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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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 頁 | |
(一)依司法院電字第七號電,按照懲治綁匪條例判處死刑之案件,其呈報程序,應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規定。
(二)懲治綁匪例施行前之犯罪尚未確定審判者,應依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即未經第一審者,適用懲治綁匪條例處斷,已經第一審依懲治盜匪暫行條例判決,現尚繫屬於上訴審或覆判審者,仍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處斷 (參照司法院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月二十日指字第十號指令)。
(三)見院字第二十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