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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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9 页 | |
解释文 编辑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函 编辑
查此项问题,本院已有解字第168号解释。
附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代电 编辑
最高法院钧鉴。刑事诉讼法施行前系属于第二审审判中案件,新旧法管辖不同者(例如旧律轻微伤害属地方管辖,刑诉法属初级管辖),是否概依新法变更其管辖,乞释明电示。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支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