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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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編輯- 四愁詩並序,已經有四愁詩 --Shizhao 14:11 2007年1月6日 (UTC)
- 先有四愁詩,後有四愁詩並序。也許應考慮用重定向或合併編輯歷史。--Jusjih 14:45 2007年1月6日 (UTC)
- 已經合併。但是在合併時,由於移動造成的暫時刪除,可能因為系統bug,修訂歷史無法恢復,等待解決--Shizhao 2008年10月29日 (三) 17:37 (UTC)
- 先有四愁詩,後有四愁詩並序。也許應考慮用重定向或合併編輯歷史。--Jusjih 14:45 2007年1月6日 (UTC)
- 中國之命運以及其下所有文章,不知道是否算作侵權?--Shizhao 14:15 2007年1月6日 (UTC)
- 要看算不算中華民國職務作品及合不合Template:PD-TW。見Wikisource:刪除投票/存檔/2006年#3月4日討論。--Jusjih 14:45 2007年1月6日 (UTC)
- Template:PD-TW-old-30,曾經在著作權法/民國86年實施前有效,但著作權法/民國86年修正全文時,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這就是說:像胡適的作品,曾經在臺灣進入公有領域,但中華民國在2002年1月1日以「中華臺北」的名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時,又有著作權,到終身加50年,所以又要刪除。這就是中華民國將公有領域作品回復著作權的一次惡例。這樣一來,容忍與自由、我的母親、草坡上、差不多先生傳、Template:Author-PD-TW-old-30、作者:胡適、作者:鍾理和都要刪除。--Jusjih 17:05 2007年1月16日 (UTC)
- 呵呵,真得好複雜呀--Shizhao 02:38 2007年1月17日 (UTC)
- 全部刪除了。請看m:American non-acceptance of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就能知道胡適及鍾理和作品,雖然在台、中、港、澳數年後進入公有領域,但在美國可能仍有更長著作權,要連署修法。--Jusjih 08:22 2007年1月26日 (UTC)
- 雖然曾經在台灣地區進入公有領域又再度有版權很複雜,但簡單的地方就是兩岸四地版權通常都是作者終生加50年,年底屆滿。--Jusjih 2008年2月3日 (日) 01:23 (UTC)
- 全部刪除了。請看m:American non-acceptance of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就能知道胡適及鍾理和作品,雖然在台、中、港、澳數年後進入公有領域,但在美國可能仍有更長著作權,要連署修法。--Jusjih 08:22 2007年1月26日 (UTC)
- Image:Carmel.jpg來源不明,未使用。--Jusjih 17:14 2007年1月20日 (UTC)
- 大台灣國協,見Talk:大台灣國協,作者雖然聲明CC授權,但是並沒有說以CC哪種方式授權。不知道是否與GFDL兼容--Shizhao 03:12 2007年1月30日 (UTC)
- 作者blog使用的是cc-nc-sa-2.0協議--Shizhao 03:29 2007年1月30日 (UTC)
- 保留:這篇文章作者已同意轉載,在網路上也多有轉貼,這樣還有問題嗎?你要不要用「Google/Yahoo!/百度」找一下?況本文在維基百科亦已無侵權之虞。--Twish 04:48 2007年1月30日 (UTC)
- 刪除,因為cc-nc代表「非商業」許可,不合GFDL。--Jusjih 17:50 2007年1月30日 (UTC)
- 回應:作者同意使用〈大台灣國協‧2256〉原文,沒有問題!見Talk:大台灣國協。
Wenli 提到…… 原本我以為在CC授權中的這一項但書「如果您取得著作權人之許可,這些條件中任一項都能被免除。」 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如果這樣還是不能合於GFDL標準,我也願意配合。 1/31/2007 11:13:00 上午
-- Twish 05:21 2007年1月31日 (UTC)
- 如果維基文庫變成個人作品的「發表園地」,真的會傷害很多在這兒整理文獻的朋友的心。--Ruan 02:51 2007年2月4日 (UTC)
- 回應:這是「收錄」,本文早就在實體和網路發表了,並廣為轉載!再來那篇文獻不是「個人作品」?您對「文獻」的定義又為何?提刪者所疑是授權問題,如果授權沒有問題,就該沒有收錄與否的問題!-- Twish 04:06 2007年2月4日 (UTC)
- 小學生的作文是不是文獻?都可以收上來嗎?是否大家都可以把自己小學時代所創作的「作文」都貼上來? --Ruan 04:28 2007年2月4日 (UTC)
- 對於這次爭論,要引述en:Wikisource:What Wikisource includes: "Works created by Wikisource users or otherwise not published in a verifiable, usually peer-reviewed forum do not belong at Wikisource."這樣一來,小學生的作文維基文庫條目不收,而這篇大台灣國協維基文庫條目也不應收錄。維基文庫絕對不是個人作品的「發表園地」,否則會成爲垃圾場。註釋與翻譯可收錄文章除外。--Jusjih 16:35 2007年2月4日 (UTC)
