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投票/存档2

Wikisource:投票/存档 投票 存档2 Wikisource:投票/存档3

翻译文章如何以何种原文分类 编辑

英文维基文库对翻译文章的分类名称是en:Category:Works originally in Chinese, en:Category:Works originally in French等等,表示“原文中文的作品”、“原文法文的作品”等等。法文维基文库对翻译文章的分类名称是fr:Catégorie:Littérature chinoise, fr:Catégorie:Littérature anglo-saxonne等等,表示“中文文学作品”、“法文文学作品”等等。正当英法维基文库已经细分原文和种语文的作品,在此也要请问中文维基文库翻译文章的分类名称,要如何统一。特别要注意的是,因为中文维基文库收录的作品,同时包括文言文、白话文、传统中文字、简化中文字,而且不禁止用户自行翻译,所以翻译文章的分类名称,也要考虑文言以及白话互相翻译。以下提出数份方案,请自行在方案段落表示支持、反对、中立、意见。提案用户:--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复]

原文某某语的作品 编辑

提案用户(!)意见:这方案参照英文维基的命名。--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复]

原文某某文的作品 编辑

提案用户(!)意见:请表达要称作“某某语”还是“某某文”,但文言文以及白话文,即使通过此方案,还是不习称文言语以及白话语。--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复]

某某语作品 编辑

提案用户(!)意见:这方案类似法文维基的命名。--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复]

某某文作品 编辑

提案用户(!)意见:请表达要称作“某某语”还是“某某文”--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复]

其它意见 编辑

结果 编辑

经过5星期公告讨论,在此结束投票讨论决定:以达师提议,Shangkuanlc支持的“原文是XX语的作品”作为标准分类名称。ISO 639没有中文版时,建议XX语的中文用词尽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880以及GB/T 4880.2语种名称代码的列表以及《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 13188 《语言名称代码表示法》的列表。但文言文以及白话文互相翻译时,就称乎“原文是文言文的作品”以及“原文是白话文的作品”。--Jusjih留言2012年3月12日 (一) 16:37 (UTC)[回复]

显著非原始文献或非文库内容快速删除 编辑

因应[1]q: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wikt: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在此请问中文维基文库应否比照中文维基语录以及词典,显著非原始文献或非文库内容列入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的快速删除G1?请自行在方案段落表示支持、反对、中立、意见。提案用户:--Jusjih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若通过此案,管理员仍然要避免滥用以及审核申诉。--Jusjih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复]
  2. --Great Brightstar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12:10 (UTC)[回复]
  3. --维基小霸王讨论2013年6月12日 (三) 04:37 (UTC)[回复]
  4. --Hkjacksonhk讨论2013年6月12日 (三) 13:51 (UTC)[回复]
  5. --Zhxy 519讨论2013年6月13日 (四) 15:15 (UTC)[回复]
  6. -- Hin讨论2013年6月14日 (五) 14:16 (UTC)[回复]
  7. --(O.O)(o.o)(V.V) 2013年6月29日 (六) 03:53 (UTC)[回复]
  8. --Shibo77讨论2013年7月10日 (三) 22:32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意见 编辑

经过一个多月,8票一致赞成,提议通过,投票结束。显著非原始文献或非文库内容列入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的快速删除G1。--Jusjih讨论2013年7月13日 (六) 02:02 (UTC)[回复]

