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1 頁 | |
停止審判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五條規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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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審判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五條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