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写字间/存档/2010

写字间/存档/2009年 写字间存档 2010年 写字间/存档/2011年
这是Wikisource:写字间2010年的存档

强烈抗议!并请求封禁用户:Arilang1234 编辑

此人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在其他的维基姊妹项目我不知道,但在zh Wikisource经常发表侵权文章。就在不久之前,竟然公然修改我在廢除PD-manifesto特別提刪讨论页的意见(证据:12)。在维基,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讨论中的意见是一项共识。擅自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被视为破坏行为。强烈抗议Arilang1234对我的侵犯行为,并请求封禁用户:Arilang1234。--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00:55 (UTC)[回复]

封了我又如何呢? 编辑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用户:痞子狒狒,請仔细讀此文章,维基人注重的是什么,维基精神到底是什么.封了我又如何呢?把提出異見者都封掉,中文维基也永远是有着中國特色,永远不會成長成美國方式的维基.或許這正是你们的目標?

本次訪談結果顯示,面對多種觀點,中國文化傾向從中確立一個「正確」的,而將其他視為「錯誤」的。對於不確定事物的容忍力和多種觀點的忍耐力,中國文化要低於美國文化。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摘録.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0:21 (UTC)[回复]

用户:痞子狒狒說我破壞他的留言,那么什么是破壞?

破壞他人留言: 擅自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例如對xiaojeng留言的修改)。除了含有人身攻擊或侵權的討論留言我們需要將其刪除外,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


事实是,用户:痞子狒狒身為管理員,却曲解维基條例,我沒有""刪除或修改別人在討論頁中有簽名的留言及評語,歪曲其意思""我只是在用户:痞子狒狒的意見旁边加上我的意見,何來破壞之事,以至非把我封掉不可.""請尊重任何一位維基人在維基百科討論中的意見。""請问,用户:痞子狒狒在未討論我的意見之前就建議把我封掉,又是憑那條维基條例?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13:31 (UTC)[回复]

(:)回應,真是可笑!我的意见是有完整性的,你好端端的在中间加上一段。不是修改是什么?你要发表你的意见,没有人反对。但应该在别人意见的后方进行阐述。这至少是对他人意见的起码尊重!难道这个维基人人所共知的维基行为准则你都不知道么?还是你不屑于尊重他人?!试问,我在你以上回复的段落里面中间加上一段,还是完整的意思么?另外,我什么时候“在未討論我的意見之前就建議把我封掉”?请给出证据!难道现在这个讨论,不是讨论么?你每一次在出现问题之后,不仅不反思自己,还要狡辩;不道歉,竟然还作出了“封了我又如何呢”这样的反驳。我与Jusjih兄本着善意,在你侵权或者错误时,给你一次又一次的说明。哪一个维基人没有犯过错误和侵权过?但只要本的学习的态度,改掉错就好了。而你却依旧我行我素,变本加厉。致我们的善意于不顾。实在让人失望!--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9日 (三) 17:21 (UTC)[回复]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 硕士 来源:中华传媒网

维基的成功还依赖其他众多原则,如 “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而这些理念面临着中国文化的挑战:对不确定状况的较高焦虑、对多种观点的较低包容、“功利性、强制性”为内在本质的集体主义。目前,在政府对国内维基网站没有特别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维基在中国面临的最大阻力,并不来自政治监管,而是来自文化传统。


用户:痞子狒狒,請不要忘記,本着美國文化之维基精神,每個用户地位是平等的.而你却依旧我行我素,变本加厉。致我们的善意于不顾。实在让人失望!乃用户:痞子狒狒对我之意見,但同詞語氣却有一種高高在上,父親对兒子訓斥的囗氣.也許美國文化之“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而这些理念面临着中国文化的挑战 說的太对了?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21 (UTC)[回复]

建議中文维基用户看看英文维基如何討論 编辑

Move PD-manifesto works to Canadian Wikilivres? 用户:痞子狒狒,你也看看英文维基用户討論之方式,到底說來,美國方式文化並非如洪水猛獸那么恐佈吧?Arilang1234 2009年12月9日 (三) 22:39 (UTC)[回复]

(:)回應,不想再跟你继续这种无意义的争论了。也已经无法跟你交流。现在的问题不是中文维基文化还是英文维基文化的问题。也并不是“宽容”、“妥协”、“分享”、 “共识”、“集体协作”这些理念的问题。而重点在于你,屡次侵权;且未经我的同意,在我意见段落中间加入你的意见。不要跟我说你没有修改我的意见,也不要跟我说什么我不能宽容你。让大家看看下面我贴过来的我的意见经过你修改后“我的意见”,然后评评理。
谁可以看得出来是你的意见啊?!我的意见还是我的原意么?原本你跟我说句“Sorry”,把我的意见改回来,我也就算了。你还非要如此狡辩。实在是…我真的是无语了。还有你也不要总跟我说什么美国文化、中国文化。你崇拜、敬仰美国文化,请你申请加入美国籍,尽早移居到美国。不要再待在大陆或者台湾忍受中国文化了。大陆和台湾所存在的中华文化,我认为是世界上最最优秀的文化之一 。也不是你一句话可以否定的。最后告诉你一点,本人已经在美国生活多年。你口口声声跟我说美国文化怎么怎么样,岂不是略显可笑么?--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00:43 (UTC)[回复]

仲介意見 编辑

當時列出討論存廢的條目名稱時,沒有想到每份條目分段落,後來英文維基才如此作。所以痞子狒狒另外製表編號發表意見,然後我不直接修改他的製表,而是另行發表意見認爲幾號某條目應該如何處理。Arilang直接修改痞子狒狒的製表發表意見,缺點在於不易認出是不同用戶的意見,但尚非蓄意作惡。Arilang所謂“本文為政治宣言,作者當然鼓勵廣泛傳抄,不可能在將來發起侵權訴訟”,是指單純轉載可,但商業使用以及改作不盡然可,所以不盡然合乎這邊CC-by-sa-3.0和GFDL的要求。既然Arilang有意見段落,建議下次在其段落對號發表意見,而非修改他人製表。--Jusjih 2009年12月10日 (四) 04:15 (UTC)[回复]