禁止刊登尚未确定结果的法案 编辑

Wikisource:收录方针#禁止内容惯例包括发展中的作品。正当法案尚未确定结果,根本就是发展中的作品时,请问Wikisource:收录方针#发展中的作品应否列举尚未确定结果的法案?以中华民国在台湾的立法程序为例,法案必须一读、二读、三读、等到总统公布,才成为法律而不再是发展中的作品。[2]有时,中华民国法案即使三读,总统由行政院移请立法院覆议,仍有变数。没有表决过的法案,应该等到立法院休会,才确定结果根本没有表决。其他国家地区的议会或许类似。提案用户:--Jusjih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Jusjih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复]
  2. --Great Brightstar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12:10 (UTC)[回复]
  3. --Patrickov讨论2013年6月13日 (四) 05:27 (UTC)[回复]
  4. 我倒好奇,中文使用区讨论中的法案是如何PD的。 --达师 - 218 - 372 2013年6月18日 (二) 16:32 (UTC)[回复]
    海峡两岸香港除外,大概合乎{{PD-ROC-exempt}}{{PD-PRC-exempt}}{{PD-MacaoGov}}。因为香港以及新加坡政府文件限制版权,而且法案不像是合乎{{PD-EdictGov}},所以不应刊登。--Jusjih讨论2013年6月18日 (二) 17:55 (UTC)[回复]
  5. 禁止收录确定是“发展中的作品”,但未通过的法案还是可以收录的。另外若通过请在案例处注明。--Shibo77讨论2013年7月10日 (三) 22:36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1. 任何一条法案的动议,无论最后通过或没通过都应该属于历史的一部份。建议加入讨论中的法案及未被通过的法案两个分类。孙雯讨论2013年6月11日 (二) 02:36 (UTC)[回复]
    讨论中的法案,就是发展中的作品。Wikisource:收录方针#禁止内容惯例已经排除发展中的作品。确定未被通过的法案,就不再是发展中的作品。此用户编辑甚少。[3]--Jusjih讨论2013年6月12日 (三) 17:21 (UTC)[回复]
  2. 不论它通过与否,它都有作为文献而存在于维基文库的意义。有的没通过的法案也是很重要、很引人注目的,也能给我们带来参考和借鉴,应于刊登。(O.O)(o.o)(V.V) 2013年6月29日 (六) 03:55 (UTC)[回复]
    确定没通过的法案,就不再是发展中的作品,自不属于此讨论的范畴。讨论中的法案有变数,才不宜刊登。以中华民国为例,与其刊登讨论中的法案,刊《立法院公报》确定版权自由的内文。--Jusjih讨论2013年6月29日 (六) 05:04 (UTC)[回复]

意见 编辑

1.在维基文库里面针对于‘发展中的作品’的下段解释为‘因此,对于可以预期内容会因更新资料、改良文字而不时更变的作品,都不在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如果以‘正当法案尚未确定结果’的结果论来说,似乎所有的法案都不会有‘确定结果的一天’。因为每个法案都有被修改的可能,甚至在判决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法案(如中华民国的宪法法庭对于法条是否违宪的审理,违宪就有法案、法条无效的可能),更别说海洋法系判决立法的状况。但如果已完成修法、创建程序的法案为基准,又会有现有的文件基准中有可能有已经完成立法,却又尚未实施的状况。在这种完成立法却尚未实施的状况下,在法律的施行是以旧法作为基准,这时列出已经完成立法却尚未实施的法案是否又有意义?如果又同时详列已经完成立法也实施,与完成立法尚未实施的法律,是否又违反‘发展中的作品’的原则(因为可以预期该法条会被修改,或者已经修改,但尚未实施)?仅此,个人认为在法律于文库收纳的认定上必须要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似乎无法以单纯是否为‘发展中的作品’来作为基准。poiu124讨论2013年6月27日 (四) 02:14 (UTC)[回复]


经过一个多月,5票赞成者编辑多,2票反对编辑甚少,但仍能参考其意见,提议通过,投票结束。--Jusjih讨论2013年7月13日 (六) 02:12 (UTC)[回复]

