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49號決議
← | 2448(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9(2018)號決議 S/RES/2449(2018) 2018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50(2018) |
第8423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49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
第2449(2018)號決議
2018年12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842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2042(2012)、2043(2012)、2118(2013)、2139(2014)、2165(2014)、2175(2014)、2191(2014)、2209(2015)、2235(2015)、2254(2015)、2258(2015)、2268(2016)、2286(2016)、2332(2016)、2336(2016)、2393(2017)和2401(2018)號決議,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和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對敘利亞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
對敘利亞衝突導致的不可接受的暴力程度和包括數萬名兒童在內的數十萬人被殺表示憤慨,
重申深為憂慮敘利亞境內的人道主義局勢仍然嚴峻,敘利亞境內有逾1300萬人迫切需要人道主義援助,包括醫療援助,其中有620萬人在境內流離失所,包括巴勒斯坦難民,還有100多萬人仍生活在難以進入地區,
嚴重關切安理會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號決議未得到充分執行,為此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定為各方規定了法律義務,包括停止所有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襲擊,其中包括襲擊學校和醫療設施、濫用包括大炮和桶裝炸彈在內的武器和進行空襲、用迫擊炮狂轟濫炸、使用汽車炸彈、發動自殺襲擊和使用鑽地炸彈,停止廣泛實施酷刑、虐待、任意處決、法外處決、強迫失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停止一切嚴重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
注意到在從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和努斯拉陣線手中收復敘利亞境內地區方面取得的進展,但表示嚴重關切一些地區仍在這兩個組織的控制下,嚴重關切這兩個組織的存在以及暴力極端主義思想和行動對敘利亞和該區域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對平民產生巨大人道主義影響,致使數十萬人流離失所,文化遺產遭非法破壞,重申安理會決心應對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努斯拉陣線和其他所有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定並且還可能得到敘利亞國際支持小組同意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同的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所造成威脅的所有方面,要求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第2170(2014)、2178(2014)、2199(2015)、2249(2015)、2253(2015)、2347(2017)、2354(2017)、2368(2017)和2370(2017)號決議,
又表示嚴重關切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以及其他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進出敘利亞,再次促請所有國家根據國際法採取步驟,防止和制止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加入伊黎伊斯蘭國、努斯拉陣線和其他所有與伊黎伊斯蘭國或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定並且還可能得到敘利亞國際支持小組同意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同的其他恐怖主義團體,
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會員國根據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承擔的所有義務,
重申敘利亞當局負有保護敘利亞民眾的首要責任,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保護平民,為此回顧安理會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全面履行國際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保護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義務,
再次強烈譴責繼續針對參與人道主義行動者的各種形式暴力和恐嚇以及襲擊人道主義車隊及毀壞和搶劫其資產的行為,再次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促進人道主義人員,包括醫護人員和專門從事醫護工作的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及其相關人員和他們的財產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繼續表示欽佩在極為艱難條件下開展工作的敘利亞紅新月會志願人員和其他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奉獻和忠於職守精神,敦促所有各方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聯合國及其相關人員、聯合國專門機構人員和其他所有參加人道主義救濟活動的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注意到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2018年每月向平均540萬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且跨境提供的拯救生命的援助為其中一個重要部分,包括2018年每月向平均100萬人提供糧食援助,注意到從2014年行動開始以來已為600萬民眾提供非糧食物品,通過2500萬次治療提供醫療援助並為逾500萬人提供水和衛生用品,
重申嚴重關切所有阻礙有效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事件,注意到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努斯拉陣線和其他所有與基地組織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阻礙有效運送人道主義援助,並通過蓄意干擾和阻撓,阻止運送援助,
還重申嚴重關切通過最直接路線並根據需要向全國各地、包括難以進入地區和跨衝突線持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工作繼續受到阻礙,
