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1962
← | 第四十五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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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始:「第四十六條:下議院的組成
-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一百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除了第一屆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議員組成。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後,國會可通過法律修改下議院議員人數。」
- 第一款原文改為「下議院應由一百零四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刪去第二款。——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4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