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899 頁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10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我國婦女雖與日本人結婚,若未經內政部許其脫離國籍,不能視為敵國人民。日本人私有財產自係敵產,應依敵產處理條例處理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