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制定机关: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 |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民国元年一月二日制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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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天坛宪草 |
中华民国约法 |
曹锟宪法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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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二、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三、第六条后增一条,为“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