开始翻译名字空间 编辑

自从更多语文脱离元维基文库以来,各自管理,有不同的方针指引。例如维基用户翻译文章,不论文库开始或者自百科迁入,英文维基文库现有翻译名字空间(Translation namespace),区隔外界发表出版的翻译。例如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早在元维基文库分割出语文子域之前,就有用户自行英译。中英文分家之后,各自保存内容,用户自行英译已经迁入英文维基翻译名字空间,才能与政府英译共存,不辜负维基用户的心意。虽然中文维基文库译文还不多,但请问要不要开始翻译名字空间,以便同时容许以及区别外界发表出版的翻译以及维基用户翻译,更好管理?文言以及白话互相翻译亦同。--Jusjih讨论2014年3月22日 (六) 07:22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若通过此案,既有的维基用户翻译文章就要迁入翻译名字空间,冠以“翻译:”或者"Translation:",以及引入en:Template:Translation redirect、更新MediaWiki:Newarticletext。本案尚未结案时,请暂勿提早更动。--Jusjih讨论2014年3月22日 (六) 07:22 (UTC)[回复]
  2. 既然有这种方式,我赞成早日跟进。--Zhxy 519讨论2014年3月22日 (六) 11:59 (UTC)[回复]
  3. 我也赞成早日跟进。--Great Brightstar讨论2014年3月23日 (日) 14:46 (UTC)[回复]
  4. 我也支持。 -- Sky6t讨论2014年4月1日 (二) 18:05 (UTC)[回复]
  5. 我支持。--DangChenhui讨论2014年8月15日 (五) 08:09 (UTC)[回复]
  6. 我支持。
    @青怀东:是吧,未签名不计票哦,还有此讨论已经结束了吧。--Liuxinyu970226讨论2014年8月21日 (四) 00:58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意见 编辑


建议此页面更名Wikisource:徽求意见 编辑

目前看来此页面功能仿佛en:Wikisource:Requests_for_comment,以防与w:Wikipedia:投票之功能混淆,愿请求更名。--Liuxinyu970226讨论2014年7月4日 (五) 01:25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同上。--Liuxinyu970226讨论2014年7月9日 (三) 01:29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1. 差远了。--Zhxy 519讨论2014年7月4日 (五) 12:58 (UTC)[回复]
    这没什么,以后改成子页面形式即可。--Liuxinyu970226讨论2014年7月5日 (六) 08:26 (UTC)[回复]
    这都甚么乱七八糟的。--Zhxy 519讨论2014年7月5日 (六) 09:47 (UTC)[回复]
    没必要。 --DangChenhui讨论2014年8月15日 (五) 08:10 (UTC)[回复]

我也认为没必要

意见 编辑


近2个月之讨论,只有本人1人支持,2票反对,无共识,结。@Zhxy 519:banner可撤。--Liuxinyu970226讨论2014年8月21日 (四) 12:02 (UTC)[回复]

Wikilivres的中文名 编辑

因应加拿大Wikilivres网站 wikilivres.ca 失效,正在以 wiki.classics.io 作为临时网站时,建议确定Wikilivres的中文名,以便以后不再称呼加拿大。因为livres来自法文阳性名词,就是书,但中译成"维基书"恐与维基教科书相混,所以建议Wikilivres音译"维基立簿志"取谐音,如何?若反对,请另行建议中译,以便另行讨论。--Jusjih讨论2017年4月6日 (四) 16:56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Jusjih讨论2017年4月6日 (四) 16:56 (UTC)[回复]
  2. GC MathTeacher讨论2017年4月7日 (五) 06:43 (UTC)[回复]
  3. --John123521讨论2017年4月17日 (一) 12:32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1. 立簿志是什么?建议改名叫 “维基驿站”  因为那是个供维基临时居住的站点。Thering29 2017年4月11日 (二) 12:18 (UTC)
反对,‘维基驿站’象‘互助客栈’。--Midleading讨论2017年4月11日 (二) 15:32 (UTC)[回复]
立簿志是来自法文livre读音的译音,但现在犹如百家争鸣。将来要另案讨论。--Jusjih讨论2017年4月13日 (四) 03:27 (UTC)[回复]

中立 编辑

意见 编辑

Wikilivres的中文名第二轮讨论 编辑

因应Wikilivres的中文名第一轮讨论百家争鸣,难有共识,现在开始第二轮讨论,列举既有提议,也允许其他提议。这继续第一轮,不是取代。--Jusjih讨论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复]

