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4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後,兼理司法處檢察職務之縣長,對於盜匪嫌疑犯不送審判擅行槍決,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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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4日 |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後,兼理司法處檢察職務之縣長,對於盜匪嫌疑犯不送審判擅行槍決,應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