表示嚴重關切獲取醫護服務仍然受到嚴重限制,重申需要遵守醫務中立原則,為醫護人員、醫療設備、運輸工具和醫療用品(包括手術器材)在所有地區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重申需要支持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努力向敘利亞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擴大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還重申安理會第2165(2014)號決議中決定,敘利亞衝突所有各方應立即讓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根據聯合國對需求做出的評估,在不帶任何政治偏見和目的的情況下,不受阻礙地將人道主義援助直接運送給敘利亞各地民眾,包括立即消除所有阻礙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障礙,
表示注意到2018年6月19日秘書長關於審查聯合國跨國界援助行動的報告(S/2018/617),還表示注意到正在為實施報告中所載各項建議作出努力,強調指出需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和服務的提供,包括在分發階段,是公正和非歧視性的,且以需要為依據,確保最有需要者能得益於這些援助和服務,援助和服務不被不當使用,
表示讚賞聯合國監測機制根據第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和2393(2017)號決議監測貨物和核實貨物的人道主義性質,讚揚該機制努力為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跨境運送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強調必須進一步大力監測聯合國救濟物資的人道主義性質及其在敘利亞境內的運送情況,並鼓勵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繼續採取步驟,向敘利亞各地、特別是難以進入地區運送更多的人道主義援助,
重申所有各方都需要遵守和維護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強調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必須維護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原則,又回顧必須將人道主義援助送達原定受益者,
注意到符合人道主義原則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停火協定可發揮作用,促進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幫助拯救平民生命,再次促請所有各方尊重並履行對現行停火協定的承諾,全面執行第2268(2016)和2401(2018)號決議,作為實現全國全面停火的步驟,並強調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必須是這種努力的一部分,
表示嚴重關切由於持續不斷的暴力而逃離敘利亞的逾560萬難民,其中包括逾420萬婦女和兒童,
再次深切感謝該區域各國,特別是黎巴嫩、約旦、土耳其、伊拉克和埃及,為接納敘利亞難民做出令人稱道的重大努力,意識到這場危機給這些國家帶來的巨大開支和社會挑戰,
回顧指出,需要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相關條款,在全國各地創造條件,促進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在敘利亞各地的家園,同時考慮到收容難民的那些國家的利益,
促請國際社會更多幫助敘利亞,提供更多的人道主義援助,關切地注意到,國際社會對敘利亞危機和區域危機做出的反應仍然無法滿足東道國政府和聯合國估算出的需求,因此再次敦促所有會員國根據共同承擔的原則支持聯合國和該區域各國,包括實施中期和長期對策來減輕對各個群體的影響,提供更多、更靈活和更可預測的資金,並加強重新安置工作,注意到2018年4月在布魯塞爾召開、由歐洲聯盟和聯合國共同主持的第二次支持敘利亞及地區未來會議,
呼籲作為一個緊急事項加速在敘利亞各地開展人道主義排雷工作,
強烈譴責敘利亞境內的任意拘留和實施酷刑行為,特別是在監獄和拘留設施中,以及綁架、劫持、扣押人質和強迫失蹤行為,要求立即停止這些行為,釋放所有被任意拘留者,首先釋放婦女和兒童及生病受傷者、殘疾人和老年人以及聯合國人員、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敘利亞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助長了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盛行,強調指出需要終止這些違法侵權行為未受懲罰的局面,並為此再次強調,必須將敘利亞境內有這些違法侵權行為或應對此類行為承擔責任的人繩之以法,
強調如果不按照第2254(2015)號決議實現敘利亞衝突的政治解決,人道主義局勢會繼續進一步惡化,促請各方在這方面取得進展並採取建立信任措施,確認聯合國特使辦公室和國際社會作出的努力,包括在阿斯塔納框架內推動及早釋放任何被任意關押者,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移交遺骸及確定失蹤人員,
認定敘利亞境內破壞性人道主義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特別指出會員國有義務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五條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1. 促請所有各方確保2019年對敘利亞的人道主義援助恪守原則、持續不斷且有所改善;
2.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特別是敘利亞當局立即履行相關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又要求立即全面執行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號決議等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的所有規定,並回顧敘利亞境內的某些侵權違法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3. 決定將安全理事會第2165(2014)號決議第2和3段所載各項決定的期限再延續12個月,直至2020年1月10日;
4. 還要求所有各方按照聯合國對敘利亞所有地區需求的評估,允許聯合國及其執行夥伴的人道主義車隊,包括醫療和手術用品,安全、不受阻礙和持續地進入所有提出請求的地區和民眾;
5. 重申若敘利亞衝突無法獲得政治解決,則局勢還會繼續惡化,再次要求按敘利亞國際支持小組聲明提及的《日內瓦公報》,立即全面執行第2254(2015)號決議,促進敘利亞人主導和敘利亞人自主的政治過渡,以便結束敘利亞衝突,再次強調指出,敘利亞人民將決定敘利亞的未來;
6. 請秘書長每月向安理會通報並至少每60天定期提交報告,說明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敘利亞境內所有有關各方的遵守情況,還請秘書長繼續在報告中說明聯合國跨衝突線和跨境人道主義准入的總體趨勢,並詳細說明依據第2165(2014)號決議授權、通過聯合國人道主義跨境行動送達的人道主義援助情況,包括惠益對象人數、縣級援助送達地點以及送達物品的數量和性質;
7. 重申安理會將在發生不遵守本決議或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號決議的情況時,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措施;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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