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76

全條文索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條:聯邦之名稱、州屬與領土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與登嘉樓。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第四款 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原文「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
      • (c)(已廢除)。」
    • 原文改為現行文句。——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