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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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侵犯版權頁面的2009年存檔
w: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本身就是個政府機關,他的一切講話當然適用版權法中的相關規定。--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5日 (一) 12:44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款規定,「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屬於公有領域,此講話是否屬於公有領域,要看它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質。我覺得它在宣示一項政府政策,因此具有行政性質,因此屬於公有領域。--鳥甲 2009年1月5日 (一) 17:20 (UTC)[回覆]
同政府工作報告一樣麼?--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1:58 (UTC)[回覆]
政府工作報告一般要全國人大以決議形式批准通過,因此不僅具有行政性質,而且具有立法的性質,肯定也屬於公有領域。--鳥甲 2009年1月6日 (二) 02:24 (UTC)[回覆]
有些類似中共因公作品曾經被刪除,也請大家去Wikisource:刪除投票#恢復請求討論。--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8:20 (UTC)[回覆]
他提出的理由就不成立,我為什麼不能恢復?--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6日 (二) 10:50 (UTC)[回覆]
大哥,我求求你了,我肯請您等待討論結果,而不要自行其是。如果每個人都不顧討論而按自己意願行事,那就亂套了,你如果有道理,自然會在討論中得到支持。--鳥甲 2009年1月6日 (二) 11:08 (UTC)[回覆]
我是很講道理的,如果他對版權有任何疑問可以首先在條目討論頁提出,討論不出結果再提報,報到這裡的應該都是爭議很大或者很明顯侵權的條目。這些人明明就是在濫用維基的政策,我不會錯怪他們滴。--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7日 (三) 18:20 (UTC)[回覆]
非也,我沒有找到任何方針指引要求侵權刪除必須首先在條目討論頁提出。疑似侵權是種嚴重的問題,本應迅速遮蓋並提交社區討論,我不覺得用戶把侵權討論直接提交到此有任何問題。更何況,什麼構成「爭議很大或者很明顯侵權」,本來就是各個用戶有不同的看法。請您對別人的提交請求做善意推定,不要有敵意,您心平氣和的擺事實講道理,要比簡單的指責別人居心不良更有說服力。謝謝。--鳥甲 2009年1月7日 (三) 19:40 (UTC)[回覆]
我不知道你是怎麼理解文庫版權政策的。普通的維基人並沒有責任審查每篇文章看它們是否侵犯了版權,但當您懷疑可能構成侵犯時,您應當至少在相關的對話頁上提出疑問,以便其他人做進一步審查,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如果您能夠提供據您所知的可能的文字來源的URL或是其它參考信息,那將會很有幫助。有時可能只是虛驚一場。比如,文章的提交者就是原創材料的作者,而原文曾在別處以其他版權協定發表,但是作者仍有權將其放在這裡以GFDL的形式再次發表。另一方面,您在其他網站發現的文字也許本來就是抄自維基文庫。不論哪種情況,最好能夠在條目的對話頁上註明,以免再次發生錯誤報警。我想在沒有確據的情況下至少先經過討論經寫的夠清楚了。我善意的推估一下,這些隨便就以版權為由提刪的人是權力欲得不到滿足之下的發泄行為,如果不是善意的話他們就是強迫症患者嘛。--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8日 (四) 01:13 (UTC)[回覆]
根據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當發現可能構成侵權時,「應當至少」在相關的對話頁上提出疑問,這裡所說的「至少」,是和直接提交到侵權投票相比而言的,並非是說「必須首先」在相關對話頁上提出,換言之,用戶發現侵權,至少可以在對話頁上提出,也可以直接提交侵權投票,因為該指引後面說:「如果一個頁面的全部內容均有侵權嫌疑,這個頁面應該被提交到Wikisource:侵犯版權中」,這裡面只說侵權「嫌疑」,並未說要求有「侵權確據」。另外,請參看en:Wikisource:Copyright policy,那裡說「If you find an article that you believe infringes a copyright, you may request that the page be removed from Wikisource by posting at Wikisource:Possible copyright violations...The page will be immediately blanked with a copyright violation notice until the issue is resolved.」可見,英文版文庫也沒有把在對話頁討論當成提交刪除前的必經程序。縱使按您所說,「在沒有確據的情況下至少先經過討論」,但是否有確據,是提刪者的個人判斷,無論是「胡六點」講話還是零八憲章,提刪者都是基於自己對版權法的理解而提刪的,他們的行為無可指責。在刪除討論中,有不同意見是難免的,如果對凡是持與自己不同意見的人都扣上「發泄行為」、「強迫症患者」這樣的冒犯性的詞彙,並不利於討論,也不符合維基禮儀。我還是那句話,如果您老兄心平氣和地擺事實講道理,那將會比斥責別人居心不良更有說服力。謝謝您的合作。--鳥甲 2009年1月8日 (四) 13:06 (UTC)[回覆]
我根本無意於指責任何人,我只是陳述一個簡單的事實。--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10日 (六) 12:36 (UTC)[回覆]
您所稱的「事實」,只是您對他人動機的「推估」,請您遵守善意推定原則,假定別人是善意的。謝謝。--鳥甲 2009年1月10日 (六) 23:21 (UTC)[回覆]
  • 心經里「華藏上師」所譯版權信息不明,也幾乎不具有可信性,鳩摩羅什和玄奘顯然已經足夠,這也是其他語言版本裡的翻譯。建議把「華藏上師」部分刪除。--Tricia Takanawa 2009年3月24日 (二) 03:27 (UTC)[回覆]
    • 1 error & 2 questions: 版權沒有交待清楚是我的錯。另外有二個問題:如果只需要一種譯本,那鳩摩羅什的版本要不要一齊刪去?關於可信度的問題,除了網路上的資料外,也已經有人正式引用過了([1]),Google一下(心要經)就找得到,要不要修改一下「不具有可信性」的發言?--Leon West 2009年4月3日 (五) 05:34 (UTC)[回覆]
已經修復--Shizhao 2009年8月18日 (二) 15:11 (UTC)[回覆]
署名李時珍,但明顯是後人根據《本草綱目》改寫的白話文版本。以水部之「半天河」為例,查清乾隆年間刻本,內容如下:

