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57

第四十五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第四十六條:下議院的組成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除了第一屆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議員組成。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後,國會可通過法律修改下議院議員人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