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存金錢於銀行,約定金分之所有權移轉於銀行,並由銀行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金錢返還者,當事人訂約之目的不在金錢之使用,而在金錢價格之保管,誠為寄託之一種,而非消費借貸,惟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之規定,此項寄託自銀行受領金錢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借貸之規定,於請求銀行返還存款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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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
存金錢於銀行,約定金分之所有權移轉於銀行,並由銀行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金錢返還者,當事人訂約之目的不在金錢之使用,而在金錢價格之保管,誠為寄託之一種,而非消費借貸,惟依民法第六百零二條之規定,此項寄託自銀行受領金錢時起,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借貸之規定,於請求銀行返還存款事件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