恢復,這些都依照《加弗納斯島協定》的設想,並符合第940(1994)號決議

2. 讚揚參加多國部隊的國家努力為聯合國密切合作,評估需求並籌備聯海特派團的部署;

3. 感謝為多國部隊作出貢獻的所有會員國;

4. 表示感謝美洲國家組織和讚賞駐海地國際文職人員特派團(駐海地特派團)的工作;請秘書長考慮到美洲國家組織的專長和潛力,同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協商,討論兩組織可以採取的符合本決議的其他適當措施,並向安理會報告協商結果;

5. 按照940(1994)號決議,根據參加多國部隊的會員國的建議,並同意秘書長1995年1月17日的報告(S/1995/46)第91段,確定海地境內現在已有上述第940(1994)號決議所預見的適宜於部署聯海特派團的安全和穩定的環境;

6. 授權秘書長,為了滿足第940(1994)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關於結束多國部隊任務並由聯海特派團承擔該決議規定的職能所需的第二項條件,徵聘和部署足夠的軍事派遣團、民警和其他文職人員,使聯海特派團得以承擔867(1993)號決議所規定並經第940(1994)號決議第9和10段訂正並擴大的全部職能;

7. 又授權秘書長同多國部隊指揮官協力採取必要步驟,以便聯海特派團儘快承擔這些職責,在199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多國部隊向聯海特派團移交職責;

8. 決定將聯海特派團的現有任務期限延長六個月,即至1995年7月31日止;

9. 授權秘書長按照第940(1994)號決議,在海地部署不超過6 000名部隊,並按照他1995年1月17日的報告(S/1995/46)第87段的建議,在海地部署不超過900名民警;

10. 回顧國際社會承諾協助和支持海地經濟、社會和體製發展,並確認其對維持安全和穩定環境的重要性;

11. 確認海地局勢仍然極不穩定;促請海地政府,在聯海特派團和國際社會協助和,立即建立一支有效的國家警察部隊,並改進其司法系統的功能;

12. 秘書長,除了第867(1993)號決議第10段授權設立的基金外,另設立一項基金,以便各會員國通過這些基金提供自願捐款,支助國際警察監測方案並協助在海地建立一支適當的警察部隊;

13. 還請秘書長早日告知安理會關於從多國部隊過渡到聯海特派團的方式,並最遲在1995年4月15日就聯海特派團的部署情況向安理會提出進展報告;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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