- 大台灣國協是台灣作家廢青於2006.08.31發表在《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的文章,所以應該算已出版的(published)吧。 -- Shyangs 14:29 2007年2月24日 (UTC)
- 「Peer-reviewed forum」一般指經同行評審後發表的學術文章,是conference proceedings或journal收錄正式發表的嚴肅論文。這個報紙和消遣雜志上的文章一般不算peer-reviewed。即使是學術團體的雜志(magazine, 而非journal),有很多文章也都是invited,也不算peer-reviewed。--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00:41 (UTC)
- 一般個人作品不應作爲條目發表,但在用戶頁設子頁發表,想不到不可以的理由。--Jusjih 2008年2月3日 (日) 01:23 (UTC)
- 這是中國時報副刊的文章,作者同意以GFDL發表,沒有刪除的理由。另外,刪除模版已經掛了一年有餘,至今仍未通過刪除,我將把刪除模版拿掉。管理員有意見請到我的維基用戶討論頁留言。--Orion 2008年7月11日 (五) 15:13 (UTC)
- 一般個人作品不應作爲條目發表,但在用戶頁設子頁發表,想不到不可以的理由。--Jusjih 2008年2月3日 (日) 01:23 (UTC)
- 「Peer-reviewed forum」一般指經同行評審後發表的學術文章,是conference proceedings或journal收錄正式發表的嚴肅論文。這個報紙和消遣雜志上的文章一般不算peer-reviewed。即使是學術團體的雜志(magazine, 而非journal),有很多文章也都是invited,也不算peer-reviewed。--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00:41 (UTC)
- 大台灣國協是台灣作家廢青於2006.08.31發表在《中國時報‧人間副刊》的文章,所以應該算已出版的(published)吧。 -- Shyangs 14:29 2007年2月24日 (UTC)
- 對於這次爭論,要引述en:Wikisource:What Wikisource includes: "Works created by Wikisource users or otherwise not published in a verifiable, usually peer-reviewed forum do not belong at Wikisource."這樣一來,小學生的作文維基文庫條目不收,而這篇大台灣國協維基文庫條目也不應收錄。維基文庫絕對不是個人作品的「發表園地」,否則會成爲垃圾場。註釋與翻譯可收錄文章除外。--Jusjih 16:35 2007年2月4日 (UTC)
- 同意。--Jusjih 2008年8月21日 (四) 01:55 (UTC)
2007年2月
編輯- 西湖雜記 (袁宏道),與西湖雜記重複--Shizhao 15:53 2007年2月3日 (UTC)
- 那請刪除吧,沒發現有重複的,謝謝--Aminor1
- 已刪除。--Ruan 02:26 2007年2月4日 (UTC)
- 作者:胡適,根據目前的版權狀況,胡適所有文章都還暫時不能收錄到wikisource--Shizhao 07:17 2007年2月6日 (UTC)
- 刪除。依據#2007年1月的討論,PD-TW-old-30不能用,至少在大中華地區到2012年有版權,在美國就不知道要到何時。(見m:American non-acceptance of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準備中譯。)--Jusjih 17:01 2007年2月6日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40 2007年2月19日 (UTC)
- Wikisource:中華民國國中國文,不知道台灣教材的編排方法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Shizhao 07:17 2007年2月6日 (UTC)
- 國立編譯館主編包括國文各科教科書時,可能合Template:PD-TW。現在民編教科書,編排方法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見著作權法/民國95年第七條,要看有無有創作性。有疑慮時,建議保留公有領域作品及作者,刪除有版權作品及作者,以簡化目錄頁,並減少無經驗用戶加有版權作品的可能性,如何?--Jusjih 17:01 2007年2月6日 (UTC)
- 詳細檢查可刊登文章後,已經刪除,但朱自清(1948年卒)文章,考量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暫不刊登新文章。臺灣民間出版社編輯教科書,由國立編譯館聘請學者專家負責審議,稱為「審定本」,不完全統一,所以單一列表立場欠中立。若有好理由恢復,請提出。--Jusjih 16:25 2007年3月1日 (UTC)
- 已刪除。--Jusjih 18:12 2007年2月27日 (UTC)
- 作者:何克全、作者:李有源、作者:楊喚的作品,著作權在大中華地區已經過期,但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作梗,建議暫時刪除作者頁面。--Jusjih 20:40 2007年2月19日 (UTC)
- 已暫時刪除,待美國接受較短期間規則後再行恢復。--Jusjih 18:12 2007年2月27日 (UTC)
- 已經刪除--Shizhao 09:21 2007年3月5日 (UTC)
2007年3月
編輯- 俄國社會民主黨人抗議書,譯者不明,與[2]的文章完全相同(marxists.org的英文版為PD以及cc協議,但是中文版不是,網站聲明「本站部份資料取自網上或書上,版權為作者所有」)。 --Shizhao 09:18 2007年3月5日 (UTC)