謝謝Jusjih的仲介意見,並希望美國文化之「寬容」、「妥協」、「分享」、 「共識」、「集體協作」,這些理念能在维基文庫实現,不然的話,我们真是枉為维基人了.我提議:在英文维基都以 user (用户)相称,並沒有称兄道弟之習慣,如果用户是女性,那怎么好?所以我建议以用户相称,因為大家地位均等,此意見如何?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0日 (四) 15:43 (UTC)[回复]
(:)回應,谢谢Jusjih兄的意见。然,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User:Arilang1234的道歉。就像日本侵华一样,其实我们华人要得不多,仅仅一声诚恳的道歉就行了。而日本始终死皮赖脸的、无赖的拒绝认错。还要转移话题,说是为了什么自由平等的大东亚共荣。这怎么能够让人接受呢?现在User:Arilang1234就和日本人一样,至今没有向我表示歉意,也没有把他在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的意见修改单独存录下来(他的意见仍旧在我的文本意见中间)。他现在还要在这里说什么「寬容」、「妥協」、「分享」、「共識」、「集體協作」。还要在这里说用用户相称,既然你屡谈地位均等,那别人称呼什么有关你什么事?再说华人把“兄”加到人名后面,本身就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和谦虚的态度。如果你在zh Wikinews侵权这么多次看看?我在那里发了大概10篇左右的新闻,就被莫名其妙的封禁了好几天,至今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和Jusjih兄都是太好说话了!而且现在也不是我不宽容你,宽容是建立在你的道歉上的。从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华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最后日本政府没有任何的道歉。你要华人怎么“宽容”日本人?你要我怎么“宽容”你?--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0日 (四) 17:18 (UTC)[回复]

天下维基站长曾表示过,“在中国出现的维基不下几万个,但多数如实验品,最后真正坚持下来的并不多,目前不超过几十个。” 从个体层面和整个社会层面来看,维基在知识积累和分享、信息获取和管理等众多领域有极大的价值;然而,和其巨大的社会价值相比,当前维基在中国的影响力却是远远低于人们预期的: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维基,但是真正了解维基、使用维基的依然是小众阶级,在中国庞大的网民中,维基使用者或许还不算不上是冰山一角。

中国维基网站发展原因之初探 作者: 索慧君  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 硕士 来源:中华传媒网

我再重復說一次,希望用户痞子狒狒能夠詳细看看 索慧君之文章,什么叫做真正了解维基、使用维基,並且建议用户痞子狒狒多看看英文维基 talk page,看看英文维基人如何參加討論,如何兼容,何謂共識.我知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也不必要把维基搞成中國特色吧?我知道中國善于生産冒牌貨,如果把维基也弄成冒牌的,豈不成為天下大笑話?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0:15 (UTC)[回复]

(:)回應,算了算了。我已经彻底的无语了。无可奈何,无话可说!真正的维基人是做出来的。而像你所推崇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中心硕士索慧君先生,像你,都只是说说而已。我无意和你讨论什么英文维基人讨论比中文维基人好或者怀,我只知道没有维基人会把自己的意见发在别人意见中间,最后还要百般狡辩;没有人会做错了事,死不道歉、还指责别人不够宽容(当然日本人除外)。我也要告诉你一点,中文维基项目是广大华语人群参与贡献并服务于广大华语人群的。而你所推崇的美国人或是其它英语人群,我想没有几个人会来到中文维基。当然,维基的基本方针是共通的。在坚持维基的基本方针的同时,保留一些自己语言特点的,并且保留语言的特有特色,我想这也是维基文化一大特点。还有,你还有你的索慧君先生说中文维基怎么怎么样,但事实是中文维基在逐年发展壮大。我们的条目越来越多,我们参与的人群也越来越多;我们的规则越来越完善,我们的质量也越来越精良。至于你,如果你非觉得在中文维基不爽,你可以移驾英文维基。这是你自由的选择!但是,如果你还在中文维基,请尊重大家的规则!请不要发表侵权文章!请发表意见的时候,在别人后面发表意见,不要在别人段落中间发表你的意见!我想以上两条在英文维基也是一样的。言尽于此,不会再做多余的讨论了。跟你这样的人,已经浪费我太多时间了!--痞子狒狒 2009年12月11日 (五) 02:08 (UTC)[回复]
用户痞子狒狒,你不高兴别人在你意見之旁添加意見,我就把我的意見除掉,但是你要知道,在英文维基大家都是這么做的,根本無所謂對错,也絕对不会因此而搞对立,什么日本中國,十分莫名其妙.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1日 (五) 05:54 (UTC)[回复]
麻烦Arilang1234不要一次又一次地贴出那篇文章,维基拒绝任何形式的宣传(抱歉善意推定对你已不适用)。请自觉遵守中文维基各项目既有的方针政策,中文维基和英文维基是两个独立的项目,英文维基的方针或用户习惯,凭什么我们也要100%照搬,如果你说英文维基接受你那一套的,那么请你到那边去。还有,在正体里面,“善于”应该是“善於”,连传统中文都不认识,我劝你最好就别写。标点符号方面,我对你的提醒都说到口臭了,你还是不会写正确的句号和逗号,看来中文版这里真的很不适合你。一天到晚总说别人在打压异见人士(你?),是不是你自我敏感呢?维基不会对文章进行政治审查,文章不能收录是因为不符合允许商业使用的版权规定。阁下一天到晚在文库和语录侵权,又无故修改别人的留言,我们管理员的容忍度是有限的,你好自为之吧。--瓜皮仔Canton 2009年12月13日 (日) 11:07 (UTC)[回复]
對於Arilang1234,使得我們管理員越來越沒有耐心,自我反省不足,所以象徵性禁封2小時,時間到自動解封。這薄懲實在非常不得已,因為已經屢次假定善意,卻用干擾性討論回應,恕難假定善意。--Jusjih 2009年12月14日 (一) 04:49 (UTC)[回复]
謝謝Jusjih对我的象徵性禁封。並且多謝对{{PD-anon-1996|19##}}之提示,之前我並不知有此 template 之应用。雖然我的回应確实是有點文不對題,但是確无惡意,請各位管理員諒解。Arilang1234 2009年12月14日 (一) 21:38 (UTC)[回复]
看看你建的分类Category:和諧社會,请问这有什么意义?以我看来,你是想利用维基各项目进行倾向性政治宣传。说了这么久,阁下还是不会写逗号,写条目时继续破坏格式无故大量空行,语录仍然大抄特抄。牛!--瓜皮仔Canton 2010年1月4日 (一) 16:46 (UTC)[回复]
Category:和諧社會已經在Wikisource:删除投票開始討論。Arilang1234確實有太牛的行爲,造成我們管理員公憤。--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复]
請问何謂傾向性政治宣傳? wikisource 該收就收,不該收就删,自有明文規章,我也並無加上-言半語,何來政治宣傳?
  1. 句号逗号中國古文原本就不用,乃是西方文化舶来品,又何來對錯之分?
  2. 写条目时继续破坏格式无故大量空行,是我疏忽大意,往後會加倍小心。
  3. 语录仍然大抄特抄,此語似乎难於理解?语录想當然是抄來的,不抄,又何來语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07:30 (UTC)[回复]

制度決定懲罰 编辑

我認為維基文庫應該制定出一些制度,一些可以照抄英文維基文庫和中文維基百科。否則,經過投票產生的封禁可以被認為是“w:多數人暴政”。--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8日 (一) 12:43 (UTC)[回复]

很多中文非百科維基社群過小,所以本地方針不完全,才會酌情準用百科方針,但也要考慮各類維基性質,例如百科繁簡破壞方針,這邊性質上不能完全準用。最近2小時封禁Arilang1234並不是單純的多數人暴政,而是因為多名管理員告誡無效時的最壞的打算。--Jusjih 2010年1月5日 (二) 01:33 (UTC)[回复]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编辑

