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66號決議

2465(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66(2019)號決議
S/RES/2466(2019)
2019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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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10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多米尼加共和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466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April 2019

第2466(2019)號決議

2019年4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851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2410(2018)2350(2017)2313(2016)2243(2015)2180(2014)2119(2013)2070(2012)2012(2011)1944(2010)1927(2010)1908(2010)1892(2009)1840(2008)1780(2007)1743(2007)1702(2006)1658(2006)1608(2005)1601(2005)1576(2004)1529(2004)1542(2004)號決議,

重申對海地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注意到聯合國海地司法支助特派團(聯海司法支助團)在協助海地政府各部門加強法治機構方面發揮的作用,包括協助發展海地國家警察(國家警察),使其能夠改善海地的安全環境,以及開展人權監測、報告和分析,

回顧安理會第2410(2018)號決議,其中歡迎聯海司法支助團設有基準的兩年期撤出戰略,該戰略提出了在2019年10月過渡到一個非維和性質的駐海地聯合國存在,

歡迎秘書長2019年3月1日的報告(S/2019/198)及其關於從2019年10月16日起由一個特別政治任務接替聯海司法支助團的建議,注意到該報告指出,預計聯合國在海地的維持和平存在將如期結束,這是對海地迄今所取得成就的承認,

知悉報告中關於海地國家警察的能力、領導力和預防犯罪行動有所加強的結論,強調海地政府以及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和區域夥伴有效支持2017-2021年海地國家警察戰略發展計劃的重要性,

承認海地仍面臨重大挑戰,申明海地在重建及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方面繼續取得進展對於實現持久穩定至關重要,指出有必要提供有效和協調的國際發展援助,並增強海地在這方面的機構能力,

回顧安理會第1645(2005)2282(2016)號決議,重申海地政府在執行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戰略方面負有首要責任,強調國家自主和包容的重要性以及民間社會在推動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方面可以發揮的積極作用,在這方面還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支持海地政府和聯海司法支助團共同努力應對幫派暴力及其對社區的影響,促進持久安全與穩定,

重申支持聯海司法支助團酌情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合作,繼續協助政府根據第2388(2017)號決議有效應對人口販運問題,並根據國際法打擊海地的其他形式有組織犯罪,即毒品和武器販運活動,

回顧大會關於聯合國「應對海地霍亂問題的新做法」的A/RES/71/161號決議,注意到在減少疑似霍亂病例方面繼續取得進展,重申海地政府、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繼續努力在海地消除霍亂的重要性,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根據客觀的業績數據作出關於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

表示關切幫派暴力最近有所增加,着重指出必須全面處理這類暴力行為及其根源,包括加強法治、政治和社會經濟措施、減少暴力方案以及武器彈藥管理,

認識到加強國家人權機構,包括尊重公正審判權、促進司法救助、開展社區參與、打擊腐敗和有罪不罰現象、打擊犯罪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促進增強婦女權能和政治參與、確保問責和尊重人權包括婦女和兒童的人權,對於海地政府促進海地的法治、民主體制建設和安全至關重要,還認識到酌情採取建立信任措施、提供協助、開展調解和社區參與可有助於提高聯海司法支助團執行授權任務的效力,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海司法支助團的任務期限最後一次延長六個月,至2019年10月15日;

2. 秘書長着手進行必要的規劃,按照秘書長最近一次報告第71至82段的建議並從2019年10月16日起建立聯合國系統在海地的適當綜合存在,包括特別政治任務,配置以相關能力和專長,以期在聯海司法支助團撤出後協調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活動,與捐助界合作,並繼續支持海地政府在鞏固和平和長期發展方面作出努力;還請秘書長酌情籌備並開始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逐步分階段撤出聯海司法支助團人員,以確保順利過渡;

3.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擬設的特別政治任務的業務細節,包括其具體目標和關於擬議部署、人員配置和結構的信息,供安全理事會審議並隨後授權;還請秘書長按照既定的聯合國政策、指示和最佳做法啟動過渡規劃和管理;

4. 鼓勵聯海司法支助團與聯合國海地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確保從聯合國維持和平存在順利過渡;

5. 秘書長自2019年4月12日起每隔90天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執行情況,包括任何未能執行任務的情況及就此採取的措施;

6. 鼓勵海地政府和聯海司法支助團繼續合作,努力實現兩年期撤出戰略基準中所述目標,特別指出海地政府迫切需要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海地國家警察和司法機構尊重和保護人權,這是海地穩定的一個基本要素,並促請聯海司法支助團按照其在這方面的任務規定提供監測和支助;

7. 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在政治上發揮斡旋和倡導作用以確保任務得到充分執行,包括與政府密切協調製定政治戰略,以期應對各種政治挑戰,逐步實現法治並為取得系統進展創造勢頭;

8. 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海司法支助團與海地政府密切協調,並促請海地政府繼續便利聯海司法支助團履行任務和發揮職能;

9. 授權聯海司法支助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支持和加強海地國家警察;

10. 還授權聯海司法支助團在其能力範圍內,視需要保護部署區內面臨迫在眉睫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11. 秘書長確保聯海司法支助團繼續有能力,包括有適當的航空資產和醫療手段,迅速將安全部隊部署到海地全境以支持國家警察;

12. 重申聯海司法支助團在執行任務期間必須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主流化這個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協助海地政府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地參加和參與各級工作並享有充分有效的代表權,還重申必須加強性別平等專門知識和能力,以便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支助團的任務;

13.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制定聯合國維持和平業績文化標準,重申支持制定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其中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據以評價為維持和平行動工作和提供支助的所有聯合國文職和軍警人員的業績,以此推動任務得以有效和全面執行,該框架還將包含以清晰和明確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出色業績給予激勵或嘉獎,促請秘書長如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此框架適用於聯海司法支助團;

14. 回顧安理會第2272(2016)號決議及聯合國所有其他相關決議,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海司法支助團所有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繼續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警察派遣國加倍努力防止不當行為,確保以可信和透明方式對涉及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進行適當調查,確保追究負責者的責任;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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