- 向人民報告,這是陳水扁因罷免案而做的演講。由於這牽涉到其自身,是否能夠屬於「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的範圍?因為他是在為自己辯解,而不是代表政府行使職務權力,因此能否算作公務員在職務上的工作?--Shizhao 02:12 2007年3月9日 (UTC)
- 傾向保留。經由w:2006年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找到中華民國總統府文章。罷免要解除他的職務,所以想不出好理由說這份報告不是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Jusjih 09:10 2007年3月9日 (UTC)
- 我是認為這個很模糊,很難判斷是否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Shizhao 14:22 2007年3月10日 (UTC)
- 該文係陳水扁先生於民國95年(2006年)6月20日在總統府向全國人民所發表之演講稿,當日晚間8時由電視台聯合向全國播送,其內容全文隨後由其他新聞媒體轉載。無論該演講(或文告?)的私人用意為何,該演講係在該公務員(總統)的正式辦公處所(總統府)、且經由該機關(總統府)之安排所作之全國電視轉播演講,在形式與法律上應屬該員(總統陳水扁)職務上所發表之講稿文件。
- 傾向保留。經由w:2006年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找到中華民國總統府文章。罷免要解除他的職務,所以想不出好理由說這份報告不是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Jusjih 09:10 2007年3月9日 (UTC)
2007年4月
編輯-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譯者不明。法律條文雖然屬於PD,但是其譯文則可能有版權(除非是官方譯文) --Shizhao 02:02 2007年4月6日 (UTC)
- 已經通知登錄用戶。若無回應,同意刪除。--Jusjih 08:09 2007年4月6日 (UTC)
- 無回應,已經刪除。--Jusjih 2007年5月24日 (四) 06:12 (UTC)
- 第一回 宴桃園豪傑三結義 斬黃巾英雄首立功來自趙聰校點友聯版。建議與三國演義/第001回交叉校對再刪除。--Jusjih 08:09 2007年4月6日 (UTC)
- 已刪除:離提請的時間已超過五個月,故刪除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9月28日 (五) 09:38 (UTC)
2007年5月
編輯- Category:滿清上諭,「滿清」一詞政治不正確,應該為「清朝上諭」。請參考國務院關於今後在行文中和書報雜誌里一律不用「滿清」的稱謂的通知,該通知當然沒有拘束力,但其理由可供參考。--鳥甲 2007年5月22日 (二) 07:30 (UTC)
- 為什麼要刪除呢?我起名的時候並無太多的想法,如果改為「清朝上諭」或「清代上諭」也是合理的。但我倒不知道wikisource的服務器到底在哪裡,如果不在中國大陸而在美國,中國大陸國務院的行政命令應該對這里沒有強制性,就像一篇文章只要在美國不違反版權,輸入美國的wikisource就是允許的,哪怕在別的一些地方違反版權。--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00:30 (UTC)
- 建議移動到「Category:清代上諭」,就沒有問題了。「滿清」一詞,在南方很普遍,比如香港電影,從來就是"滿清XXXX"。--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06:58 (UTC)
- 無論如何,「滿清」一詞多少帶有貶義--Shizhao 2007年5月23日 (三) 07:16 (UTC)
- 南北差異。不過有些南方用語確實在中性外表下帶有貶義,如「北妹」。--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08:49 (UTC)
- 沒錯,國務院的文件的確對維基沒有拘束力,我只是說它的理由可供參考,即「滿清」一詞有貶義。現在類別無法移動,只能刪除之後再創建新的。因此只能提交到這裡先刪除。建議統一用「X朝」,而非「X代」,似乎「朝」要比「代」更常用。--鳥甲 2007年5月23日 (三) 09:07 (UTC)
- 「朝」和「代」哪個更正規,我倒沒想過。說得稍遠些,讀中文有平仄之說,只有兩個字的詞語,其間最好有一個平仄轉換,就是說兩字平仄不相同較好些。否則雙平太緩慵無力,雙仄又過於急促。比如,「隋代」「唐代」「明代」「清代」就比「隋朝」「唐朝」「明朝」「清朝」響亮好聽些,而「漢朝」「宋朝」似乎也比「漢代」「宋代」語速正常些。當然為錄入考慮,挑出一個來定義為更正規也是合理的。--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20:50 (UTC)
- 用平仄來看朝代,倒是比較新穎。但還是要統一為好,現在維基百科上的朝代條目都統一用的是「X朝」,建議採用此標準。--鳥甲 2007年5月23日 (三) 21:12 (UTC)
- 刪除满清上諭,那是繁簡字混用。--Jusjih 2007年5月24日 (四) 06:16 (UTC)
- 「朝」和「代」哪個更正規,我倒沒想過。說得稍遠些,讀中文有平仄之說,只有兩個字的詞語,其間最好有一個平仄轉換,就是說兩字平仄不相同較好些。否則雙平太緩慵無力,雙仄又過於急促。比如,「隋代」「唐代」「明代」「清代」就比「隋朝」「唐朝」「明朝」「清朝」響亮好聽些,而「漢朝」「宋朝」似乎也比「漢代」「宋代」語速正常些。當然為錄入考慮,挑出一個來定義為更正規也是合理的。--霍枯燥 2007年5月23日 (三) 20:50 (UTC)
- 無論如何,「滿清」一詞多少帶有貶義--Shizhao 2007年5月23日 (三) 07:16 (UTC)