[1]遷入: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1. (一)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2. (二)关于镇反部署给上海市委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3. (三)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判刑问题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4. (四)关于转发广西镇反报告的批语和给张云逸的复电(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
  5. (五)转发华东局关于镇反应注意之点的电报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李昌玉:镇反运动的总指挥毛泽东

The above five telegrams wer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telegrams written by Mao, could they be included under {{::PD-CN}}?Arilang1234 2009年12月24日 (四) 04:01 (UTC)[回复]

想請問各位用戶的看法,因為Arilang1234想要一對一詢問版權問題,不敢單方任意回答。若各位有任何懷疑,建議在毛澤東作者頁加入外部鏈接,請讀者自己去看,不要任意在此刊登。--Jusjih 2009年12月24日 (四) 23:30 (UTC)[回复]

(!)意見維基文庫:收錄方針

紀錄性文件是指伴隨歷史或事件而產生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法律、條約、私人信件和日記等。隨著歷史記錄的增加,這些文件的種類也越來越多,例如電話記錄、法律文書(例如判辭、口供)、軍事檔案等。除非原件局部毀損、遺失或不能辨認,否則紀錄性文件必須完整上載。文件應該註明來源,使他人可以驗証維基文庫上的版本正確無誤。

請问 User Jusjih 和其他管理員,如果依照此收錄方針,毛澤東以上電报应為紀錄性文件,不知你们看法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22:40 (UTC)[回复]

要注意版權狀況。有任何懷疑就不要強行刊登。--Jusjih 2010年1月6日 (三) 02:53 (UTC)[回复]
请User:Arilang1234注意!虽然我们的收录内容包括“法律、條約、私人信件和日記等”,但这一切的基础是建立在版权没有侵权的条件之上的。--痞子狒狒 2010年1月6日 (三) 03:12 (UTC)[回复]
(!)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我的看法:毛澤東電報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發出電報時间為1951,毛澤東是國家領導人,内容亦是关係國家之大事,並非閒話家常,請各位管理員考慮.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复]


請問那類文章可適合此 template?

Template:PD-PRC-bannedArilang1234 2010年1月9日 (六) 02:36 (UTC)[回复]

受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保护。--JerryofWong 2010年1月10日 (日) 05:26 (UTC)[回复]
謝User JerryofWong's comment.如果作者文章在中國大陸被封禁,是否就可以在文庫收录?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复]
不自動能。--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复]

黃毓民 (香港議員) 编辑

「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年雙普選」動議辯論發言稿

請問此文可否在此收录,或者去 wikiivres?Arilang1234 2010年1月10日 (日) 08:36 (UTC)[回复]

不支持刊登來自blog的文章,不易查證真僞。另外,今後不再鼓勵去加拿大Wikilivres刊登宣言或者類似文章,而且這邊用戶若有質疑,能遙控提刪,不必在那邊登記用戶名。若你能用中文OCR將中華民國法律附件附圖附表的PDF法律性質内容文字化,就不會有版權爭論,反而有機會重建你的維基信用。經常侵權不會有維基信用。--Jusjih 2010年1月11日 (一) 05:37 (UTC)[回复]
黃毓民︰共建香港新民主運動的里程碑 「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年雙普選」動議辯論發言稿 LSD official website.Arilang1234 2010年1月11日 (一) 13:58 (UTC)[回复]
看了那邊版權聲明,這邊不能刊登。--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1:54 (UTC)[回复]

维基文库当前有99,418篇文档 编辑

運行了updateArticleCount.php --JerryofWong 2009年12月25日 (五) 11:59 (UTC)[回复]

Twitter-Bot 编辑

Hi everyone,

I am running a Twitter-bot which announces new texts. I'd like to add Chinese tests as well. On the main page a found a section which appears to be new texts (I don't speak Chinese and Google translate is far form perfect). What I would need from you as a community if you want me to twitter new Chinese text is a translation of the following phrase: "$boob by $author is now available on the Chinese Wikisource." $book and $author would get replaced by actual titles and authors.

I as well noticed that the format in the new texts section is very inconsistent. I found some entries that looked like [[$book]] - [[$author]] and some with only one link. It would be nice if you'd try to keep the entries as consistent as possible.

Greetings, --CK85 2010年1月13日 (三) 16:40 (UTC)[回复]

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 编辑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20/2081537.shtml 請问可否收录?如果可以,可用那個模板?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56 (UTC)[回复]

聯合國網站找不到這份中文本時,恐有翻譯侵權之虞,不應收錄。下此詢問,可以單純用外部鏈接,但請勿不確定時就太快任意抄錄其它網站文字。--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03 (UTC)[回复]


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

已用外部鏈接建立條目,請查看是否合适。聯合國網站实在找不到這份中文原本,但是中文是聯合國正式語言,此唁电原文理应是中文,应該沒有翻譯侵權之虞。我是担心外部网站隨时任意删除,將來要尋找原文就太難了。Arilang1234 2010年1月24日 (日) 04:28 (UTC)[回复]
維基文庫條目頁面原則不收單純的外部鏈接重定向。維基百科的可查證性方針,對這邊的條目,準用之,否則大家都能任意自創條目。您的贡献内容绝不能侵犯任何著作权,是絕對方針。担心外部网站隨时任意删除,不是能任意在這邊刊登的藉口。再來藐視版權方針,難免不再度禁封。還有你習慣不寫編輯摘要的做法也極度不可取。--Jusjih 2010年1月25日 (一) 03:18 (UTC)[回复]
Sorry user Jusjih, I miss understand your comment:下此詢問,可以單純用外部鏈接,. My fault. 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25 (UTC)[回复]
已經建立作者:潘基文折衷處理,但當然嚴禁亂刊版權限制作品。原始文件可查證很重要,否則任何文章都能上這邊條目,必定亂糟糟。--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复]

Reminder 编辑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我的看法:毛澤東電報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發出電報時间為1951,毛澤東是國家領導人,内容亦是关係國家之大事,並非閒話家常,請各位管理員考慮.Arilang1234 2010年1月6日 (三) 04:37 (UTC)[回复]

It has been a long time since 2010年1月6日 comment, would like to see a decision from you or other admins.Arilang1234 2010年1月25日 (一) 03:30 (UTC)[回复]

已經在作者:毛泽东加入外部鏈接。後來整理的文稿,其整理的方式,或許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0年1月27日 (三) 03:39 (UTC)[回复]

啓閉式頁面 编辑

這邊提的啓閉式頁面,是指使用Template:HideH以及Template:HideF能啓閉部份文字的頁面。在此想問各位的是,進入Special:链入页面/Template:HideH所列舉的條目時,有沒有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問此問題,是因為正當本網站,依據2008年底討論,雖不鼓勵也不禁止刊登美國公有領域,大中華地區部份公有領域,部份版權限制作品時,就需要用啓閉式頁面:

  1. 論動體的電動力學,{{PD-old-50-1923}},但原作地德國仍有版權限制表示新加坡也有版權限制,所以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新加坡用戶。
  2. 香港法例/第1章,{{PD-EdictGov}},但原作地香港仍有版權限制時,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戶。
  3. 皇室訓令中譯本何時何地何人翻譯的?若不知道,也要假設香港仍有版權限制,要用啓閉式頁面先警告香港、新加坡等地用戶。
  4. 英皇制誥中譯本情節同上。

若有進入以上頁面,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可能要除臭蟲。回顧更早版權方針討論,僅有在能十分確定啓閉式頁面啓閉部份文字,不會在進入頁面,立刻顯示啓閉部份文字的現象,才能考慮將美國公有領域,但大中華地區全部有版權限制的作品這邊直接用啓閉式頁面刊登,包括醒目的警告以及自動繁簡轉換。有任何懷疑,就繼續“外放”美國公有領域,但大中華地區全部有版權限制的作品到元維基文庫“寄存”,這邊僅用模板重定向作爲醒目的警告。--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2:42 (UTC)[回复]

建议收集陈天华的诗 编辑

刚才在维基百科上看到,陈天华逝世于1905年,逝世超过100年了,是不是可以收集其作品?--Mys 721tx 2010年1月29日 (五) 02:19 (UTC)[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陈天华作品可以录入进维基文库。--痞子狒狒 2010年1月29日 (五) 03:36 (UTC)[回复]
建议有志者启动开始计划-Mys 721tx 2010年1月30日 (六) 02:2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整理完成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讨论 编辑

今天刚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整理完成,逐一按年份进行合集整理。请诸兄帮助校对,谢谢。^_^另外请诸兄讨论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行性。现在大陆的法律已经基本完全,但司法解释还没有影子。因此,产生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想法。但建立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一大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上的整理并不如台湾的整理,且非常混乱(参看:http://www.court.gov.cn/sfjs/ )。--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0日 (六) 23:22 (UTC)[回复]

311条司法解释有够刊登,但有些的,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中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以整理非常混乱。中共行政法规也不确定何处有完整政府整理。--Jusjih 2010年1月31日 (日) 02:10 (UTC)[回复]
已经完成初步的页面排版。包括:Wiki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诸兄去看看。给出修改意见。谢谢了。^_^--痞子狒狒 2010年1月31日 (日) 19:02 (UTC)[回复]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國務院工作報告 编辑

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請問此文可否在此收录?
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全部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不需要再另行收录。但欢迎进行校对和更好的排版作业。另外,发表意见后请加入--~~~~,进行签名,谢谢。--痞子狒狒 2010年2月3日 (三) 16:46 (UTC)[回复]
Thanks.Arilang1234 2010年2月4日 (四) 02:26 (UTC)[回复]

香港政治 编辑

五區議員辭職乃香港政治之一件大事:

以上文章是否可以作為政府正式行政文件收入?Arilang1234 2010年2月5日 (五) 03:43 (UTC)[回复]

香港好像只有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才属于PD? --Shizhao 2010年2月8日 (一) 02:17 (UTC)[回复]
梁國雄辭職演辭不能收。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就香港個別社會團體發動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一事發表談話,不確定,所以別強行刊登。香港官方作品不立刻在當地進入公有領域,見{{PD-EdictGov}}以及{{PD-hk}}。Shizhao兄請看Wikisource:写字间#啓閉式頁面就能知道本網站對香港法律使用啓閉式頁面,直到香港當地進入公有領域為止。是要試圖保護香港等用戶先看到顯明警告,作品在大中華地區,部份屬公有領域,部份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0年2月8日 (一) 06:49 (UTC)[回复]
謝謝 User Jusjih comment。

(!)意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就香港個別社會團體發動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進行“公投”一事發表談話可以被收入之理由:

(1) 國務院港澳辦屬於中央政府,此"談話"並非家常便話,文章更被主流傳媒普遍轉載,被視為乃中央官方反应,屬於"政府宣言"之類。
(2) 議題乃香港“公投”,是香港政治上一件大事,影响深遠。 Arilang1234 2010年2月8日 (一) 22:41 (UTC)[回复]

譚作人案判決書 编辑

譚作人案判決書 是否政府行政文件?Arilang1234 2010年2月10日 (三) 09:49 (UTC)[回复]

理论上可以用{{PD-CN}}进行录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但是您的这个版本有两个问题:一、中国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都应该用简体中文进行录入。二、您这个判决书版本来自非官方的网站,因此并不能确定媒体是否做过新闻修改,也不能保证完整性。所以,最好去这个判决书发布单位的官方网站,查找正式的版本。--痞子狒狒 2010年2月10日 (三) 20:06 (UTC)[回复]
是的。中共判決書有司法性質,可以用{{PD-CN}}进行录入,但建議從.gov.cn找簡體正文。--Jusjih 2010年2月11日 (四) 03:38 (UTC)[回复]
可是这份特殊,中共是不会在自己的网站上登载的。--JerryofWong 2010年2月11日 (四) 07:28 (UTC)[回复]
建議暫用目前 mingpao.com 版本先收录,等日後找到 .gov.cn 簡體正文版本再行對換如何?Arilang1234 2010年2月11日 (四) 21:59 (UTC)[回复]
除非改朝换代,或者出现叶佩琴这样的明君,否则不可能找到 .gov.cn 簡體正文版本。--JerryofWong 2010年2月12日 (五) 10:37 (UTC)[回复]
到底是否存在“譚作人案判決書”,小心“僞作”,#联合国秘书长就中国维和人员在海地遇难致唁电也一樣,就是文獻要可供查證。--Jusjih 2010年2月13日 (六) 03:50 (UTC)[回复]
User Jusjih 建議"小心僞作"是對的,但也請考慮此案在中共法院判决史上之重要性,因為是以六四入罪.順祝各位虎年一切順利.Arilang1234 2010年2月13日 (六) 06:49 (UTC)[回复]
参考一个简体的来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9日 (五) 05:07 (UTC)[回复]

譚作人案判決書 编辑

网上譚作人案判決書僞作之可能性太小,请管理員做個决定.简体来源:http://www.chinagfw.org/2010/02/blog-post_09.html 应该是真的。Arilang1234 2010年2月20日 (六) 22:37 (UTC)[回复]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起诉意见书兴公刑诉字(2010)第25号 编辑

http://xuzhiyong.fyfz.cn/art/579367.htm OK?