维基立簿志 编辑

维基驿站 编辑

2017年4月11日Midleading反对,‘维基驿站’象‘互助客栈’。--Jusjih讨论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复]

维基新库 编辑

维基分库 编辑

维基集乘 编辑

中立,乘读作 ㄕㄥˋ shèng 时能表示史书。--Jusjih讨论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复]

不太同意,因为乘容易被读作成。——杰里毛斯讨论2017年5月22日 (一) 04:53 (UTC)[回复]

维基聚录 编辑

维基书宬 编辑

中立,宬读作ㄔㄥˊ chéng,不是常用字。--Jusjih讨论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复]

维基书斋 编辑

维基藏书楼 编辑

维基书架 编辑

架和加有谐音,但恐与b:分类:维基书架冲突。--Jusjih讨论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复]

维基别馆 编辑

维基扩展文库 编辑

维基书院 编辑

维基文院 编辑

”维基书苑“、”维基文苑“或者“维基书林”亦可。—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ugustx对话贡献)加入。

维基图书馆 编辑

其他 编辑


管理员避嫌限度 编辑

中文维基百科有很多管理员,所以要求无条件避嫌,但本地管理员甚少时,避嫌应有限度。所以建议维基文库:管理员增加w:Wikipedia:管理员#限制的内容,但外加避嫌限度画底线

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而应该要么使用普通用户的身份,要么使用管理员的身份,尽管用户是同一个人。基于本地管理员甚少时,在以下场合的具体限制以及避嫌有限例外有:

  • 保护:管理员不应该保护/解除保护他们牵扯进去的页面,而应该像普通用户一样求助于其他管理员,这些页面不包括诸如主页等的常见保护页面;
    例外:新用户任意更改高度引用模板,请求讨论无果,就能直接保护以强制公开讨论。已经公开善尽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应否保护有争议页面,共三次仍无果时亦同。(请在用户讨论页留言,最好也发电邮。)
  • 封禁: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
    例外:管理员遇到某用户反对自己的行为显有扰乱之嫌时,请先劝告此用户,附带第一次公开善尽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请在用户讨论页留言,最好也发电邮。)无效时,再警告此用户,附带第二次公开善尽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再无效时,严重警告此用户可能要不得已封禁,附带第三次公开善尽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仍无效时,才能不得已封禁此用户,但因为此举难免有争议,所以请务必附带公开善尽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员协助,以便再审。若情况好转,就隐藏此等不得已的封禁,避免公众可见,就能回复此用户名誉,也避免所有其他管理员都不作为的乱象。
  • 删除: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
    例外:提议投票删除通常等七日,但所有其他管理员都不作为时,管理员投票删除的页面请等14日,管理员自己提议删除的页面请等28日,所有其他管理员都不作为时,才删除。但任何用户有异议者,请注意礼仪提出再审,例如"对不起。请等其他管理员再审。谢谢。"切勿失礼指责谩骂,例如像是"根本就是霸王硬上弓......找元维基"的恶言,违者禁止参加该次投票讨论。

在以上情况下,管理员原则应该以普通用户的身份要求其他管理员协助。

提案者--Jusjih讨论2018年7月15日 (日) 03:05 (UTC)[回复]

投票讨论 编辑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讨论2018年7月15日 (日) 03:05 (UTC)[回复]
  2. 观察英文版en:Wikisource:Featured texts,成为特色文献后,需要全保护。是否要考虑此种情况?--Shizhao讨论2018年7月18日 (三) 06:18 (UTC)[回复]
中文维基文库目前无此规定,因为中文维基文库没有一篇特色文献。日后如需启用保护守则需另行讨论。—Midleading讨论2018年7月18日 (三) 06:36 (UTC)[回复]
这边主要请问管理员保护有争议页面前要避嫌到何地步。特色文献就另行讨论。超过一个月没有反对,建议成为方针,请问还有没有意见?--Jusjih讨论2018年8月19日 (日) 03:51 (UTC)[回复]
既然没有更多意见,就在此成为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投票讨论礼仪 编辑

