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3 頁 | |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所定,乃就不服撤銷處分等項,對於訴願法第五條所定之提起訴願期間而設之特別規定,非謂商標事項得提起訴願者,僅以各該條所定者為限,故商標局批駁請求評定,致損害請求人之權利或利益,請求人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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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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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所定,乃就不服撤銷處分等項,對於訴願法第五條所定之提起訴願期間而設之特別規定,非謂商標事項得提起訴願者,僅以各該條所定者為限,故商標局批駁請求評定,致損害請求人之權利或利益,請求人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