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巢縣志
道光巢縣志 作者:舒夢齡 清朝 1828年於古代中國 |
另見影印本,及《道光巢縣志 (道光八年刻本)》 |
- 重修巢縣志序
- 重修巢縣志凡例
- 卷首 圖
- 卷一 輿地誌一 沿革 〈表附〉
- 卷二 輿地誌二 疆域 〈形勢附〉
- 卷三 輿地誌三 山水 〈風俗附〉
- 卷四 輿地誌四 城署 〈市鎮 街坊 巷井 村堡 關津 圩壩 塘堰附〉
- 卷五 輿地誌五 壇廟 〈寺觀 古蹟附〉
- 卷六 食貨志一 田賦 〈衞賦 雜課 官田 戶口 蠲賑附〉
- 卷七 學校志一 學宮 〈學額 書院 義學 社學 射圃 學田附〉
- 卷八 武備志一 兵制 〈馬政 驛鋪附〉
- 卷九 官爵志一 封爵表 〈傅附〉
- 卷十 官爵志二 職官表 〈名宦傅附〉
- 卷十一 人物誌一 選舉表
- 卷十二 人物誌二 忠勳 〈官業附〉
- 卷十三 人物誌三 篤行 〈文苑 隱逸 方技 仙釋 僑寓附〉
- 卷十四 人物誌四 列女傳 孝女 貞女 烈女 烈婦 節婦 〈未合例貞節附〉
- 卷十五 藝文志一 文
- 卷十六 藝文志二 詩
- 卷十七 雜志一 祥異 〈人瑞附〉
- 卷十八 雜志二 集覽
- 卷十九 雜志三 拾遺
- 卷二十 雜志四 辨訛
- 附錄
-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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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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