建议不论是申请成为管理人员,还是任何投票讨论,支持时禁止强调"抵销楼上不合理的反对票"或类似话语,反对时也禁止强调"抵销楼上不合理的支持票"或类似话语。违者以废票论,以及禁止参加该次投票讨论。

提案者--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投票讨论 编辑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意见:若没有更多意见,就预备成为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复]
    相关的相同意见已在语录提出,待那里厘清观点之前,这里相同意见反对,下同。--Xiplus讨论2018年10月22日 (一) 03:52 (UTC)[回复]
  2.   中立。如果投票者能论述他试图抵消的投票的不合理性,如此做亦无不可。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0 (UTC)[回复]
    没有共识时,在此撤案仍要请求各位发言注意文明。--Jusjih讨论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复]

禁止管理人员候选人参选期间打击报复反对意见者 编辑

建议管理人员候选人参选期间,遇到反对意见,有以下行为者,就以恶意打击报复而立刻以败选论:

  1. 用太久以前的无关事件反反对,不听禁止。
  2. 用太激烈的话语反反对,例如"通牒",不听禁止。
  3. 候选人不论自我提名或接受他人提名,针对反对意见者,在任何维基媒体网站提议罢免其管理人员身分,就是严重违反避嫌,立刻以败选论,外加三个月内禁止再度参选。

提案者--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投票讨论 编辑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意见:若没有更多意见,就预备成为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复]
  2. 第一项在能规定具体时限的情况下  支持,但本项和打击报复没有直接关联,也和判定败选没有关系。而第二、三项规定过于具体,尤其是根本和管理人员参选期间无直接关系:第二项只是简单的礼仪问题;第三项是跨项目冲突问题也和管理人员参选没有必然联系,完全无必要判定败选(说到底这是越权,本地没有理由因为其他项目的事情做出处理)。第三项和避嫌也无直接关系。容本人  反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6 (UTC)[回复]
    没有共识时,在此撤案也要告知和睦才能避免新增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复]

禁止滥行罢免管理人员 编辑

任何其他维基媒体网站管理人员候选人,参选期间意图打击报复该站反对意见者,而在本站提议罢免其管理人员身分,也是严重违反避嫌,提案立即无效。

提案者--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投票讨论 编辑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意见:若没有更多意见,就预备成为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复]
  2. 和避嫌无关。推测他人意图容易导致误判甚至文字狱。而且如果对方意图过于明显,正常的社群不会通过罢免。因此本人认为无必要新增本项。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8 (UTC)[回复]
    没有共识时,在此撤案也要告知和睦才能避免新增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复]

管理人员候选人参选期间 编辑

建议管理人员候选人参选期间,定投票14日。

提案者--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投票讨论 编辑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讨论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复]
    (!)意见:若没有更多意见,就预备成为方针。--Jusjih讨论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复]
  2. 必须顶栏公示,否则反对。本站用户偏少,如果仅14天很可能根本没拿到支持票就结束。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09 (UTC)[回复]
    支持达师顶栏公示的增加意见时,也提示14天没支持也没反对就是默许。另w: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也是投票14日。--Jusjih讨论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复]
    很久没新意见,已经更新维基文库:管理员#成为管理员改14日以及增加顶栏公示。--Jusjih讨论2019年1月1日 (二) 04:57 (UTC)[回复]

新增快速删除理由G1非中文文献 编辑

适用于日文、英文等不适宜收录在中文文库的文献。--Midleading讨论2018年11月6日 (二) 05:04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反对 编辑

  1. 考虑w:维基百科:不要伤害新手,仍然建议先讨论删除。若很快定夺,才快速删除也不迟。--Jusjih讨论2018年11月27日 (二) 00:41 (UTC)[回复]

意见 编辑

  1. 很久没新意见,不通过。请先讨论删除。--Jusjih讨论2019年1月1日 (二) 04:57 (UTC)[回复]