Sorry,已有收录.Arilang1234 2010年2月14日 (日) 03:04 (UTC)[回复]

刚才看到論動體的電動力學,我们可能需要把这些(不知道还有没有)GFDL授权的内容加上cc-by-sa的模板。见meta:LU--Liangent (留言) 2010年2月18日 (四) 12:15 (UTC)[回复]

字下加點的模板 编辑

請問有沒有模板可以在字下加點,如w:著重號那樣的呢?--Fedb 2010年2月26日 (五) 21:46 (UTC)[回复]

除了上載圖像文件,目前想不到可以。--Jusjih 2010年3月7日 (日) 02:38 (UTC)[回复]
我想这样:着̣重̣号̣ 在语义上是没问题的,但不知有没有软件能正确显示--Liangent (留言) 2010年3月7日 (日) 03:55 (UTC)[回复]

高宗武皇後 编辑

應該是高宗武皇后吧?但有很多頁面要修正鏈接。--Jusjih 2010年3月13日 (六) 05:15 (UTC)[回复]

请Jusjih兄指出具体休要修改的地方,我将协助修改。^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5:33 (UTC)[回复]
Special:链入页面/作者:高宗武皇後尚有大量鏈接要改。--Jusjih 2010年3月18日 (四) 03:03 (UTC)[回复]
突然想到,古人的名称到底应该录入繁体?还是简体?现在好多好像都不规范。--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2:50 (UTC)[回复]

User:JerryofWong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 编辑

如题。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User:JerryofWong声称“我还没怎么看过贵国报告引用参考来源,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这样的无理段落还有很多…”等。User:JerryofWong攻击大陆论文是抄的,还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我录入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纯属追求客观存在的政府发布的文件。如您有任何的不满意,还请您写信给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您的抗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维基文库不是宣传您政治观点的地方。且,您的言论中:“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中的“你们”是指谁?实在让人容易产生误会!因此,在这里提请(×)删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中的言论。请各位讨论,并请其他管理员给出意见。谢谢。^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4日 (日) 16:01 (UTC)[回复]

意見 (1)同意User:Peter2006son之說法,维基文庫只管收录文章,致於批評文章是否荒谬,是否正確,並非user之份内工作。

(2)不同意的是,User:Peter2006son說:"宣传您的政治观点的别有用心",真是多餘的.User:JerryofWong和每個user都有自由的,和不同的政治观点和立場,為何有一部份user喜欢把维基文庫/维基百科當成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忘記了维基自由开放合作尋求共识的宗旨?

(3)User:Peter2006son說:"在这里提请(×)删除User:JerryofWong在Talk:2009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中的言论",不必要多此一舉?根据我在英文维基百科之经驗,talk page 上之言論是不允許删除的'以上意見供各位users參考。Arilang1234 2010年3月15日 (一) 22:06 (UTC)[回复]

显然,我是先引用,之后说“贵国”再说“你们的论文也是抄的吧”,之后的内容也可判断“你们”为“贵国”。所以有语文、逻辑的人只要仔细阅读就可以看出,“你们”指“贵国”。“这样的无理段落还有很多”我认为不属于政治观点,而是因为已经找到了很多无理段落,很可能有更多无理段落。如果一定让我全部列出,你的“等”字也应该是“涉嫌宣传他的政治观点”吧。--JerryofWong 2010年3月16日 (二) 14:07 (UTC)[回复]
再說一次,user 之份内工作,並非在於挑剔维基文庫所收录文章之好壞,不然的話,那么多的文章,怎么搞?Arilang1234 2010年3月17日 (三) 14:01 (UTC)[回复]
  1.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男孩在海边看到海浪冲上岸的鱼,把它们送回海里。一个人问:“这么多鱼,你送多久也捡不完呀。你为什么还在捡?谁在乎呢?”小男孩说:“这条小鱼在乎。”
  2. 好坏虽然不能鉴别出(也不能鉴别),但我认为这明显的错误应该指出。
好。“你们”=“贵国”。“贵国”=?“贵国”=中国?“贵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就是说:“中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论文也是抄的”。是不是这个逻辑?这么明显的攻击言论?User:JerryofWong还振振有词?等待其他管理员的答复。另,声明:本人以上言论,不是以管理员身份发表;而是以一个普通录入者的身份进行辩驳的。--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7日 (三) 18:52 (UTC)[回复]
建议google:中国论文抄袭。我的逻辑如下:

∵这个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几处明显的错误
∵这个论文是正式的
∵国新办人员一定学历高,并代表中国较高的水平
∵学历高的人写过论文
∵过论文要用参考文献
∵写参考文献熟练的人不会犯这么多错误
∴他们写过的论文有可能不是认真写的
∴他们的论文有可能是抄袭的
--JerryofWong 2010年3月20日 (六) 12:01 (UTC)[回复]


再次对User:JerryofWong說,wikisource所收录文章太多,什么錯誤都有,如果都拿耒評論,豈不扯淡?是非对錯,與我们有何关係?Arilang1234 2010年3月20日 (六) 22:47 (UTC)[回复]
要不要投票考慮將w:Wikipedia:討論頁指導方針,包括“條目討論頁不應該被用戶利用成為發佈個人主觀意見的平台”,定成本網站方針?基於此次爭議,現在提議去投票。--Jusjih 2010年3月21日 (日) 01:43 (UTC)[回复]
就算通过也不能删除全部内容。--JerryofWong 2010年3月25日 (四) 13:35 (UTC)[回复]

蔣中正的因公作品 编辑

作者:蔣中正页面里因公作品只有两条额,希望各位维基人有时间整理-Mys 721tx 2010年3月18日 (四) 02:22 (UTC)[回复]

那頁面曾經有侵權的作品列表,2009年12月5日已經刪除。將來還要清理因私作品,會準備比照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1月-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開始特別專案侵權提刪。--Jusjih 2010年3月19日 (五) 01:47 (UTC)[回复]
請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2010年4月-蔣中正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討論許多蔣中正作品的存廢。--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回复]

请大家提高警惕,注意广告和宣传! 编辑

近期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维基文库发广告、进行宣传。仅昨天一天,我就删除了6条宣传条目。其中一条,是上个月录入的。因此,希望您如果有看到通过维基文库发广告、进行宣传的条目,请及时在这里通知我,或者联系其他管理员。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谢谢。^_^--痞子狒狒 2010年3月18日 (四) 19:27 (UTC)[回复]

Wikimania Scholarships 编辑

The call for applications for Wikimania Scholarships to attend Wikimania 2010 in Gdansk, Poland (July 9-11) is now open.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offers Scholarships to pay for selected individuals' round trip travel, accommodations, and registration at the conference. To apply, visit the Wikimania 2010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page, click the secure link available there, and fill out the form to apply.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the Scholarships information and FAQ pages:

Yours very truly, Cary Bass
Volunteer Coordinator
Wikimedia Foundation

“资本论第一卷”可能涉嫌侵权 编辑

资本论第一卷似乎复制自他处,并不是作者亲自翻译的,且格式未维基化,建议删除。Forgetmyself 2010年4月9日 (五) 05:51 (UTC)[回复]

標題轉換 编辑

中文系維基計劃的繁簡體標題轉換功能出現異常,請到中文維基百科互助客棧了解詳情及參與討論。-HW 2010年4月10日 (六) 23:22 (UTC)[回复]