釋名:上池水。弘景曰:「此竹籬頭水及空樹穴中水也。」時珍曰:「戰國策云:『長桑君飲扁鵲以上池之水,能洞見臟腑。』」注云:「上池水,半天河也。然別有法。」
氣味甘、微寒、無毒。
主治:鬼疰、狂邪、氣惡毒。別録洗諸瘡,弘景主蟲毒、殺鬼精。恍惚妄語與飲之勿令知之。甄權槐樹間者主諸風及惡瘡風瘙疥癢。藏器發明。宗奭曰:「半天河水在上,天澤之水也。故治心病、鬼疰、狂邪、惡毒
附方舊一新一
辟禳時疫半天河水飲之。(《醫林集要》)
身體白駁取樹木孔中水洗之,搗桂末唾和傅之。日再上。(《張文仲備急方》)

稍作比較,不難發現文庫現在收錄的版本,明顯是把古代的刻本翻譯成了白話文。李時珍的文章現在已經在公有領域了,但白話文版本有理由相信還受到版權保護。--愛學習的飯桶 2009年8月30日 (日) 07:00 (UTC)[回覆]

清刻本應可,白話文則不行。敝人會想辦法修復。--Zanhsieh 2009年9月2日 (三) 13:30 (UTC)[回覆]
上面列出皆可安全刪除。--Zanhsieh 2009年9月20日 (日) 05:22 (UTC)[回覆]
這裡有一個,和四庫全書裡的一樣,不過是簡體的。--JerryofWong 2009年9月20日 (日) 05:55 (UTC)[回覆]










宣言: 國家、政府、政黨、團體或其領導人為了說明自己的政治綱領或對某重大問題表明自己基本立場和態度而公開發表的文件。由兩個以上國家、政黨、團體或其領導人共同發表的稱「聯合宣言」或「共同宣言」。有些宣言是以某一會議名義發表,如「德黑蘭宣言」等。參閱:http://xh.5156edu.com/html5/75496.html

社論: 報社或雜誌社代表編輯部意見所發表的評論當前重大問題的文章。參閱:http://xh.5156edu.com/html5/142934.html

因此知道,宣言社論是完全不一樣的兩個涵義 。如果以後中文維基文庫還出現社論套用宣言的文章,參考這個討論以及以上釋意,完全可以進行速刪處理。--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7日 (五) 20:05 (UTC)[回覆]

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

編輯

請點擊Wikisource:侵犯版權/2009年11月-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討論頁進入討論。 由於篇幅太長,特別開闢一頁以方便討論。--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9日 (日) 19:1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