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84
← | 全条文索引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 有效期:1984年4月16日—2001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与登嘉楼。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第四款 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沙巴州之领土不包括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纳闽联邦直辖区;上述两个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之领土。[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四款
- 原文“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联邦直辖区,且联邦直辖区应为联邦之领土。”
- 原文修订为“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沙巴州之领土不包括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纳闽联邦直辖区;上述两个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之领土。”——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11节,1984年4月16日生效。
- ↑ 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节规定:“凡宪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联邦、马来亚、马来西亚、联邦州属、马来亚州属或西马来西亚时,应解读为包含了联邦直辖区,除非另有明文阐明相反的规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读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