司法院解釋大量移動更名 编辑

親自建立大量中國大理院解釋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條目時,考慮“大理院統字第xxxx號解釋”、“最高法院解字第xxx號解釋”、“司法院院字第xxxx號解釋”都命名準確,但當時尋求簡短命名的“院解字第xxxx號”、“釋字第xxx號”不但與前三者命名風格不一致,而且w: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解釋表示大法官解釋,正式引用應以「司法院釋字第O號解釋」為之,所以正在將“院解字第xxxx號”改成“司法院院解字第xxxx號解釋”,將來“釋字第xxx號”也要改成「司法院釋字第xxx號解釋」,但都保留重定向。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此也先以釋字第1號試行改版,將不是直接正文的解釋字號、解釋日期、解釋爭點、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放入{{Header}}。若沒有顯著反對,就準備改版。--Jusjih 2010年5月1日 (六) 02:37 (UTC)[回复]

Wikimania 2010 编辑

English: Wikimania 2010, this year's global event devoted to Wikimedia projects around the globe, is accepting submissions for presentations, workshops, panels, and tutorials related to the Wikimedia projects or free content topics in general. The conference will be held from July 9-11, 2010 in Gdansk, Poland. For more information, check the official Call for Participation. Az1568 2010年5月3日 (一) 19:34 (UTC)[回复]

文章標題寫錯了怎麼辦? 编辑

由於我的疏忽,創建了娜拉走后怎樣(后字沒有轉換為繁體字) 。--Ljq513 2010年5月12日 (三) 16:21 (UTC)[回复]

請去Special:移动页面/娜拉走后怎樣移動更名。有用戶名時,“移動”的功能就是頁面更名。--Jusjih 2010年5月13日 (四) 02:48 (UTC)[回复]

遇到了問題:该名字的页面已经存在,或者您选择的名字无效。请再选一个名字。--Ljq513 2010年5月13日 (四) 10:18 (UTC) 某作者的作品是否有規定要在前面加“作者:”,如:作者:陳天華。在移動陳天華時仍然遇到上面的問題。--Ljq513 2010年5月29日 (六) 13:53 (UTC)[回复]

您已經兩度建立新頁面,改成重定向即可。--Jusjih 2010年6月1日 (二) 01:51 (UTC)[回复]
謝謝。我會注意文章的名稱。--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复]

请问大陆的国家标准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编辑

如题,请问这些标准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文件?--Mys 721tx 2010年5月13日 (四) 04:11 (UTC)[回复]

我記得強制性的無版權,非強制的有版權。--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复]
是的,权司1999第50号就是如此表示。--Jusjih 2010年5月23日 (日) 18:29 (UTC)[回复]
那么可以考虑在文库里导入一些强制性标准了-Mys721tx(talk) 2010年5月26日 (三) 19:47 (UTC)[回复]
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是推薦性的國家標準,按照上面所說似乎不應收錄。另外,此類文章的標題前是否應該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Ljq513 2010年6月6日 (日) 14:37 (UTC)[回复]
标点符号用法已经报告Wikisource:侵犯版权讨论。此類文章的標題前是否應該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我是外行人,不便回答,请自行找更知情者询问如何正式称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50 (UTC)[回复]
强制性国家标准虽然可能等效于法律法规的著作权,但是国家标准的出版权似乎是专有的--Shizhao 2010年7月28日 (三) 08:33 (UTC)[回复]
那出版权是依据何法律法规的呢?有何影响?--Jusjih 2010年7月29日 (四) 03:30 (UTC)[回复]

:《版权周刊》从该期开始连续6期连载讨论中国强制性标准的著作权问题。基本要点是,强制性标准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的条文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关于此点似乎很有争议)。此外,中国的国家标准的出版有专门的出版社,并且标准制定部门授权其享有独家的专有出版经营权。这个专有的出版权不属于著作权。也就是说,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版则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对于维基文库而言,需要确认的是网上发表是否在这种专有出版权内,如果在的话,维基文库则可能不能发表这些标准。但是从cc-by-sa以及自由内容的角度看,允许改作、商业使用和自由分发是必不可少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经营权则对自由分发造成了限制,因此维基文库可能不能发表这些标准,否则的话,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定将和维基文库的cc-by-s的授权条款冲突--Shizhao 2010年10月22日 (五) 03:28 (UTC)[回复]

申請導入權限 编辑

以前的三個月權限已經過期,我想導入《全唐文》的集合頁面,請授予。--Jerryof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15:43 (UTC)[回复]

  支持 (support import right)。--Jusjih 2010年6月16日 (三) 02:22 (UTC)[回复]
元維基監管員已經批准3個月,2010年10月4日期滿。--Jusjih 2010年7月4日 (日) 03:03 (UTC)[回复]

关于中国国家标准 编辑

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一些会注明部分条文为推荐性而非强制性的,请问这些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如果有的话,那这些标准是否不能被收入到维基文库中?还是在去除了推荐性条文的部分后可以收录?--Stevenliuyi 2010年6月12日 (六) 17:33 (UTC)[回复]

严格的说,即使是原则没有著作权限制的官方作品,还是可能合理使用或者版权许可使用他人有著作权限制的作品。您的顾虑,权司1999第50号仅有说:“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没有解释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考虑避免版权妄想狂的论文,您向维基文库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即使有一些会注明部分条文为推荐性,也会假定您是善意的。去除了推荐性条文的部分后,大概不成篇章,就像有些维基共享资源的图像,是commons: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例如commons:Template:FoP-China。即使将来有版权疑义,还是可以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不必彻底删除。--Jusjih 2010年6月13日 (日) 02:28 (UTC)[回复]
感谢阁下详尽的解答。--Stevenliuyi 2010年6月13日 (日) 08:14 (UTC)[回复]
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是否有版权,疑义可能性预定极低。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有图片,则要个别认定,原则上,应该去维基共享资源以commons:Template:PD-PRC-exempt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当你热爱强制性国家标准时,请在上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图像时,分别使用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Signs以及commons:Template:PD-PRC-Road Traffic Markings,因为GB 5768至少有数百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图像。--Jusjih 2010年6月14日 (一) 02:42 (UTC)[回复]

文库的字太大了 编辑

刚才在这里看东西,觉得不方便。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3:17 (UTC)[回复]

  1. 你在看哪篇?
  2. 你的显示器多大?--JerryofWong 2010年6月16日 (三) 04:34 (UTC)[回复]
算了,我自己在user:liangent/vector.css修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6:57 (UTC)[回复]

建立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頁面的可行性討論 编辑

根據會員Sinai提議,提請討論參考維基百科更改用户名頁面建立維基文庫這邊的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頁面。請各位集思廣益,進行討論。謝謝。^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4日 (四) 01:39 (UTC)[回复]

