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制定机关: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日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民国元年一月二日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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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曹锟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中华民国宪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一、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二、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三、第六条后增一条,为“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