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刪除投票/存档/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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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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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和諧社會,全稱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2004年提出的一種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指的是一種和睦、融洽並且各階層齊心協力的社會狀態。無論民間如何解釋,如何諷刺,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戰略目標,而且成功也好,失敗也好,都會成為中國历史,而且会是一段重要历史。wikisource 之所以文庫為名,不就是要忠於史實嗎?User Jusjih 拿漢奸相比和諧社會,我看不大适合,和諧社會是整個社會,屬於集体,而漢奸指個别人,或少數某些人。和諧社會应該拿資本主義社會,或共產社會來作比較,又如何會有觀點欠中立問題呢?Arilang1234 2010年1月5日 (二) 16:49 (UTC)[回复]
要是現有使用Category:和諧社會的條目,改分類成Category:社會,原則沒有中立觀點問題。因為社會和諧否,沒有絕對分界,所以要如何對條目,中立觀點使用此分類?--Jusjih 2010年1月12日 (二) 02:02 (UTC)[回复]
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理念,放在维基文库有失中立原则。另外,User:Arilang1234归类于Category:和諧社會的文献也并不符合其原有内涵。反倒是大陆一些持不同政见人士的文献。是否User:Arilang1234想通过此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因此,建议(×)删除Category:和諧社會。--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复]
若這邊刪除,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和諧社會也準備刪除,那邊已經公佈提刪。--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复]
和谐社会目前只是一个政治理念,將來就會是一個政治現實。刪除是否有點短視呢?再說我已經把别的文章清除,只剩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致胡溫公開信——對策和諧社會,应該說不存在有失中立原则了吧? user:痞子狒狒之问:是否想通过此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有點奇怪?维基宗旨,人人皆可參與,又何必斤斤計較各人之政治观点?另外,本人在 wikisource and wikiquote 之貢献,並無添加半言隻語,又如何宣扬自己的政治观点Arilang1234 2010年1月13日 (三) 06:29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删除這些。百度的版權許可不合CC-by-sa-3.0。--Jusjih 2010年1月13日 (三) 03:50 (UTC)[回复]
已經全面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删除,此文献几日之前就已经留意到了。但一直找不到其相关资料,版权有待查证。--痞子狒狒 2010年1月12日 (二) 03:12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已經全面刪除。--Jusjih 2010年2月21日 (日) 03:24 (UTC)[回复]

(○)保留:国务卿讲话已經明說,是正式美國政府政策宣言,克林顿並非代表私人發言,而是政府官員發佈正式文件,又如何會造成版权纠纷?

User:Peter2006son comment:但原文并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原文在此:Internet Freedom 此网站:U.S. State Department Official Blog,如何可以理解為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有請User:Peter2006son回应。Arilang1234 2010年1月23日 (六) 06:48 (UTC)[回复]

已經快速保留。克林顿国务卿的這份讲话,難謂因私而作。美國國務院主網站的版權聲明表示除了另有標示以外,就是公有領域,不限國界,所以主網站原文難謂不是美国联邦政府作品。雖然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沒有另行的版權聲明,但也是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所以原文以及中譯文都算是{{PD-USGov}},不是單純的“宣言”。--Jusjih 2010年1月24日 (日) 01:46 (UTC)[回复]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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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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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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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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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是莫名其妙,應該堅決的給予(×)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28 (UTC)[回复]
已經刪除兩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的内容已经迁移到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也許确為道門早誦早課,但無出處,版權不能確定就應該堅決的(×)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0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完全不符合文庫作者頁的規則,确為百科內容。應該(×)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2 (UTC)[回复]
Shizhao已經刪除兩者。--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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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作為憲法的一部分本應該進行保留,但這裏把每一部不同的憲法版本的序言放在一處,确不符合文庫規則。請(×)删除,也可移交到語錄那邊去。^_^--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5 (UTC)[回复]
已經刪除,内容已经迁移到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3:37 (UTC)[回复]

如果作為國家標準本應保留,但由於已經進行過人為的加工,且標題也不規範,應該(×)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38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我曾經看到過這類新聞的排行。為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對世界各國新聞自由的一個排行。此表在收錄於中文維基的無國界記者組織(2002年到2006年)和英文維基的Press Freedom Index(2002年到2009年)。在維基文庫這邊應該給予(×)删除。--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8:51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經刪除谭作人案二审裁定书,然後重建谭作人案二审裁定书重定向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6日 (六) 21:19 (UTC)[回复]

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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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刪除。--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已經刪除兩者。--Jusjih 2010年8月18日 (三) 04:07 (UTC)[回复]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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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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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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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清理--UAL55 2010年10月14日 (四) 12:35 (UTC)[回复]

要端看能否改進,才能刪除。--Jusjih 2010年10月15日 (五) 02:15 (UTC)[回复]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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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建议(×)删除--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复]


同建议可先(×)删除先版本--Zhxy 519 2011年1月16日 (日) 06:50 (UTC)[回复]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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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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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5款: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申请恢复之前宣言模板下,作者没有保留的文档。例如:零八宪章等等。苹果派.留言 2010年10月17日 (日) 00:38 (UTC)[回复]

  1. 反对恢复。请问今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有同意商业使用之吗?若不能证明有,很遗憾,这边碍难恢复。再者,許多“公開”宣言沒有同意商业使用或者改作,这边不能收。--Jusjih 2010年10月17日 (日) 03:23 (UTC)[回复]