- 已經刪除,改成Category:清朝上諭。--Jusjih 2007年6月28日 (四) 15:29 (UTC)
- 理想語 這是?--Sopher 2007年5月28日 (一) 14:36 (UTC)
- 刪除,這不是原始文獻,這是某人的原創研究--Shizhao 2007年5月29日 (二) 02:01 (UTC)
- 已刪。--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6月4日 (一) 10:29 (UTC)
2007年6月
編輯- Image:Publicated pdf.pdf,和本站沒有什麼關係的東西--Shizhao 2007年6月28日 (四) 08:50 (UTC)
- 刪除。我們要不要結束本站上在檔案,改成前往維基共享資源?--Jusjih 2007年6月29日 (五) 15:36 (UTC)
- 刪除,同意Jusjih--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6月30日 (六) 09:24 (UTC)
- 刪除,同意。PDF須去wikimedia,其原始文檔才可考慮錄入wikisource。--霍枯燥 2007年6月30日 (六) 21:08 (UTC)
- 那麼我們把「上傳文件」從工具箱中刪除?--Shizhao 2007年7月2日 (一) 07:07 (UTC)
- 可以的話希望加點指示,給新手及不知情的人說明一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7月3日 (二) 14:40 (UTC)
- 將鏈接轉到維基共享資源就可以了,不是從工具箱中刪除,但要有管理員知道修改何界面。不少不適合對檔案宣稱合理使用的維基網站已經結束就地上傳,但鏈接轉到維基共享資源。--Jusjih 2007年7月4日 (三) 16:32 (UTC)
- 可以的話希望加點指示,給新手及不知情的人說明一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7月3日 (二) 14:40 (UTC)
- Image:Fabry Disease ERT ECG.pdf,也和本站沒有什麼關係。--Jusjih 2007年6月29日 (五) 15:36 (UTC)
- 刪除,同意。--霍枯燥 2007年6月30日 (六) 21:08 (UTC)
2007年7月
編輯乙未割台,似乎是現代人的作品,版權可能有問題。--霍枯燥 2007年7月15日 (日) 08:23 (UTC)
- 刪除。該文提到黃秀政教授,至少是1990年代人,所以這篇文章應該有版權,即使匿名。--Jusjih 2007年7月15日 (日) 18:07 (UTC)
- 已刪除。--霍枯燥 2007年7月15日 (日) 21:06 (UTC)
2007年8月
編輯似乎並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7年8月6日 (一) 03:42 (UTC)
- 刪除:僅為節錄聖經,非原始文獻。--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8月7日 (二) 08:56 (UTC)
- 已刪除。--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3 (UTC)
侵權。作者為趙元任(1982年卒)70.54.77.163 2007年8月10日 (五) 02:02 (UTC)
此題要的版權未過期﹐需要刪除﹐按版權應以戚蓼生序為第一篇。--霍枯燥 2007年8月12日 (日) 05:39 (UTC)
- 根據IP用戶注冊用戶名,似乎是用戶自己寫作的內容,已於用戶討論頁邀請加入此地討論。--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4 (UTC)
- 已刪除,貢獻之用戶久未發一言,故以討論結果刪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8月28日 (二) 12:30 (UTC)
GFDL? 似乎是廣告。--霍枯燥 2007年8月16日 (四) 08:54 (UTC)
- 刪除,看起來是原創文章,不符合收錄標準。另外,下次提交刪除請記得在文章頂部留下{{afd}},並最好通知創建者。--鳥甲 2007年8月16日 (四) 18:20 (UTC)
- 已刪除。--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3 (UTC)
證據已經提交,特收回刪除申請。--鳥甲 2007年8月17日 (五) 21:31 (UTC)
- 聲稱是GFDL,但沒有提供證據,為引起重視,先提交刪除。--鳥甲 2007年8月16日 (四) 18:41 (UTC)
- PeoPo新聞數位資源運用與農村發展工作:以台南縣為例內文提到:「由台南縣政府公開釋出鄉土教材「南瀛探索」的圖文版權,以GFDL(GNU自由文檔協定證書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方式,授權予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台灣二十一世紀協會,以作為台灣大百科、WIKI百科或教科書等相關計畫運用、增修。」,版權應無問題。--愛索 | 來泡茶 2007年8月17日 (五) 03:04 (UTC)
- 這套書是政府介紹臺南地方發展史的專書,是由當地的老師組成的編輯群所完成的,台南縣政府發行。不僅僅是文庫所收錄的純文字內容,還有編排相當精美的圖表,縣長在座談會現場交代相關單位,將這套書以GFDL釋出。南瀛探索是維基社群透過與政府單位交流,而獲得的成果,沒有好好的使用這些資源,反而可惜了。
- 在2007年春,臺南定期聚會上,Koika與臺南縣北門社區大學鄭秀娟主任認識,雙方決定在合適的時候將縣政府這本介紹臺南縣地方史的書公開GFDL化,將政府介紹地方的資源以數位分享的形式散播出去,包含臺南縣的人文、生態、農漁村變遷等近期研究資料彙編至維基百科、維基教科書。