本網站自從脫離多語言元維基文庫以來,行政員在那邊投票,僅有我自己以及剛上任時,親自任用的Vipuser。更改用户名幾乎都是在我們倆的用戶對話頁面提出的。建立維基文庫這邊的Wikisource:更改用户名頁面,沒有不可行的問題,但Vipuser不常來時,大概又是我親自受理更名吧。--Jusjih 2010年6月24日 (四) 03:08 (UTC)[回复]

请问:这里的“文章”是以什么来算的? 编辑

如题,谢谢 Ptried 2010年6月25日 (五) 10:51 (UTC)[回复]

依據Special:统计信息,所有頁面減去對話頁面、重新定向等的差數。--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复]

首頁國共法律文獻排序 编辑

因應Wikisource_talk:首页大陸用戶爭吵,要不要每半年輪替國共法律文獻排序?考慮國共的各自國慶日,建議每年4月5日清明至10月5日先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半年先列出中華民國,雙方更平等,如何?--Jusjih 2010年6月28日 (一) 02:41 (UTC)[回复]

没有必要。现有的中华民国所以中华民国在先。--JerryofWong 2010年7月6日 (二) 06:53 (UTC)[回复]
谢谢你以先有中华民国所以中华民国在先的观点,所以没有必要就是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因为曾经有大陸IP用戶爭吵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合法中国,才会想出半年轮替的提议。--Jusjih 2010年7月7日 (三) 02:54 (UTC)[回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承認1912-1949年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還是在前面,所以維基文庫首頁上的中華民國也要在前面。--JerryofWong 2010年7月9日 (五) 13:22 (UTC)[回复]
既然如此也沒有其它意見,目前就取消首頁每半年輪替國共法律文獻排序計劃。--Jusjih 2010年7月28日 (三) 03:37 (UTC)[回复]

刚才遇到一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于是里面的[[../1986年]]链接不上。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13日 (二) 13:58 (UTC)[回复]

[[../1986年]]是相對鏈接。很多大陸用戶想要修訂過的中共法律首頁自動顯示最新版。遇到類似問題時,相對鏈接改成絕對鏈接就可以了。也請看Wikisource:投票#國共法律法規不同年版命名。--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2:45 (UTC)[回复]
我修理了一些,但没有使用绝对链接,而是使用了parserfunction,写成[[{{#titleparts:{{FULLPAGENAME}}|1}}/1986年]]。这样两边都能用。但不知道会不会给以后修改的人带来麻烦(看不懂)。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06:0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年)”最终应该还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命名更合逻辑。看过Template:Header的编辑,新功能基本可行。就算法律法规重新命名,许多用子页面妥档的文献,还是能因为新功能受益。--Jusjih 2010年7月27日 (二) 03:08 (UTC)[回复]
忽然想起好像{{BASEPAGENAME}}就行……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8日 (三) 16:12 (UTC)[回复]

加拿大Wikilivres公開宣言以及募捐需求 编辑

加拿大Wikilivres的“公開”宣言刊登,恐有泛濫之嫌。再者,詢問那邊總站長,每又要繳交75美元,但若交通量大增,費用會增加。因此,在此建議比照w:zh:Wikipedia:合理使用依据指引,開始要求加拿大Wikilivres的中文“公開”宣言也必須有加拿大版權法的合理使用依据,違者刪除

  1. 用戶刊登可能有版權的“公開”宣言時,貢獻者必須解釋爲何作品合乎加拿大版權法第32.2條合理使用條款。
  2. 不合乎前項規定者,將在通知貢獻者48小時以後刪除,但本方針實施以前既有者,7日以後刪除。

因為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除了我自己像是“段長”以外,少有中文用戶,所以那邊其他管理員不懂中文時,我們需要行使“治外法權”,但不是干涉非中文文章。Arilang1234經常刊登“公開”宣言,但有些根本不合。然而這次加拿大Wikilivres方針提議絕對是對事不對人。捐款給加拿大Wikilivres絕對是自願的,但那邊總站長若不易負擔經費,就可能要限制中文“公開”宣言數量,例如不得超過英文法文宣言總和。--Jusjih 2010年7月18日 (日) 03:13 (UTC)[回复]

若中文用戶都不願資助加拿大Wikilivres,恐怕下月起要無期停收中文“公開”宣言,即使數量不超過英文法文宣言總和。--Jusjih 2010年7月25日 (日) 21:56 (UTC)[回复]


中文圣经(文理和合本)中发现两个错字 编辑

1)在约翰福音18章18节,有这样一句话:“衆僕與隸、因寒熾岸、立而向火、彼得亦偕之向火、”。“岸”应该是“炭”。 2)在约翰福音19章24节,有一句话:“鬬观谁得”。怀疑“鬬”有误,正确之字应该是“鬮”。

请相关人员改正。谢谢。--悯恒 2010年7月27日 (二) 02:42 (UTC)[回复]

錯字已改,謝謝指正。--Fedb 2010年7月31日 (六) 01:36 (UTC)[回复]

大量頁面鏈入Wikisource:作者/的作者頁面,Template:Author未指定firstletter参数,所以在那邊寫臨時公告。請協助修正,才不會有大量錯誤。謝謝。--Jusjih 2010年8月1日 (日) 03:32 (UTC)[回复]

關於以下作品是否可放入維基文庫 编辑

  1. 《全球通史》(A Global History:From Prehistory to the 21st Century)是加拿大歷史學家L·S·斯塔夫里阿諾斯的歷史着作,初版發行於1970年,1999年推出最後一版,即第7版,是很多學校的歷史教材。
  2. 《高盧戰記》(Commentarii de Bello Gallico)與凱撒描述自己從前58年到前50年擔任高盧行省省長時遭遇到種種事件的隨記。
  3. 《內戰記》(De Bello Civilli),凱撒在羅馬內戰後所做的關於在意大利和希臘的軍事行動的帶有辯護性質的拉丁文文學作品。
  4. 《中世紀的知識分子》專長於中世紀史的法國歷史學者雅克·勒高夫(Jacques Le Goff)作品。
--Wasami007 2010年8月4日 (三) 05:47 (UTC)[回复]
全球通史應該不行。其他三者要先注意何時何地何人所作,然後才能收錄中文翻譯。他人的中文翻譯也要注意何時何地何人所譯。--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复]

改名提議 编辑

b:Wikibooks:互助客栈有提議這邊應該考慮改成《維基文館》。--Jusjih 2010年8月24日 (二) 01:36 (UTC)[回复]

是名乃由在下提出,容下解釋︰《維基文庫》建議易名《維基文館》。「庫」與「館」︰庫,儲物之所。館,華麗房舍。一般而言,除倉管者外,其餘人士未會久留於「庫」。然而,實情並非如斯,除儲物之用,尚供人細味古籍。用戶於《維基文庫》逗留時間較長,稱之為庫,僅特顯其儲文之用。稱之為館,則教人多多少少聯想到「圖書館」之類,地方大而供人自由覽閱所取。又,令人知悉此地乃莊嚴之所,好歹所展、所藏均為先賢之作,理應如此。未知諸位意下如何?--J.Wong 2010年8月28日 (六) 05:50 (UTC)[回复]

