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43年)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37年)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43年3月11日決議繼續有效
國民大會
1954年3月11日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49年)

中華民國 37 年 4 月 18 日 制定
中華民國 37 年 5 月 1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民國43年3月11日決議本條款繼續有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繼續有效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1 日 修正
中華民國 49 年 3 月 11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2 月 7 日 修正
中華民國 55 年 2 月 12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55 年 3 月 19 日 修正
中華民國 55 年 3 月 22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7 日 修正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3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 總統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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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
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43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宣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係根據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程序制定的。大陸淪陷以來,匪禍更甚,前項臨時條款的需要,也更為迫切。本大會為適應反攻復國的實際需求,同時為尊重憲法規定的程序,經全體一致決議,該條款在未經正式廢止以前,自應繼續有效。」

備註

編輯

原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除最末一段有關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之規定,因失去時間性而當然失效外,其餘規定,均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