- 2007年4月13日於臺南縣政府大樓舉行「數位資源與農村發展」座談會,維基社群受邀出席的有中華民國為基媒體協會理事KJ,主講維基的協作與共享精神,其餘還有維基助理編輯Morning2k醫師、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Koika、協會理事小弟我。
- 座談會照片由右至左為屏科大資管系黃伸在教授、KJ、北門社大主任JaniceC、蘇煥智縣長。
- 台灣維基社群部落格 台南之行–數位資源與農村發展座談會
- 臺南縣鄉土教學資源網可下載完整的PDF檔案
- 對了...是我想起協會有這個檔案,請愛索上傳的。
- 全部的稿有328的DOC檔案,願意把文字上傳的夥伴請與我聯絡。
- 我必須直言的說,換個方式要求說明,會比提刪來的更好。我剛把本站的說明瀏覽過一次,Help:如何提交文章有說到要附上版權的模板,並沒有要求張貼時就要出示權利證明,如果權利的証明在管理上是必要的,建議將條款寫入說明裡面。--Jasonzhuocn....台灣社群 2007年8月17日 (五) 17:05 (UTC)
這是wikipedia的內容,不是wikisource的內容。--霍枯燥 2007年8月19日 (日) 08:37 (UTC)
版權應為作者所有,尚未過期。--霍枯燥 2007年8月19日 (日) 08:40 (UTC)
這個講話發表於1950年,已經超過50年了。還有其他問題嗎?217.85.214.189 2007年8月19日 (日) 11:19 (UTC)
- 版權是按作者死亡日期算的,不是按作品發表日期。周恩來是1976年逝世,即使按最短的{{PD-old-50}}算,也得到2026年版權才過期。--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01:35 (UTC)
- 這篇合不合{{PD-CN}}?若不合,就要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0日 (一) 16:00 (UTC)
- 這篇後面說明是「選自《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這是周恩來個人的文選。如果能夠找到報紙或者廣播電視的報道,就可以按{{PD-CN}}算了。--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22:30 (UTC)
- 另外,這篇是以周恩來的名義發表的,而不是以國務院這個法人的名義發表的。如果是以國務院這個法人的名義發表的,則可按作品發表日期1950年算。--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22:33 (UTC)
- 若有疑義,不反對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2日 (三) 17:15 (UTC)
- 先給輸入者一個月的時間找一下有無其它符合版權規定的來源。--霍枯燥 2007年8月24日 (五) 21:58 (UTC)
- 若有疑義,不反對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2日 (三) 17:15 (UTC)
- 這篇合不合{{PD-CN}}?若不合,就要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0日 (一) 16:00 (UTC)
不是原始文獻,有廣告嫌疑。同時進入維基文庫的還有IDM視頻雜誌、新媒體、通聯傳媒、Idm互動數字視頻雜誌、idm。--霍枯燥 2007年8月27日 (一) 06:17 (UTC)
- 已經刪除,廣告--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26 (UTC)
不是原始文獻,侵權,「《辭海》1989年版」--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18 (UTC)
- 已刪除。作者:蘇軾和作者:柳永條目已經有了。--霍枯燥 2007年8月30日 (四) 02:52 (UTC)
作者與創作年代不明,見[3]--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24 (UTC)
- 1919年的作品,已有88年的歷史,民謠是沒有版權,亦沒有作者,只是口耳相傳,於1920年當地人死了99.999%,只有數人能逃生,現存兩人在活著,所以沒有版權,該網站是以同樣是以公有領域形式,該文字沒有版權。見維基百科,海原大地震。-Tszkin 2007年8月29日 (三) 13:13 (UTC)
- 保留。無法確定作者時,1919年的作品在海峽兩岸當屬公有領域,在美國,依據Peter B. Hirtle,除了西部第九巡迴法院(9th Judicial Circuit)轄區可能不認爲已經發表以外,當屬公有領域。維基文庫網站設在美國東南角,第九巡迴法院判決管不着。--Jusjih 2007年8月29日 (三) 14:28 (UTC)
- 沒有異議時,已經作爲佚名作品保留。--Jusjih 2007年9月29日 (六) 00:55 (UTC)
2007年9月
編輯來源作者不明--Shizhao 2007年9月5日 (三) 03:59 (UTC)
貢獻用戶再次把已刪除的條目建立,但之前已被提刪,理由是此題要的版權未過期,需要刪除,各位認為是否該再次把之刪除?(之前已通知過該用戶,他卻連回應也不回)--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9月5日 (三) 09:31 (UTC)
- 貢獻用戶不回答時,不反對刪除,甚至能考慮封鎖保護禁止再度刊登。--Jusjih 2007年9月9日 (日) 17:26 (UTC)
- 作者開始用IP輸入,所以我沒看出來是其本人寫作;後來的註冊用戶名「慕無境郎」似乎是說作者就是用戶本人(但我也不能就此肯定)。題要內容似乎是用心研究的結果(我不是紅學專家,不好下結論),如果用戶本人聲明自己就是作者,我不反對保留其題要內容,不過還是覺得題要內容應該移動到維基百科比較合適。--霍枯燥 2007年9月11日 (二) 07:19 (UTC)
