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7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此项问题(刑诉法施行后新旧管辖不同者是否概依新法变更)本院已有解字第一六八号解释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函 编辑

  查此项问题,本院已有解字第168号解释

附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电 编辑

  最高法院钧鉴。刑事诉讼法施行前系属于第二审审判中案件,新旧法管辖不同者(例如旧律轻微伤害属地方管辖,刑诉法属初级管辖),是否概依新法变更其管辖,乞释明电示。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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