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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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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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始:“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除了第一届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议员组成。
- 第二款 在独立日后的首次人口普查完成后,国会可通过法律修改下议院议员人数。”
- 第一款原文改为“下议院应由一百零四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删去第二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4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