- 再次創建,用{{Deletedpage}}保護--Shizhao 2007年9月18日 (二) 01:16 (UTC)
- 作者開始用IP輸入,所以我沒看出來是其本人寫作;後來的註冊用戶名「慕無境郎」似乎是說作者就是用戶本人(但我也不能就此肯定)。題要內容似乎是用心研究的結果(我不是紅學專家,不好下結論),如果用戶本人聲明自己就是作者,我不反對保留其題要內容,不過還是覺得題要內容應該移動到維基百科比較合適。--霍枯燥 2007年9月11日 (二) 07:19 (UTC)
文末給出的來源網站上的CC協議是cc-by-nc-nd,並非自由版權。而且文章也並非知名文獻--Shizhao 2007年9月7日 (五) 07:05 (UTC)
- 這個似乎只是一部正在寫作階段的小小說,不是可收錄的文獻,同意刪除。--霍枯燥 2007年9月11日 (二) 07:07 (UTC)
- 仍然版權所有,非自由版權。若貢獻者能證明他就是此文章的作者,否則暫時刪除此條目。--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9月18日 (二) 10:24 (UTC)
已經有反分裂國家法--Shizhao 2007年9月20日 (四) 03:20 (UTC)
- 58.196.166.20所登的格式比較標準,已經從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移動合併到反分裂國家法。--Jusjih 2007年9月29日 (六) 00:44 (UTC)
- 既建立重定向頁,則需把afd模版刪除。已刪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10月20日 (六) 02:21 (UTC)
版權不明,不知何用--Shizhao 2007年9月20日 (四) 03:20 (UTC)
出處不明,已經通知上載者。--Jusjih 2007年9月24日 (一) 02:30 (UTC)
2007年8月
編輯似乎並不是原始文獻--Shizhao 2007年8月6日 (一) 03:42 (UTC)
- 刪除:僅為節錄聖經,非原始文獻。--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8月7日 (二) 08:56 (UTC)
- 已刪除。--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3 (UTC)
侵權。作者為趙元任(1982年卒)70.54.77.163 2007年8月10日 (五) 02:02 (UTC)
此題要的版權未過期﹐需要刪除﹐按版權應以戚蓼生序為第一篇。--霍枯燥 2007年8月12日 (日) 05:39 (UTC)
- 根據IP用戶注冊用戶名,似乎是用戶自己寫作的內容,已於用戶討論頁邀請加入此地討論。--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4 (UTC)
- 已刪除,貢獻之用戶久未發一言,故以討論結果刪之--Chaplin ♨來喝杯茶吧! ★日頭西出 2007年8月28日 (二) 12:30 (UTC)
GFDL? 似乎是廣告。--霍枯燥 2007年8月16日 (四) 08:54 (UTC)
- 刪除,看起來是原創文章,不符合收錄標準。另外,下次提交刪除請記得在文章頂部留下{{afd}},並最好通知創建者。--鳥甲 2007年8月16日 (四) 18:20 (UTC)
- 已刪除。--霍枯燥 2007年8月23日 (四) 08:23 (UTC)
證據已經提交,特收回刪除申請。--鳥甲 2007年8月17日 (五) 21:31 (UTC)
- 聲稱是GFDL,但沒有提供證據,為引起重視,先提交刪除。--鳥甲 2007年8月16日 (四) 18:41 (UTC)
- PeoPo新聞數位資源運用與農村發展工作:以台南縣為例內文提到:「由台南縣政府公開釋出鄉土教材「南瀛探索」的圖文版權,以GFDL(GNU自由文檔協定證書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方式,授權予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台灣二十一世紀協會,以作為台灣大百科、WIKI百科或教科書等相關計畫運用、增修。」,版權應無問題。--愛索 | 來泡茶 2007年8月17日 (五) 03:04 (UTC)
- 這套書是政府介紹臺南地方發展史的專書,是由當地的老師組成的編輯群所完成的,台南縣政府發行。不僅僅是文庫所收錄的純文字內容,還有編排相當精美的圖表,縣長在座談會現場交代相關單位,將這套書以GFDL釋出。南瀛探索是維基社群透過與政府單位交流,而獲得的成果,沒有好好的使用這些資源,反而可惜了。
- 在2007年春,臺南定期聚會上,Koika與臺南縣北門社區大學鄭秀娟主任認識,雙方決定在合適的時候將縣政府這本介紹臺南縣地方史的書公開GFDL化,將政府介紹地方的資源以數位分享的形式散播出去,包含臺南縣的人文、生態、農漁村變遷等近期研究資料彙編至維基百科、維基教科書。
- 2007年4月13日於臺南縣政府大樓舉行「數位資源與農村發展」座談會,維基社群受邀出席的有中華民國為基媒體協會理事KJ,主講維基的協作與共享精神,其餘還有維基助理編輯Morning2k醫師、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Koika、協會理事小弟我。
- 座談會照片由右至左為屏科大資管系黃伸在教授、KJ、北門社大主任JaniceC、蘇煥智縣長。
- 台灣維基社群部落格 台南之行–數位資源與農村發展座談會
- 臺南縣鄉土教學資源網可下載完整的PDF檔案
- 對了...是我想起協會有這個檔案,請愛索上傳的。
- 全部的稿有328的DOC檔案,願意把文字上傳的夥伴請與我聯絡。
