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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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民国5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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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宪草 |
中华民国约法 |
曹锟宪法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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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依照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如左:
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
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程序,变更或废止之。
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于国民大会第三次会议闭会后,设置机构,研拟办法,连同有关修改宪法各案,由总统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讨论之。
国民大会临时会,由第三任总统,于任期内适当时期召集之。
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之。
临时条款之修订或废止,由国民大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