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10月27日
司法院释字第9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1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

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1 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一)(98年10月版)第 13-14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37.11.07 )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3 条 ( 38.01.20 )

解释文 编辑

  原呈所称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纵依公司法组织,亦系公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从事于该公司职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相关附件 编辑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 编辑

  现据本院刑庭推事陈纲呈称查本院受理某股份有限公司所用人员犯罪
案件因该公司前身系敌产光复后由资源委员会与某省政府共同办理嗣依公
司法改组为省政府与人民合资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章程董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经协理由董事会任免民股额定为百分之十实收在百分之三以下而实际上
又仍适用该省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任用及待遇办法所有人员之生活津贴与公
教人员同由省政府核定初不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有异因而服务于该公
司之人员是否为刑法上之公务员见解不一有正反之甲乙两说甲说该公司虽
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第其所用人员既仍适用省公营事业
机关人员任用及待遇办法依公务员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本法于受有俸给之
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之之规定自不失为公营
事业其服务人员即难谓非公务员参以国营事业管理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定依
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为国营事
业之旨趣则该公司应视为公营事业机关更无疑义服务于该公司之人员即应
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乙说官商合办之国家银行或省银行如系依公司法组织
者其职员即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业经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零七号第三四
八六号第三七八零号解释有案该公司既系依公司法之规定由政府与人民合
资而组织之公司机关按照上开解释其服务人员自非刑法上所称依法令从事
于公务之人员国营事业管理法之公布施行纵在上项解释之后然国营事业若
系政府自居于私法人之地位而为之其服务人员亦难一律以依法令从事于公
务同论故在上项解释未变更以前不能遽认为该公司所用人员为刑法上之公
务员上述两说均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究以何说为是事关法律适用疑义可否呈
请司法院解释俾资遵循等情据此事关法律适用疑义理合呈请钧院赐予解释
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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