依法不得公开案件快速删除 编辑

民国台湾司法院裁判书查询早年曾经公开部分敏感案件,但近年收紧,经程式自动判定为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更多。所以请问,合乎模板:中华民国依法不得公开案件的,或者任何其他国家地区分区的类似不得公开案件,快速删除吗?--Jusjih讨论2019年4月22日 (一) 22:17 (UTC)[回复]

支持 编辑

  1. 提案者投。不利隐私的内容,先斩后奏是不得已的。--Jusjih讨论2019年4月22日 (一) 22:17 (UTC)[回复]
  2. 支持,并建议用该模板替换所有内容再进行删除历史。Willy1018讨论2019年4月23日 (二) 00:52 (UTC)[回复]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4号刑事判决是先删除历史再用该模板,否则会同时删除模板。司法院裁判书查询最近宁可程式自动错判不得公开,不可错放公开,所以尚能投书请求确认。若确定程式自动错判不得公开,而应该公开,尚能本地回复。--Jusjih讨论2019年4月24日 (三) 04:35 (UTC)[回复]
    至于用该模板替换所有内容再进行删除历史,是指隐藏版本。--Jusjih讨论2019年4月28日 (日) 03:59 (UTC)[回复]
  3. “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保留已是公开的一种,有法律风险。Σανμοσα 2019年4月24日 (三) 08:11 (UTC)[回复]
    最怕司法院裁判书查询曾经公开部分敏感案件,然后反悔。请看以下意见。--Jusjih讨论2019年4月28日 (日) 03:59 (UTC)[回复]
  4. 同上法律风险,不建议保留。--游魂讨论2019年5月1日 (三) 15:14 (UTC)[回复]
  5. 支持快速删除任何国家与地区的类似案件。--Stultus Verus讨论2019年5月4日 (六) 01:47 (UTC)[回复]
  6. 首先,法律意见我认为应当上报基金会;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觉得基金会说的是对自身的保护,所以我无法确定是否对于资料的搬运者有风险,虽然很少有后者被起诉的可能,但是也应谨慎对待。
    另外,依照英文维基百科对于美国隐私法的解释,“如果一个人披露了不属于公众关注的信息,而披露这些信息会冒犯一个理智的人,就会出现公开披露私人事实的情况。与诽谤或诽谤不同,真相不是侵犯隐私的辩护理由。公开私人事实包括公布或广泛传播鲜为人知的私人事实,这些事实不具有新闻价值,不属于公共记录、公开诉讼程序,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公之于众,会冒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我认为属于非公开诉讼程序的文件应当撤回,因为这些文件当前非公开范围内,除非能证实有重大公众利益或者强烈社会关注涉及,我不认为可以保留。
    --Unravel17讨论2019年5月11日 (六) 00:35 (UTC)[回复]
    同意上报基金会。从基金委的角度来看,资料的搬运者应该负责上传的内容符合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Zy26讨论2019年5月17日 (五) 18:13 (UTC)[回复]
  7. 基金会对隐私政策相当注重,此事理所当然。虽然这里是文库,大家可以从百科正式方针WP:生者传记看出基金会对这方面的态度。为了避免史翠珊效应,百科那边有一套完整成熟的流程处理:百科设立WP:监督请求让使用者透过私下管道提出,不经过公开页面、不需要讨论,直接由监督员隐藏有关内容,就连管理员也无法查阅,由此可知基金会对隐私注重的程度,在层级上甚至是高于在地法律的。我认为底下的一些反对意见其实对这方面并不熟悉。--Ch.Andrew讨论2019年5月21日 (二) 15:29 (UTC)[回复]
  8. (+)支持 晞世道明讨论2019年6月4日 (二) 13:54 (UTC)[回复]