Is the above article qualify for Wikisource?Arilang1234 2010年9月6日 (一) 07:23 (UTC)[回复]

若能查證此文存在性,能以{{tl}PD-PRC-exempt}}作爲司法行政文件收錄。Jusjih 2010年9月8日 (三) 03:04 (UTC)[回复]
(&)建議上传此文件的原始扫描版本到维基共享。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0:57 (UTC)[回复]

关于Special:Import启用transwiki的建议 编辑

建议Special:Import启用transwiki,直接从中文维基百科迁移要转移到维基文库的内容,而不用经过导出再导入的繁琐过程,而且也避免了可能对导出做出不适当修改后再导入的问题出现。目前已经提交到bugzilla:25181,希望社群能够同意这一请求--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25 (UTC)[回复]

目前transwiki只能从meta和commons导入,现在的请求是增加从中文维基百科导入的选项。另外,对于从其他计划导入的页面,是否应该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在导入后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维基文库的要求再移动/合并到相应的页面?--Shizhao 2010年9月25日 (六) 07:30 (UTC)[回复]
当然  支持启用transwiki,直接从中文维基百科迁移要转移到维基文库的内容。从中文维基百科导入的页面,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维基文库的要求之前,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便于审查。审查合格以后,这边的性质大概就不必用专门的transwiki名字空间,再移动/合并到相应的页面。--Jusjih 2010年9月26日 (日) 01:35 (UTC)[回复]
m:Help:Transwiki这个文档明显是已经与现在脱节了--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4:51 (UTC)[回复]
写了一个wikisource:Transwiki--Shizhao 2010年9月26日 (日) 15:26 (UTC)[回复]
同意啟用。--J.Wong 2010年10月2日 (六) 04:08 (UTC)[回复]
(!)意見:这是否还允许方便地导入新建页面(比如古诗)?--JerryofWong 2010年10月14日 (四) 14:13 (UTC)[回复]

最近收到一份來函請求「奪取」僅有一次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但這邊尚無自治方針開放或者禁止此類帳戶易手時,請討論。這次帳戶易手來函,已經通知早就遺棄的用戶L。若該用戶不反對,而大家基本也不反對新方針允許有條件「奪取」僅有極少數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就準備先將早就遺棄的用戶L,先改成“L (改名)”保留一次貢獻記錄,再來允許「奪取」用戶名L。--Jusjih 2010年10月6日 (三) 02:17 (UTC)[回复]

如果意图夺取者在本维基计划中已经有显著的贡献,而意图被夺取者贡献极少,可以考虑同意夺取之。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2日 (五) 01:08 (UTC)[回复]

既然這邊沒有顯著反對,就以開放請求「奪取」僅有極少數貢獻但早就遺棄的用戶名,作爲這邊自治指引。--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3:57 (UTC)[回复]

里面有大量无任何实际内容的页面,请删除--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7 (UTC)[回复]

请删除Special:损坏的重定向页的所有错误页面 编辑

谢谢--UAL55 2010年10月13日 (三) 05:58 (UTC)[回复]

请问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地位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如此看来,如果承认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权威,那么宣言类的文档大多数应该可以在文库中发表。如果不承认中国大陆法律在维基上的权威,那么维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摄影作品早就该删除了。这个矛盾如何解释?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1:18 (UTC)[回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允许转载,但没有允许改作,而且美国著作权法律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等规定,所以宣言类的文档大多数仍然不可以在文库中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的合理使用不合乎CC-by-sa-3.0和GFDL,所以这边不能沿用。请您不要在此坚持刊登宣言类的文档而藐视版权方针,还不如去刊登没有版权争议的海峡两岸含澳门不含香港法律法规法例。至于维基共享上面的{{PD-cn}}等等模板下的摄影作品,要端看何时何地何人所作,与宣言类的文档不同,不尽然能相提并论。--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04 (UTC)[回复]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五條您認爲許不許可單純轉載“公開”宣言?要注意在澳門,政治演說作者享有以叢書或單行本之形式出版該等言論、又或許可他人以該等形式出版該等言論之專屬權,雖然非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加拿大Wikilivres:目前經費有限,每月站長支付75美元,不能接受太多新的“公開”宣言。若您想要更多“公開”宣言,請問能否在大陸或者澳門開設免費網站,以便遷移加拿大Wikilivres中文段落?考慮政治問題,最好避免大陸,否則零八憲章必定被禁止,而澳門的著作權限制像是大中華地區最寬鬆的。--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42 (UTC)[回复]
(:)回應遗憾本人在美国,不在澳门也。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6:46 (UTC)[回复]

关于色情文学条目 编辑

基于美国法律要求,提供色情文章的网站必须确认用户之年龄超过18岁,为了不使维基百科违反美国法律,建议在这类条目里面加入隐藏模板,用以确认用户年龄。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25日 (一) 07:04 (UTC)[回复]

請用Template:HideF以及Template:HideH將不宜全面直接顯示的内容框入,以及在外部解釋原因。例如論動體的電動力學作者愛因斯坦1955年逝世,兩岸四地但非歐盟新加坡版權過期時,就用啓閉式頁面試圖保護新加坡用戶。--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7 (UTC)[回复]
是否应该含cookie的自动记录?否则浏览不方便。--JerryofWong 2010年12月1日 (三) 10:22 (UTC)[回复]
不太懂你的意思。含cookie的自动记录是否自動開啓或者閉合?--Jusjih 2010年12月2日 (四) 04:16 (UTC)[回复]
是。--JerryofWong 2011年1月25日 (二) 07:39 (UTC)[回复]

在此分類中有一些待刪頁面,感覺似乎已經很久沒有清理了。不知道有沒有管理員可以去處理一下。--祥龍 2010年11月3日 (三) 01:11 (UTC)[回复]

近代碑文的版權 编辑

請問各位,錄入近百年所著的碑文,有立碑年和作者署名,但不知作者卒年,版權當如何處理?而如果只有立碑年和團體名,作者無署名,又要如何處理?--Fedb 2010年11月26日 (五) 19:14 (UTC)[回复]

有疑慮時,建議不要任意刊登。--Jusjih 2010年12月1日 (三) 04:48 (UTC)[回复]

参看当地的著作权法处理。一般的,只有团体署名,版权保护期为:发表日期+70年。苹果派.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8:37 (UTC)[回复]

上傳檔案的名稱出錯 编辑

在下上傳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其檔案名稱(附表+少年及家事法院員額表.pdf)與預設的的檔案名稱(ROC99-11-19Law04597att.pdf)不同,請問該如何處理?--T0118163 2010年12月13日 (一) 05:29 (UTC)[回复]

管理員可以移動檔案重新命名,但您上載的PDF沒有交代來源時,不能轉交維基共享資源。另外,不到20日就是民國100年時,許多法律檔案準備要重新命名改用公元年,保留重定向,這我會做。--Jusjih 2010年12月13日 (一) 19: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