- 我必須直言的說,換個方式要求說明,會比提刪來的更好。我剛把本站的說明瀏覽過一次,Help:如何提交文章有說到要附上版權的模板,並沒有要求張貼時就要出示權利證明,如果權利的証明在管理上是必要的,建議將條款寫入說明裡面。--Jasonzhuocn....台灣社群 2007年8月17日 (五) 17:05 (UTC)
這是wikipedia的內容,不是wikisource的內容。--霍枯燥 2007年8月19日 (日) 08:37 (UTC)
版權應為作者所有,尚未過期。--霍枯燥 2007年8月19日 (日) 08:40 (UTC)
這個講話發表於1950年,已經超過50年了。還有其他問題嗎?217.85.214.189 2007年8月19日 (日) 11:19 (UTC)
- 版權是按作者死亡日期算的,不是按作品發表日期。周恩來是1976年逝世,即使按最短的{{PD-old-50}}算,也得到2026年版權才過期。--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01:35 (UTC)
- 這篇合不合{{PD-CN}}?若不合,就要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0日 (一) 16:00 (UTC)
- 這篇後面說明是「選自《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這是周恩來個人的文選。如果能夠找到報紙或者廣播電視的報道,就可以按{{PD-CN}}算了。--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22:30 (UTC)
- 另外,這篇是以周恩來的名義發表的,而不是以國務院這個法人的名義發表的。如果是以國務院這個法人的名義發表的,則可按作品發表日期1950年算。--霍枯燥 2007年8月20日 (一) 22:33 (UTC)
- 若有疑義,不反對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2日 (三) 17:15 (UTC)
- 先給輸入者一個月的時間找一下有無其它符合版權規定的來源。--霍枯燥 2007年8月24日 (五) 21:58 (UTC)
- 若有疑義,不反對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2日 (三) 17:15 (UTC)
- 這篇合不合{{PD-CN}}?若不合,就要刪除。--Jusjih 2007年8月20日 (一) 16:00 (UTC)
不是原始文獻,有廣告嫌疑。同時進入維基文庫的還有IDM視頻雜誌、新媒體、通聯傳媒、Idm互動數字視頻雜誌、idm。--霍枯燥 2007年8月27日 (一) 06:17 (UTC)
- 已經刪除,廣告--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26 (UTC)
不是原始文獻,侵權,「《辭海》1989年版」--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18 (UTC)
- 已刪除。作者:蘇軾和作者:柳永條目已經有了。--霍枯燥 2007年8月30日 (四) 02:52 (UTC)
作者與創作年代不明,見[4]--Shizhao 2007年8月28日 (二) 02:24 (UTC)
- 1919年的作品,已有88年的歷史,民謠是沒有版權,亦沒有作者,只是口耳相傳,於1920年當地人死了99.999%,只有數人能逃生,現存兩人在活著,所以沒有版權,該網站是以同樣是以公有領域形式,該文字沒有版權。見維基百科,海原大地震。-Tszkin 2007年8月29日 (三) 13:13 (UTC)
- 保留。無法確定作者時,1919年的作品在海峽兩岸當屬公有領域,在美國,依據Peter B. Hirtle,除了西部第九巡迴法院(9th Judicial Circuit)轄區可能不認爲已經發表以外,當屬公有領域。維基文庫網站設在美國東南角,第九巡迴法院判決管不着。--Jusjih 2007年8月29日 (三) 14:28 (UTC)
- 沒有異議時,已經作爲佚名作品保留。--Jusjih 2007年9月29日 (六) 00:55 (UTC)
2007年10月
編輯不像原始文獻,已經通知貢獻者。--Jusjih 2007年10月20日 (六) 02:14 (UTC)
- 通知貢獻者仍然沒有回答,視同棄權,已經刪除。--Jusjih 2007年12月28日 (五) 03:57 (UTC)
人民日報7、80年代發表的文章,應該不是PD--Shizhao 2007年10月29日 (一) 03:57 (UTC)
- 《人民日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機關報。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是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前身1998年併入教育部。新華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這些法人作品中,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像是PD-CN, 但其他的就不是很清楚了。--Jusjih 2007年10月30日 (二) 00:29 (UTC)
- 標示與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有關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解釋,現在保留,除非能提出反證。其他已經刪除。--Jusjih 2008年5月20日 (二) 01:17 (UTC)
已經有搜神記/第11卷--Shizhao 2007年10月29日 (一) 03:57 (UTC)
文中說,根據上海古籍出版社目錄整理,似乎並不是原始文獻,不符合維基文庫收錄準則--Shizhao 2007年11月2日 (五) 03:11 (UTC)