反对 编辑

  1. 反悔的不算--叶又嘉讨论2019年5月4日 (六) 15:52 (UTC)[回复]
  2. 反对自我审查及仓促设立临时方针。理由如下:--Zy26讨论2019年5月6日 (一) 18:21 (UTC)[回复]
    • 这些案件仍然有益于维基文库的用户获取信息。
    • 假如这些案件确实对某些人或其隐私构成了冒犯,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些案件是否应该删除。
    • 维基文库不是台湾维基文库,我们没有必要害怕所谓的法律风险而提前进行自我审查
    • 依法不得公开案件的版权仍然符合维基文库的收录标准。已经释放到Public Domain的文献的著作权不会因为符合不得公开之案件的条件而退出Public Domain。
  3. 反对自我审查。另外维基应该遵守哪国法律?——Hikaruangeel讨论2019年5月7日 (二) 04:42 (UTC)[回复]
    维基文库应该遵守服务器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器设立在美国的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能使其抵制过分的删除请求。
    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法律团队2014年解释了服务器设立在美国的原因,相关保护言论自由的内容的部分尝试翻译如下。虽然只提到了Commons,但应当适用于Source。--Zy26讨论2019年5月7日 (二) 15:40 (UTC)[回复]

    虽然维基共享资源是一个真正的国际项目,但是它目前受正益于美国法律强有力的言论自由的保护。CDA Section 230DMCA Section 512保护位于美国的网站免除监控侵权内容的义务,并使其能够抵制过分的删除请求。 SPEECH法案进一步保护网站,允许美国法院拒绝接受外国根据提供较少言论保护的法律做出的诽谤判决(defamation judgments)。这些法律通常归功于协作生产平台(peer production platforms)在美国的蓬勃发展。它们允许WMF(维基媒体基金会)把决策交给社群,除非获得有效的DMCA删除通知,并提供可以鉴定指定材料的完整信息……

  1.   反对只因一个国家反对公开就要删除,那么我们是不是大可以忘记大陆的某事件、某轮功,是不是可以忘记万叶集借鉴的周朝文章,是不是应该彻底否认棱镜门?--Liuxinyu970226讨论2019年5月19日 (日) 11:07 (UTC)[回复]
  2.   反对某地区法例并不能有效代表普遍情况,我们不能简单的假定某地区法律或是立法机构的可靠性,对于与隐私保护相关的话题则应当独立讨论.--Hengzichao讨论2019年5月29日 (三) 18:30 (UTC)[回复]
  3. 不能排除是因为当局出于自身的原因恶意隐藏案件信息--Yh1994讨论
  4. 强烈  反对,白料的自我审查都蔓延到你站了吗?还有下面,还在讨论中就确立为永久方针,你站皿煮挺厉害的。--Rowingbohe♬Talk 2019年6月4日 (二) 12:55 (UTC)[回复]
  5.   反对,涉及隐私的内容应当删除,但“中华民国依法不得公开案件”不是合适的删除理由。--神樂坂秀吉··· 2019年6月9日 (日) 13:15 (UTC)[回复]

中立 编辑

意见 编辑

因应此事敏感迫切,建议作为临时方针,但欢迎更多用户继续讨论。以上IP未签名反对,不但投票无效,且理由不足,只能参考。--Jusjih讨论2019年4月24日 (三) 04:35 (UTC)[回复]

自始不予公开,那么自然不应收录。但对于原先公开后又反悔的,本人中立。一些敏感案件,有反悔之虞的,可以在web archive之类存档备查。 --达师 - 370 - 608 2019年4月30日 (二) 11:17 (UTC)[回复]

  • 有条件支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依照国际惯例和儿童保护的条款,不应当公开,当事人已经逝世的除外。对于其他条件不予支持,若法庭未公开过,则不应当有此类文件,若法庭公开过,则无必要撤回。Viztor讨论2019年5月29日 (三) 22:30 (UTC)[回复]

虫虫飞申请跨维基导入权限 编辑

我是中文维基管理员,希望申请此跨维基导入权限,以便处理存废讨论。--虫虫飞讨论2019年12月20日 (五) 13:20 (UTC)[回复]

已由监管员Ruslik0授予不限期权限。--及时雨 留言 2019年12月29日 (日) 03:2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