- 保留。《四庫全書》早已進入公有領域,上海古籍出版社不過是把原書目錄出版了而已,就像哪個出版社出版了《紅樓夢》的目錄一樣,這仍是公有領域。--鳥甲 2007年11月12日 (一) 14:54 (UTC)
- 已經保留。--Jusjih 2008年6月9日 (一) 01:21 (UTC)
民國叢書是上海書店1989年出版,見[5],應該侵權。目錄的編排同樣也具有知識產權--Shizhao 2007年11月2日 (五) 03:1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8年6月9日 (一) 01:21 (UTC)
反對刪除。這三個目錄都是在原書本目錄基礎上組織轉錄而來,內容涵蓋民國及民國之前的眾多學術經典。特別是《民國叢書》,收入的相當部分作品至今都未再版,意義尤其重大。目錄並非正文,不應當構成侵權,相反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的形式,導引讀者瞭然全貌,激發讀者對經典著作的閱讀興趣,從而更好地推介作品、推介學術,無害於出版單位的知識產權。至於原創性,這些電子版目錄在互聯網絡上是毋庸置疑的原創,《民國叢書》的目錄經過與原書各編首冊所附目錄仔細校對修訂,準確性、全面性都無出其右,而之前網絡流傳的幾個版本都有不少錯訛,去粗取精,這也是本人上傳該目錄的用心所在。
- wikisource只收錄原始文獻--Shizhao 2007年11月12日 (一) 02:37 (UTC)
- 四庫全書目錄屬於原始文獻,不應刪除。--鳥甲 2007年11月12日 (一) 14:54 (UTC)
- 民國叢書目錄僅知道1989年出版時,已經刪除,其他已經保留。--Jusjih 2008年6月9日 (一) 01:21 (UTC)
2007年11月
編輯不像原始文獻。--Jusjih 2007年11月5日 (一) 15:36 (UTC)
詞典內容,已經通知貢獻用戶。--Jusjih 2007年11月18日 (日) 20:54 (UTC)
不知內容含義,不清楚是否為原始文獻?--Shizhao 2007年11月19日 (一) 03:15 (UTC)
- 性質與道德經 (帛書本)相同。已經改成標示{{merge}}。--Jusjih 2008年2月3日 (日) 01:30 (UTC)
不確定出處,不像原始文獻,不確定是否侵權,已經通知貢獻用戶。--Jusjih 2007年11月26日 (一) 02:17 (UTC)
- 已經刪除。貢獻用戶沒有回答。--Jusjih 2008年1月11日 (五) 03:40 (UTC)
2007年12月
編輯本文於2007年9月4日 (二) 06:48剪切粘貼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但該法是1998年發布的,不明白為什麼要如此移動。--鳥甲 2007年12月28日 (五) 06:27 (UTC)
- 已經刪除。此法律根本沒有1986年版,純屬1998年版剪貼複製稍有不同。--Jusjih 2008年6月9日 (一) 23:54 (UTC)
這不是PD的吧?--Shizhao 2007年12月7日 (五) 05:42 (UTC)
- 怎麼不是?--Elegance 14:10 2007年12月7日 (UTC+8)
- 刪除,請參見大紀元網站的版權聲明。--長夜無風 2007年12月7日 (五) 08:29 (UTC)
- 刪除。根本不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時,用template:PD-TW是錯誤的。--Jusjih 2007年12月9日 (日) 03:58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8年2月3日 (日) 01:33 (UTC)
校規不是PD吧--Shizhao 2007年12月11日 (二) 09:21 (UTC)
- 保留,有用文獻。 Iamtinma 2007年12月11日 (二) 09:30 (UTC)
- 刪除。校規有版權,不能以「有用」為名收錄。--鳥甲 2007年12月12日 (三) 20:25 (UTC)
- 刪除。香港中學校規,想不到沒有版權的理由。--Jusjih 2007年12月19日 (三) 04:0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08年1月16日 (三) 03:03 (UTC)
蔣中正作品,可能不是PD--Shizhao 2007年12月13日 (四) 03:52 (UTC)
- 中華民國五十年(1961年)十二月三十日應美基督教雜誌之請所撰證道詞,不一定合{{PD-TW}}。若沒有其它意見,不反對刪除。--Jusjih 2007年12月19日 (三) 04:03 (UTC)
- 沒有異議時,已經刪除。--Jusjih 2008年5月8日 (四) 02:55 (UTC)
作者不明--Shizhao 2007年12月26日 (三) 02:41 (UTC)
- 根據維基百科的資訊,應該是刊於《新青年》雜誌1卷2號(1915年),作者應該是「汝非」。─kakoui 2008年2月15日 (五) 11:20 (UTC)
- 已經保留。1915年雜誌發表時,在美國佛羅里達維基網站所在屬公有領域。汝非是何人,查不到。正當海峽兩岸(港澳可能不同規定)都規定大衆不熟之別名以及法人作品著作權在發表之後50年之年底屆滿時,當屬公有領域。--Jusjih 2008年4月27日 (日) 15:57 (UTC)
本文於2007年9月4日 (二) 06:48剪切粘貼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但該法是1998年發布的,不明白為什麼要如此移動。--鳥甲 2007年12月28日 (五) 06:27 (UTC)
- 已經刪除。此法律根本沒有1986年版,純屬1998年版剪貼複製稍有不同。--Jusjih 2008年6月9日 (一) 23:5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